2/01/2007

人身损害赔偿口诀

(一)果落树断倒 ; 
(二)堆物滚滑倒;
(三)三物坠脱倒(含财产损)(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 ;
(四)道桥隧,管护疵 ; 所管赔人损 ,免责证没错;
(五)损设施缺,所管设施连。”
相关法条: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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