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WORD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PDF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1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2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3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4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5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6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7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8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9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0
2006万国系统强化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疑01-02
2/01/2007
司法考试:非法律专业牛人200天过司考经验谈
转自:ZT
非法本200天通过司考的秘密和资料
一、决心篇-破釜沉舟:
请在决定司考前想清楚,是否要司考,如果决定了司考,就不要放弃,不要受他人影响。有的人在准备司考的过程中,感觉通过的希望小等各种原因放弃了司考,最终没有走进考场。有的人在中间动摇过,浪费了时间,最后去考试的时候差了几分,后悔莫已。我在中间也曾动摇过,但幸好及时回头努力弥补才通过了,我想今年如果差几分的话,那我比别人更加遗憾。所以,如果决定了司考,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争取一年拿下。我感觉越拖越没斗志。越拖压力越大!
二、心态篇
要想过司考,心态是第一。没有良好的心态就很难实行计划。
得:
首先要静心,很多人不会通过考试,主要是心太乱,压力太大。只有静心学习,才能学有所获。
其实要有信心,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有两种不良倾向,一是盲目自信,考完后才后悔。主要是法本、法硕。二是不自信,平时压力太大,觉得希望渺茫,从而放松了学习。主要是非法本,尤其是第一次考的人,总觉得通过率太低,很难!刚开始时,我就想今年随便试试,今年去看看试卷吧。争取明年过。后来在网友的劝告下,才下了必胜的信念。坚定不移的执行自己的计划。就像一个朋友说的,只要你能走进考场,就已经把20%的人丢在后面了。每年都很多人缺考。去年17%,今年也有8%。我的考场中就有三个人缺考。相信自己,坚持到底就是胜利!不必在乎自己是否有法律基础。
考场如战场,没有必胜的信念,上了战场不是当逃兵就是败兵,考试也一样。
第三,考前的心态反而要放松,此时不能想着一定要过,只能想着只要发挥自己的正常水平就好了。这样考试压力不会太大。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兴趣。
失:
1、有一段时间没有静心,浪费了半个月时间。
2、压力太大,常睡不着。
经验:
1、要一心一意准备司考。
2、解决失眠的办法:听讲座。
3、压力太大,觉得学不下去了,上网看看,与网友聊聊,缓解心理压力
三、时间篇
在职的感受:工作、生活与学习
我以为学习完全没有必要全封闭式训练,今年准备司考的时候,我的工作任务也不少,我不仅完成了工作任务,还越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因为我把工作看成了学习的调节,是一种娱乐。在工作中享受乐趣。其次,我已经结婚了,所以也有很多家务事等着我去做,奇怪的是,这段时间我做家务事特别勤快,效率特别高,因为我斗志昂扬!等真正考试结束的时候,我发现我变得更懒了,家务事放在那里也不愿意去做!
所以,在职的朋友需要认真处理好工作、生活与学习的关系,不必太在乎时间的多少,而要注意时间的效率!不必在乎你有多忙,而要想到你是否在前进!
我是在职复习的,每天基本保持在六小时左右。但我在前四个月的学习中,效率很低,大约有效时间也就两三个小时。到了7月份,放了暑假,每天复习10小时左右。8月份有事情,所以每天只有两小时。9月份,全心全意,每天八小时,效率挺高。但没有请假复习。
我觉得时间,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安排,不一定在乎几个小时,而要关注效率。
经验:
1、不必在乎每天到底学了几个小时,而必须在乎你到底完成了多少任务。
2、第二轮、第三轮的效率非常重要。
3、在时间上,我花了太多的时间在找资料和整理资料,下载了共10G的资料。
四、进度篇
我原计划三轮复习,事实上也基本完成了。
3-6月:第一轮复习:
任务
是把教材通读一遍,完成知识框架的建构。听听讲座,理解重点、难点,对于非法本来说,听讲座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骤,弥补法律知识的缺陷。我当时没买同步训练,不过我认为做同步训练是很重要的。另外,做做真题,是必不可少的。
7-8月:第二轮复习:
这是最重要的一轮。我正是在这轮的复习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主要任务是:做练习强化训练,再做真题,重点复习。
9月:第三轮复习:冲刺阶段,做模拟训练。弥补弱点,但不要面面俱到,要抓住重点。
在进度安排上,其实我没有很好的完成任务。主要是第一轮复习,效率太低,以至于卷一基本上没有复习。
另外,由于时间紧张,我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三段时间,我采取了交叉进行法。在第一轮复习的尾声,开始第二轮的复习,这样等第一轮复习复习完了,第二轮复习也到了中段。然后,第二轮尾声时,再开始第三轮的复习。
五、策略篇
1、卷一:实际上卷一是容易得高分的科目,但很多人忽视了,没复习完,导致卷一分数很低或者不理想,这是非常遗憾的。我也是这样,第一轮复习卷一根本没看。第二轮复习的时候也没看国际经济法。最后花了20天的时间冲刺卷一,得了89分。
卷一一定要安排出时间!实际上在卷一上投入同样的时间比在后面三卷上的效果更好。
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只要背背都很简单,一定要拿下。
三国法其实也简单,尤其是国际私法最好争取不丢分。国际经济法着重理解,理解了也不难。而国际公法有点杂,抓住重点也可以得大部分的分数。
经济法由于投入与产出比不高,我花的时间少。在考试的时候也只好靠感觉了。
2、卷二
刑法很难,着重理解和案例分析。要花大量的时间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建议在第三轮的时候不要花太多的时间在刑法上。刑法应该把重点放在前期。而卷一应该把重点放在后期。
刑事诉讼法:争取得分率在90%以上。诉讼法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多读法条和多做练习,多总结,一定可以取得高分。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太难、太杂。 投入与产生比同样不高。行政法要把基本理论理解清楚,对于行政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行政单行法律法规太多,不看也罢。行政诉讼法也应该争取。
3、卷三
民商法的难度每年基本差不多。也是得高分的部分。应该好好复习。商法较难。
4、卷四
历年来的卷四得分都很低。今年放松标准。稍高些。卷四的题目是这样的:
刑法题有一定难度,理论性较强,需要靠平时不断的积累。但刑法案例题基本上都是那些常见的犯罪: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盗窃、侵占等等。所以要加强对这些重点犯罪的研究。
刑事诉讼法的题型有两种,一种是问答,一种是改错。无论是问答,还是改错,只要以真题为准,找出五十道案例题分两次做完。然后一次总结。再以你总结的材料去做十道案例题试试。基本上都能搞定了。我发现,刑诉改错,从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羁押……直到执行,基本上每个环节都有一个错误,但要注意时间上的问题,比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等。只要你注意总结,得高分没问题。
公司法的案例常考知识点也不多,一定要多做几道题,然后得高分也不是问题。
民法的题也不是很复杂。也要多做。
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比较简单,应该多做多复习。争取得高分。注意与仲裁法的衔接,与行诉、刑诉的区别。
论述题,由于我平时训练较少,所以得分不高。我认为论述题应该注重平时积累。有空多看看法学论文,前提是有空。如果没空的话,不如把其实科学好。毕竟论述题比较难把握。另外,平时多写写。
文书题,其实很简单,我觉得不要死记格式,应该理解和归纳。比如同是起诉书,刑事起诉状与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就有相同的部分,但也有一些区别。要理解记忆。如在刑事中称被告人、民事中称被告。等等。而改错也常在这些知识上。另外,多做文书改错题非常重要。如果能找到20篇改错题,做完之后,总结一下,就很容易发现其中的奥妙了。04年不考文书,05年可要小心了,在文书上栽跟头不应该。
六、资料篇
在资料上,我今年买了大量的资料,在网上也下载了大量的资料,特别司考吧上的资料比较精华,通过使用,推荐几本好书。
但是片面追求过多的资料,却浪费了时间,又迷失了方向,所以不要过于相信资料,尤其是考前一个月,各种资料非常多。很多网友被压得喘不过气来,又很矛盾。
我觉得模拟题的资料并不在于押中题,而只是一种训练,寻找一种感觉而已。另外,掌握知识点。所以不必要太在乎,适当做几套模拟题就够了。
综合资料:
1、真题
我买了四本真题。(1)万国真题。归纳比较系统,讲解比较透彻。但题目不全。有些题目也是一家之说,不可全信。(2)指南针真题。只有刑法部分是老阮写的比较好。其它的讲解都比较简单。(3)LG的真题,据说是标准答案。按年度安排的。本想重新再做一次,结果时间来不及,没有完成此项任务。(4)网络版的,司考吧所编的真题解析,可以互相参考补充,我最初所用的就是这个版本,帮助挺大。
2、同步练习:
(1)万国单元模考:适合第二轮使用,非常系统,使用之后,效果非常好。具有串讲性质。
(2)白皮书:面广,适合第一轮使用,由于时间紧张,没做完。
(3)指南针同步练习:题目太少,解说简单。用处不大。
3、案例分析:
(1)指南针系列-案例分析:适合第一轮复习使用。当你单科复习一遍之后,就可以使用了。对于初学者效果很好,因为此书对于每道题采取了图表分析法。思路非常清楚。很适合第一轮使用
(2)万国的《案例.文书.论述169例》,适合第二轮复习使用。
案例分析平时要注重多写,如果只是看看,那和做选择题区别不大。我做案例分析的练习基本上都是写出来的。这样在考试的时候比较适应。
(3)第三阶段使用的,《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考前高分突破与预测(论述、文书、案例》,此书不错,特别是文书改错部分。案例编的也可以。
4、串讲复习资料
《重要法条与考点大串讲》【作者】 北京万国学校 【出版社】 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7月
这本书非常系统,能够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使用之后,对于做多项选择题有很大的帮助。
《重点法条解读》【作者】 李建伟、袁登明、郑其斌 【出版社】 中国宇航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5月
适合第二轮复习使用。在新教材出版之后才出版的。
《重点法条解读配套练习》,由于时间关系,我并没有做这本练习。如果时间允许的话,与重点法条一起复习,效果应该更好。
5、冲刺模拟题
LG、万国、律政的模拟题都很好。红腰带是浪费钱。
七、学习方法篇
学习方法总论:
在总体上,我使用了学科交叉法。节省了时间。我觉得整天都学同一科有点吃不消。所以采用了学科交叉法。即当刑法复习在2/3时,开始复习民法。民法复习到2/3时开始复习刑事诉讼法,依此循环。
与网友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有问题想不通,可以在司考吧的相应分区内发贴,以求帮助。另外,多回贴,有助于你的案例分析能力与写作能力。
学习方法分论:
我比较重视学习方法,在开始每一科学习的时候,都先去网上查找该科的学习方法。
(一)刑法:
这是我学习的第一部法律,感觉刑法比较容易入门,非法本从刑法开始比较好。而且刑法最难,要花的时间很多。由于刑法学的比较好,今年的考试,刑法题做得也不错。卷四的理论分析题,除了一个抢劫未遂,我认定为既遂之外,其它与答案均相符。
刑法资料:
1、教材总论部分,张明楷写的,出题的人也是他,这部分的书,我觉得写得挺好。读读有益。但分论部分可以不看,太简单。
2、中法网笔记(阮齐林),适合于与教材同步看,或看完教材再看。本套笔记非常经典,几乎每个网友都推荐。他的总论部分写的更好。分论部分略显简单。
好像中法网笔记不单卖,可以买名师讲义(法律出版社编)其实和中法网笔记差不多,都是老阮的。
这两份笔记网上都有电子版。
3、讲座:
刑法考试理论难度越来越大,多听讲座有利于提高理论水平。
阮齐林的基础班讲座,可以配合教材同步听。
汪明亮的分论讲座,非常细致!
韩友谊的提高班讲座。他讲的是总论,与阮的配合,总论可以掌握得很好。
袁登明的分论讲座,没时间听。
4、笔记
我根据阮齐林和汪明亮的讲座还有万国的笔记,综合整理了一套笔记。觉得整理之后条理清晰。
(二)民法资料
刚开始看民法,有些专有名词难以理解,涉及到合同法的抗辩权之类的到了合同法之后才理解。总体上,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盘根错节,具有较之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密的体系。要掌握好民法基本理论。对学习民法部门法有很大帮助。
1、教材
2、《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民法69讲》【作者】 李建伟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4月
适合第二轮复习使用。我是在第一轮复习的时候就使用它了。因为第二轮的时间比较紧。
网友赞誉甚高。看过之后确实受益匪浅。
3、民法讲座:李建伟、李仁玉和姚欢庆都不错。
第一轮复习:基础班听李仁玉的。
第二轮复习:提高班听李建伟的专题讲座。与69讲相辅相成。
但我民法讲座听得不仔细,效果不佳,建议大家在听讲座时,还是要动手做做笔记。把重点、难点记下来。
(三)行政法
行政法最抽象、最难了,今年考试一败涂地。
1、教材:建议不看,看了也不知道在讲什么。
2、名师讲义-张树义(法律出版社编)
看了这份讲义比教材感觉更好。但还是不全面。
3、讲座:
首推胡锦光:非常生动幽默,感觉时间过得很快,在愉快中学会了知识。
张树义的重点突出。自己说一套。但和他的讲义内容基本相同,如果时间不多,可以不听。
吴鹏:很系统,完全按教材体系说的。
马怀德的行政诉讼法讲座,建议听听。题是他出的。
万国季宏的,没听完,只听了一部分。因为没有完整的讲座。
以上各位各有补充。
4、白皮书
(四)诉讼法
诉讼法部分,重法条,理论性少,没怎么听讲座。多做练习,总结规律。要得高分的部分,是考试中最容易得高分的部分,三部诉讼法,一百多分。
1、民事诉讼法
(1)教材:粗看一遍。
(2)讲座:常英基础班讲座,足够了。
(3)法条
(4)白皮书
(5)《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诉讼法53讲》
重点、难点都整理出来了。效果不错。
2、刑事诉讼法
(1)教材:没看
(2)讲座:大家说洪道德的讲座很好。讲的很细。但我听了觉得烦,他讲的基本上和书上差不多。因此没听。证据部分理论性强些,但和民诉差不多。
(3)法条:非常重要。重点背
(4)练习:多做练习。发现刑诉的题目很有规律。尤其是刑诉改错题。我总结出刑诉改错的知识点,用这些知识点一套,命中率在90%以上。后来考试的时候没考改错。但我基本上也都做对了。 总结刑诉考点非常重要!
(5)《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诉讼法53讲》
重点、难点都整理出来了。效果不错。
3、行政诉讼法
(1)教材
(2)讲座:同行政法部分。
4、对比三部诉讼法
这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花了大量的时间整理了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三大诉讼法比较大全。整理之后,就不容易混淆了。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学习必不可少。
(五)三国法
1、教材:刚看教材觉得很乱,很难。但三国法应该以教材为本。
2、讲座:万国段庆喜的讲座非常好。我听了他的串讲班,他有画书本,提重点。我觉得在三国法的学习方面,应该先听讲座,跟着老师画书本,听讲解。然后听完一章,再看教材一章。然后再听一次,做一次笔记。整理完笔记之后非常系统。
3、《商法、经济法、国际法49讲》.这本书中的国际法部分,我翻看了一下,没买,因为没时间,但感觉三国法部分还是写的不错,也是段庆喜写的,与段庆喜的讲座互相配合,效果更佳,因为我没买这本书,所以只有自己听讲座记笔记了。我在电脑上一边听、一边记下来的。
4、国际经济法部分,我来不及复习,一遍都没看完,导致考试时的失分。其实很遗憾。因为本身不是太难。容易掌握。
(六)、商经法
1、教材:商法看了教材,经济法没看。我看了中法网的笔记。但如果你买了《商法、经济法、国际法49讲》看这本也差不多。
2、重点法条:商经法我着重看重点法条。掌握重点法条能够得到该得的分数。
3、练习
4、讲座:王小龙的讲座,没听过。据说不错,讲的很快。魏敬淼的,听了一点。
总之,我在商经法上所花的时间不多。取得的成绩也不高。
(七)法理学、法制史、宪法
1、教材
2、真题
掌握这两个足以得高分。要掌握法理学很难。但要考试,就是要背。
3、万国的串讲对付小法效果特别好。
4、LG有一个小法知识点整理。不错!
5、讲座:不听也罢。关键是背诵。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感觉出来了,我比较重视总结。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做过的题基本上能掌握。我复习的都是重点,所以我通过了。但我只考了366分。因为我时间不多,复习不全面。很多任务没有完成。时间上一是由于心不静浪费一个月。第一轮复习时间效率太低。花了太多时间去QQ聊天。还有大量的查找资料的时间。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八、考前篇
考前一个月信息少上网,各种流言满天飞,看多了有害无益,即使有些真的信息,也真假难辨了。有些辅导班的老师信誓旦旦的说,这个肯定不考,那个一定考之类的,千万别信,按照你自己的复习方式继续复习。还有模拟题铺天盖地,要淹死人,有些人全做了,考完大骂,有些人全下载了都没做。我认为精选几套做做就行了。
考前一个月的心态尤其重要。
九、考场篇
在考前要有一颗平常心,把一些重点的知识,再温习一遍,此时不要再做练习了。考完后卷二、卷三与第四卷有关的一些知识缺陷可以补一补。我在考前就看了自己平时总结的一些资料,结果真考了几分。
第一科考试的时候可以早点进考场,适应一下考场环境,后面三场考试不必太早进去,反正熟悉了。提前十分钟足够了。
我每科都考得很快,时间都多了半小时到一小时,最后卷四我还提前了半小时出考场。我觉得这样不好。其实,我考得有点不耐烦了,所以提早交卷了,自以为已经没问题了。但实际上还有一些题目是粗心造成错误的。我觉得最好不要提前交卷。另外,要多做几份模拟卷掌握一下做题的速度与节奏。
还有在考场的时候做到中间觉得很痛苦有点恶心。后来才知道那是用脑过度,缺氧造成的,所以建议大家有类似反应的时候,不妨做做深呼吸试试。
十、考完后
考完后,我对过答案,发现自己有点危险,就开始准备05年的司法考试了。对于成绩,我并没有太关注是什么时候出来。着急也没用,所以反而静心复习了。因为即使通过了考试,法律知识也是仍然需要学习的,当然此时我注重看案例分析。
愿我的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祝非法本第一次也能顺利通过!
非法本200天通过司考的秘密和资料
一、决心篇-破釜沉舟:
请在决定司考前想清楚,是否要司考,如果决定了司考,就不要放弃,不要受他人影响。有的人在准备司考的过程中,感觉通过的希望小等各种原因放弃了司考,最终没有走进考场。有的人在中间动摇过,浪费了时间,最后去考试的时候差了几分,后悔莫已。我在中间也曾动摇过,但幸好及时回头努力弥补才通过了,我想今年如果差几分的话,那我比别人更加遗憾。所以,如果决定了司考,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争取一年拿下。我感觉越拖越没斗志。越拖压力越大!
二、心态篇
要想过司考,心态是第一。没有良好的心态就很难实行计划。
得:
首先要静心,很多人不会通过考试,主要是心太乱,压力太大。只有静心学习,才能学有所获。
其实要有信心,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有两种不良倾向,一是盲目自信,考完后才后悔。主要是法本、法硕。二是不自信,平时压力太大,觉得希望渺茫,从而放松了学习。主要是非法本,尤其是第一次考的人,总觉得通过率太低,很难!刚开始时,我就想今年随便试试,今年去看看试卷吧。争取明年过。后来在网友的劝告下,才下了必胜的信念。坚定不移的执行自己的计划。就像一个朋友说的,只要你能走进考场,就已经把20%的人丢在后面了。每年都很多人缺考。去年17%,今年也有8%。我的考场中就有三个人缺考。相信自己,坚持到底就是胜利!不必在乎自己是否有法律基础。
考场如战场,没有必胜的信念,上了战场不是当逃兵就是败兵,考试也一样。
第三,考前的心态反而要放松,此时不能想着一定要过,只能想着只要发挥自己的正常水平就好了。这样考试压力不会太大。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兴趣。
失:
1、有一段时间没有静心,浪费了半个月时间。
2、压力太大,常睡不着。
经验:
1、要一心一意准备司考。
2、解决失眠的办法:听讲座。
3、压力太大,觉得学不下去了,上网看看,与网友聊聊,缓解心理压力
三、时间篇
在职的感受:工作、生活与学习
我以为学习完全没有必要全封闭式训练,今年准备司考的时候,我的工作任务也不少,我不仅完成了工作任务,还越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因为我把工作看成了学习的调节,是一种娱乐。在工作中享受乐趣。其次,我已经结婚了,所以也有很多家务事等着我去做,奇怪的是,这段时间我做家务事特别勤快,效率特别高,因为我斗志昂扬!等真正考试结束的时候,我发现我变得更懒了,家务事放在那里也不愿意去做!
所以,在职的朋友需要认真处理好工作、生活与学习的关系,不必太在乎时间的多少,而要注意时间的效率!不必在乎你有多忙,而要想到你是否在前进!
我是在职复习的,每天基本保持在六小时左右。但我在前四个月的学习中,效率很低,大约有效时间也就两三个小时。到了7月份,放了暑假,每天复习10小时左右。8月份有事情,所以每天只有两小时。9月份,全心全意,每天八小时,效率挺高。但没有请假复习。
我觉得时间,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安排,不一定在乎几个小时,而要关注效率。
经验:
1、不必在乎每天到底学了几个小时,而必须在乎你到底完成了多少任务。
2、第二轮、第三轮的效率非常重要。
3、在时间上,我花了太多的时间在找资料和整理资料,下载了共10G的资料。
四、进度篇
我原计划三轮复习,事实上也基本完成了。
3-6月:第一轮复习:
任务
是把教材通读一遍,完成知识框架的建构。听听讲座,理解重点、难点,对于非法本来说,听讲座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骤,弥补法律知识的缺陷。我当时没买同步训练,不过我认为做同步训练是很重要的。另外,做做真题,是必不可少的。
7-8月:第二轮复习:
这是最重要的一轮。我正是在这轮的复习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主要任务是:做练习强化训练,再做真题,重点复习。
9月:第三轮复习:冲刺阶段,做模拟训练。弥补弱点,但不要面面俱到,要抓住重点。
在进度安排上,其实我没有很好的完成任务。主要是第一轮复习,效率太低,以至于卷一基本上没有复习。
另外,由于时间紧张,我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三段时间,我采取了交叉进行法。在第一轮复习的尾声,开始第二轮的复习,这样等第一轮复习复习完了,第二轮复习也到了中段。然后,第二轮尾声时,再开始第三轮的复习。
五、策略篇
1、卷一:实际上卷一是容易得高分的科目,但很多人忽视了,没复习完,导致卷一分数很低或者不理想,这是非常遗憾的。我也是这样,第一轮复习卷一根本没看。第二轮复习的时候也没看国际经济法。最后花了20天的时间冲刺卷一,得了89分。
卷一一定要安排出时间!实际上在卷一上投入同样的时间比在后面三卷上的效果更好。
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只要背背都很简单,一定要拿下。
三国法其实也简单,尤其是国际私法最好争取不丢分。国际经济法着重理解,理解了也不难。而国际公法有点杂,抓住重点也可以得大部分的分数。
经济法由于投入与产出比不高,我花的时间少。在考试的时候也只好靠感觉了。
2、卷二
刑法很难,着重理解和案例分析。要花大量的时间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建议在第三轮的时候不要花太多的时间在刑法上。刑法应该把重点放在前期。而卷一应该把重点放在后期。
刑事诉讼法:争取得分率在90%以上。诉讼法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多读法条和多做练习,多总结,一定可以取得高分。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太难、太杂。 投入与产生比同样不高。行政法要把基本理论理解清楚,对于行政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行政单行法律法规太多,不看也罢。行政诉讼法也应该争取。
3、卷三
民商法的难度每年基本差不多。也是得高分的部分。应该好好复习。商法较难。
4、卷四
历年来的卷四得分都很低。今年放松标准。稍高些。卷四的题目是这样的:
刑法题有一定难度,理论性较强,需要靠平时不断的积累。但刑法案例题基本上都是那些常见的犯罪: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盗窃、侵占等等。所以要加强对这些重点犯罪的研究。
刑事诉讼法的题型有两种,一种是问答,一种是改错。无论是问答,还是改错,只要以真题为准,找出五十道案例题分两次做完。然后一次总结。再以你总结的材料去做十道案例题试试。基本上都能搞定了。我发现,刑诉改错,从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羁押……直到执行,基本上每个环节都有一个错误,但要注意时间上的问题,比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等。只要你注意总结,得高分没问题。
公司法的案例常考知识点也不多,一定要多做几道题,然后得高分也不是问题。
民法的题也不是很复杂。也要多做。
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比较简单,应该多做多复习。争取得高分。注意与仲裁法的衔接,与行诉、刑诉的区别。
论述题,由于我平时训练较少,所以得分不高。我认为论述题应该注重平时积累。有空多看看法学论文,前提是有空。如果没空的话,不如把其实科学好。毕竟论述题比较难把握。另外,平时多写写。
文书题,其实很简单,我觉得不要死记格式,应该理解和归纳。比如同是起诉书,刑事起诉状与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就有相同的部分,但也有一些区别。要理解记忆。如在刑事中称被告人、民事中称被告。等等。而改错也常在这些知识上。另外,多做文书改错题非常重要。如果能找到20篇改错题,做完之后,总结一下,就很容易发现其中的奥妙了。04年不考文书,05年可要小心了,在文书上栽跟头不应该。
六、资料篇
在资料上,我今年买了大量的资料,在网上也下载了大量的资料,特别司考吧上的资料比较精华,通过使用,推荐几本好书。
但是片面追求过多的资料,却浪费了时间,又迷失了方向,所以不要过于相信资料,尤其是考前一个月,各种资料非常多。很多网友被压得喘不过气来,又很矛盾。
我觉得模拟题的资料并不在于押中题,而只是一种训练,寻找一种感觉而已。另外,掌握知识点。所以不必要太在乎,适当做几套模拟题就够了。
综合资料:
1、真题
我买了四本真题。(1)万国真题。归纳比较系统,讲解比较透彻。但题目不全。有些题目也是一家之说,不可全信。(2)指南针真题。只有刑法部分是老阮写的比较好。其它的讲解都比较简单。(3)LG的真题,据说是标准答案。按年度安排的。本想重新再做一次,结果时间来不及,没有完成此项任务。(4)网络版的,司考吧所编的真题解析,可以互相参考补充,我最初所用的就是这个版本,帮助挺大。
2、同步练习:
(1)万国单元模考:适合第二轮使用,非常系统,使用之后,效果非常好。具有串讲性质。
(2)白皮书:面广,适合第一轮使用,由于时间紧张,没做完。
(3)指南针同步练习:题目太少,解说简单。用处不大。
3、案例分析:
(1)指南针系列-案例分析:适合第一轮复习使用。当你单科复习一遍之后,就可以使用了。对于初学者效果很好,因为此书对于每道题采取了图表分析法。思路非常清楚。很适合第一轮使用
(2)万国的《案例.文书.论述169例》,适合第二轮复习使用。
案例分析平时要注重多写,如果只是看看,那和做选择题区别不大。我做案例分析的练习基本上都是写出来的。这样在考试的时候比较适应。
(3)第三阶段使用的,《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考前高分突破与预测(论述、文书、案例》,此书不错,特别是文书改错部分。案例编的也可以。
4、串讲复习资料
《重要法条与考点大串讲》【作者】 北京万国学校 【出版社】 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7月
这本书非常系统,能够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使用之后,对于做多项选择题有很大的帮助。
《重点法条解读》【作者】 李建伟、袁登明、郑其斌 【出版社】 中国宇航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5月
适合第二轮复习使用。在新教材出版之后才出版的。
《重点法条解读配套练习》,由于时间关系,我并没有做这本练习。如果时间允许的话,与重点法条一起复习,效果应该更好。
5、冲刺模拟题
LG、万国、律政的模拟题都很好。红腰带是浪费钱。
七、学习方法篇
学习方法总论:
在总体上,我使用了学科交叉法。节省了时间。我觉得整天都学同一科有点吃不消。所以采用了学科交叉法。即当刑法复习在2/3时,开始复习民法。民法复习到2/3时开始复习刑事诉讼法,依此循环。
与网友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有问题想不通,可以在司考吧的相应分区内发贴,以求帮助。另外,多回贴,有助于你的案例分析能力与写作能力。
学习方法分论:
我比较重视学习方法,在开始每一科学习的时候,都先去网上查找该科的学习方法。
(一)刑法:
这是我学习的第一部法律,感觉刑法比较容易入门,非法本从刑法开始比较好。而且刑法最难,要花的时间很多。由于刑法学的比较好,今年的考试,刑法题做得也不错。卷四的理论分析题,除了一个抢劫未遂,我认定为既遂之外,其它与答案均相符。
刑法资料:
1、教材总论部分,张明楷写的,出题的人也是他,这部分的书,我觉得写得挺好。读读有益。但分论部分可以不看,太简单。
2、中法网笔记(阮齐林),适合于与教材同步看,或看完教材再看。本套笔记非常经典,几乎每个网友都推荐。他的总论部分写的更好。分论部分略显简单。
好像中法网笔记不单卖,可以买名师讲义(法律出版社编)其实和中法网笔记差不多,都是老阮的。
这两份笔记网上都有电子版。
3、讲座:
刑法考试理论难度越来越大,多听讲座有利于提高理论水平。
阮齐林的基础班讲座,可以配合教材同步听。
汪明亮的分论讲座,非常细致!
韩友谊的提高班讲座。他讲的是总论,与阮的配合,总论可以掌握得很好。
袁登明的分论讲座,没时间听。
4、笔记
我根据阮齐林和汪明亮的讲座还有万国的笔记,综合整理了一套笔记。觉得整理之后条理清晰。
(二)民法资料
刚开始看民法,有些专有名词难以理解,涉及到合同法的抗辩权之类的到了合同法之后才理解。总体上,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盘根错节,具有较之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密的体系。要掌握好民法基本理论。对学习民法部门法有很大帮助。
1、教材
2、《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民法69讲》【作者】 李建伟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4月
适合第二轮复习使用。我是在第一轮复习的时候就使用它了。因为第二轮的时间比较紧。
网友赞誉甚高。看过之后确实受益匪浅。
3、民法讲座:李建伟、李仁玉和姚欢庆都不错。
第一轮复习:基础班听李仁玉的。
第二轮复习:提高班听李建伟的专题讲座。与69讲相辅相成。
但我民法讲座听得不仔细,效果不佳,建议大家在听讲座时,还是要动手做做笔记。把重点、难点记下来。
(三)行政法
行政法最抽象、最难了,今年考试一败涂地。
1、教材:建议不看,看了也不知道在讲什么。
2、名师讲义-张树义(法律出版社编)
看了这份讲义比教材感觉更好。但还是不全面。
3、讲座:
首推胡锦光:非常生动幽默,感觉时间过得很快,在愉快中学会了知识。
张树义的重点突出。自己说一套。但和他的讲义内容基本相同,如果时间不多,可以不听。
吴鹏:很系统,完全按教材体系说的。
马怀德的行政诉讼法讲座,建议听听。题是他出的。
万国季宏的,没听完,只听了一部分。因为没有完整的讲座。
以上各位各有补充。
4、白皮书
(四)诉讼法
诉讼法部分,重法条,理论性少,没怎么听讲座。多做练习,总结规律。要得高分的部分,是考试中最容易得高分的部分,三部诉讼法,一百多分。
1、民事诉讼法
(1)教材:粗看一遍。
(2)讲座:常英基础班讲座,足够了。
(3)法条
(4)白皮书
(5)《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诉讼法53讲》
重点、难点都整理出来了。效果不错。
2、刑事诉讼法
(1)教材:没看
(2)讲座:大家说洪道德的讲座很好。讲的很细。但我听了觉得烦,他讲的基本上和书上差不多。因此没听。证据部分理论性强些,但和民诉差不多。
(3)法条:非常重要。重点背
(4)练习:多做练习。发现刑诉的题目很有规律。尤其是刑诉改错题。我总结出刑诉改错的知识点,用这些知识点一套,命中率在90%以上。后来考试的时候没考改错。但我基本上也都做对了。 总结刑诉考点非常重要!
(5)《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诉讼法53讲》
重点、难点都整理出来了。效果不错。
3、行政诉讼法
(1)教材
(2)讲座:同行政法部分。
4、对比三部诉讼法
这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花了大量的时间整理了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三大诉讼法比较大全。整理之后,就不容易混淆了。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学习必不可少。
(五)三国法
1、教材:刚看教材觉得很乱,很难。但三国法应该以教材为本。
2、讲座:万国段庆喜的讲座非常好。我听了他的串讲班,他有画书本,提重点。我觉得在三国法的学习方面,应该先听讲座,跟着老师画书本,听讲解。然后听完一章,再看教材一章。然后再听一次,做一次笔记。整理完笔记之后非常系统。
3、《商法、经济法、国际法49讲》.这本书中的国际法部分,我翻看了一下,没买,因为没时间,但感觉三国法部分还是写的不错,也是段庆喜写的,与段庆喜的讲座互相配合,效果更佳,因为我没买这本书,所以只有自己听讲座记笔记了。我在电脑上一边听、一边记下来的。
4、国际经济法部分,我来不及复习,一遍都没看完,导致考试时的失分。其实很遗憾。因为本身不是太难。容易掌握。
(六)、商经法
1、教材:商法看了教材,经济法没看。我看了中法网的笔记。但如果你买了《商法、经济法、国际法49讲》看这本也差不多。
2、重点法条:商经法我着重看重点法条。掌握重点法条能够得到该得的分数。
3、练习
4、讲座:王小龙的讲座,没听过。据说不错,讲的很快。魏敬淼的,听了一点。
总之,我在商经法上所花的时间不多。取得的成绩也不高。
(七)法理学、法制史、宪法
1、教材
2、真题
掌握这两个足以得高分。要掌握法理学很难。但要考试,就是要背。
3、万国的串讲对付小法效果特别好。
4、LG有一个小法知识点整理。不错!
5、讲座:不听也罢。关键是背诵。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感觉出来了,我比较重视总结。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做过的题基本上能掌握。我复习的都是重点,所以我通过了。但我只考了366分。因为我时间不多,复习不全面。很多任务没有完成。时间上一是由于心不静浪费一个月。第一轮复习时间效率太低。花了太多时间去QQ聊天。还有大量的查找资料的时间。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八、考前篇
考前一个月信息少上网,各种流言满天飞,看多了有害无益,即使有些真的信息,也真假难辨了。有些辅导班的老师信誓旦旦的说,这个肯定不考,那个一定考之类的,千万别信,按照你自己的复习方式继续复习。还有模拟题铺天盖地,要淹死人,有些人全做了,考完大骂,有些人全下载了都没做。我认为精选几套做做就行了。
考前一个月的心态尤其重要。
九、考场篇
在考前要有一颗平常心,把一些重点的知识,再温习一遍,此时不要再做练习了。考完后卷二、卷三与第四卷有关的一些知识缺陷可以补一补。我在考前就看了自己平时总结的一些资料,结果真考了几分。
第一科考试的时候可以早点进考场,适应一下考场环境,后面三场考试不必太早进去,反正熟悉了。提前十分钟足够了。
我每科都考得很快,时间都多了半小时到一小时,最后卷四我还提前了半小时出考场。我觉得这样不好。其实,我考得有点不耐烦了,所以提早交卷了,自以为已经没问题了。但实际上还有一些题目是粗心造成错误的。我觉得最好不要提前交卷。另外,要多做几份模拟卷掌握一下做题的速度与节奏。
还有在考场的时候做到中间觉得很痛苦有点恶心。后来才知道那是用脑过度,缺氧造成的,所以建议大家有类似反应的时候,不妨做做深呼吸试试。
十、考完后
考完后,我对过答案,发现自己有点危险,就开始准备05年的司法考试了。对于成绩,我并没有太关注是什么时候出来。着急也没用,所以反而静心复习了。因为即使通过了考试,法律知识也是仍然需要学习的,当然此时我注重看案例分析。
愿我的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祝非法本第一次也能顺利通过!
2007年司法考试通关四大绝招
转自:ZT
如何最有效复习才能通过2007年司法考试:
如何复习最有效?这是考生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司考的特点和考生的经验,可以把复习阶段大体上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通读大纲。目的是从宏观上把握考试目标、科目、试卷结构及考试的范围。考纲还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通过比较新旧大纲的差异,发现考点,判断复习方向与重点;二是,可以用作梳理和记忆知识体系或架构的工具。
第二步,熟读教材。教材是"司考之本",是司考的基础。考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都以教材为蓝本。司考所涉及的法条源自教材,试题及答案都源自教材。所以,熟读教材,打好基础尤为重要。
第三步,突破法条。原理、规范和案例是法学的三个基本要素。在实务中的法律主要表现为法条的适用,故检验考生对法条的掌握程度,是衡量其是否具备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从命题的角度出发,要求答案尽量避免产生歧义。而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不易产生歧义。所以,考试命题最后总是落实在法条上。
第四步,模拟演练。即通常所说的做习题。习题练习至少应当满足三个目的:一是知识强化。通过做题练习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温故而知新,同时增强记忆;二是查漏堵缺。通过做习题检测自己对知识的把握程度,查找不足与漏洞,进而有针对性的予以补课;三是能力训练。通过习题练习,熟悉司考的命题规律和题型,丰富临场经验,锻炼应试能力。同时,通过反复的习题训练可熟能生巧,以应对司考不只考"懂"而要考"熟"的特性。
以上四个步骤,可以按部就班、依次前行,也可以交叉互换齐头并进。
如何最有效复习才能通过2007年司法考试:
如何复习最有效?这是考生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司考的特点和考生的经验,可以把复习阶段大体上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通读大纲。目的是从宏观上把握考试目标、科目、试卷结构及考试的范围。考纲还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通过比较新旧大纲的差异,发现考点,判断复习方向与重点;二是,可以用作梳理和记忆知识体系或架构的工具。
第二步,熟读教材。教材是"司考之本",是司考的基础。考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都以教材为蓝本。司考所涉及的法条源自教材,试题及答案都源自教材。所以,熟读教材,打好基础尤为重要。
第三步,突破法条。原理、规范和案例是法学的三个基本要素。在实务中的法律主要表现为法条的适用,故检验考生对法条的掌握程度,是衡量其是否具备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从命题的角度出发,要求答案尽量避免产生歧义。而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不易产生歧义。所以,考试命题最后总是落实在法条上。
第四步,模拟演练。即通常所说的做习题。习题练习至少应当满足三个目的:一是知识强化。通过做题练习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温故而知新,同时增强记忆;二是查漏堵缺。通过做习题检测自己对知识的把握程度,查找不足与漏洞,进而有针对性的予以补课;三是能力训练。通过习题练习,熟悉司考的命题规律和题型,丰富临场经验,锻炼应试能力。同时,通过反复的习题训练可熟能生巧,以应对司考不只考"懂"而要考"熟"的特性。
以上四个步骤,可以按部就班、依次前行,也可以交叉互换齐头并进。
(转帖)打好司考“三大战役”--过来人谈通关10大心得
最近一些朋友向我询问通过司法考试的“诀窍”,说真的,我万不敢说自己有什么诀窍,毕竟自己这次也只是涉险而过.但我很愿意向大家提供一些自己司法考试复习中的经验和感受,希望这些能为大家通过司法考试提供些许的帮助和参考.当然这只是自己的一家之言,毕竟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可以有千种,最重要的是找到适合你的.特此说明!
司法考试难不难?当然很难,因为最终决定你是否通过的主要因素,不是看你付出了多少的努力,而是看你能否挤进那近乎残酷的“10%”。说白了,司法考试就是你和几十万考生的一场赛跑,靠前者成为分子,落后者沦为分母。
根据自己06年司法考试一次过关的经验,我认为司法考试复习中的战略问题,寻根问底,就是要打好“三大战役”:
战役一:阵地进攻,分割顽敌。战役过程: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然后通读他。在通读的过程中,必须以理解作为第一要务。因为司法考试的复习十分的漫长,在初期复习的东西,到了中后期,有很大一部分会被遗忘,因此在这一阶段,记忆是其次的,理解才是核心。司法考试现在有两个趋势:一是考得方式越来越活,二是考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单靠死记硬背,不求深入,不深究法条背后的东西,那你的学习必将浮于表面,很容易被出题人有意设置的陷阱所迷惑。同时,由于法条的浩如烟海,如果你不求理解,那么面对如此多的法条,你必然是前记后忘。其实,很多法条虽然写得很拗口,条目也很多,但一旦理解之后,你会发现中心点就是关键的一两句话,只要记住这一两句话,应付考试,那就足够了。
战役二:蚕食瓦解,反复扫荡。在通读的过程中,理解是核心,但在理解的过程中,必然要找出今后记忆的重点。我的做法是,在通读万国教材的过程中,找出自己过去理解不到位或者是很容易遗忘的亦或是感觉十分重要的内容,分门别类记录在几个本子上。虽然这个工作比较繁杂,且对自己前期的复习也没有太大的帮助,但到了司法考试的中后期,你记录的这部分内容,那就是你记忆的重点。而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正是你把书读薄的过程。如果说战役一是摸清对手,分割包围,那战役二就是破敌核心,彻底攻坚。在这一阶段,你的战略目的就是对自己先前整理的那部分“葵花宝典”,进行地毯式的轰炸,翻来覆去的反复记忆。这些手抄本最起码也要强化记忆达五遍以上,要把本子翻烂。
战役三:以练代看,消除漏洞。在部队里,现在越来越强调以演习代练习,以实战代训练。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这个阶段,也可以如此。通俗点说,就是通过做题目,来帮助你检查前两阶段复习的盲点,检验你前一阶段对知识点的记忆是否扎实。而且通过做题,可以让你的思维方式逐渐从书本化向应试化的转变,这对通过司法考试,十分的重要。通过做题,发现了自己的薄弱环节以后,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举一反三,实现由点上的拾漏发展到面上的梳理。
在解决了上述这些战略问题的同时,在战术研究上,也必须有所突破。当然由于每个人的学习习惯不同,因此战术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我仅把我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1、要对“遗忘的速度”抱有相当的认识,谨记司考的复习就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不要幻想能够一步到位。
2.心态是要逐步调整的,方法是要逐步改善的,理解是要逐步深刻的,记忆也是逐步强化的;但有一点却是始终如一,贯穿不变的,那就是——端正的态度。要保证足够的复习时间和复习的连贯性。
3.必须坚持开放的复习态度,要明白:你所走的弯路,别人已经走过;你所做的梳理,别人也已做过;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而不是再做无意义的低级重复。巧借外力,往往能够让我们的复习事半功倍。
4.不要忽视辅导班的力量,好的辅导班不仅告诉你复习的重点,而且还帮助你做了很多有益的梳理与提炼,更可以让你学到很多有效的应试方法。
5.司考不是考察你看了多少书,而是考察你吃透了多少、记住了多少,给自己一些细细咀嚼的时间。
6.司考复习必须有一个谦虚的态度,即使你曾经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司考面前,你还只是个学生,千万不要让一知半解和盲目自信葬送了你的努力。
7.要坚持给自己积极的心理暗示。特别在你感觉几乎丧失信心的时候,要相信:黎明前最黑暗,胜利前最渺茫,成功前最绝望!
8.复习必须紧张,松松垮垮带着学的人,99.9%通不过司考。
9.如果你看了一本书,哪怕仅仅是看了一遍,但却感觉头脑里空空如也,那就说明你的复习方法有问题。
10.不要每晚都复习到12点以后,要调整好精神和身体。毕竟,司考的复习需要激情,但更需要耐得住寂寞,他是一场持久的战斗。
司法考试难不难?当然很难,因为最终决定你是否通过的主要因素,不是看你付出了多少的努力,而是看你能否挤进那近乎残酷的“10%”。说白了,司法考试就是你和几十万考生的一场赛跑,靠前者成为分子,落后者沦为分母。
根据自己06年司法考试一次过关的经验,我认为司法考试复习中的战略问题,寻根问底,就是要打好“三大战役”:
战役一:阵地进攻,分割顽敌。战役过程: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然后通读他。在通读的过程中,必须以理解作为第一要务。因为司法考试的复习十分的漫长,在初期复习的东西,到了中后期,有很大一部分会被遗忘,因此在这一阶段,记忆是其次的,理解才是核心。司法考试现在有两个趋势:一是考得方式越来越活,二是考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单靠死记硬背,不求深入,不深究法条背后的东西,那你的学习必将浮于表面,很容易被出题人有意设置的陷阱所迷惑。同时,由于法条的浩如烟海,如果你不求理解,那么面对如此多的法条,你必然是前记后忘。其实,很多法条虽然写得很拗口,条目也很多,但一旦理解之后,你会发现中心点就是关键的一两句话,只要记住这一两句话,应付考试,那就足够了。
战役二:蚕食瓦解,反复扫荡。在通读的过程中,理解是核心,但在理解的过程中,必然要找出今后记忆的重点。我的做法是,在通读万国教材的过程中,找出自己过去理解不到位或者是很容易遗忘的亦或是感觉十分重要的内容,分门别类记录在几个本子上。虽然这个工作比较繁杂,且对自己前期的复习也没有太大的帮助,但到了司法考试的中后期,你记录的这部分内容,那就是你记忆的重点。而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正是你把书读薄的过程。如果说战役一是摸清对手,分割包围,那战役二就是破敌核心,彻底攻坚。在这一阶段,你的战略目的就是对自己先前整理的那部分“葵花宝典”,进行地毯式的轰炸,翻来覆去的反复记忆。这些手抄本最起码也要强化记忆达五遍以上,要把本子翻烂。
战役三:以练代看,消除漏洞。在部队里,现在越来越强调以演习代练习,以实战代训练。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这个阶段,也可以如此。通俗点说,就是通过做题目,来帮助你检查前两阶段复习的盲点,检验你前一阶段对知识点的记忆是否扎实。而且通过做题,可以让你的思维方式逐渐从书本化向应试化的转变,这对通过司法考试,十分的重要。通过做题,发现了自己的薄弱环节以后,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举一反三,实现由点上的拾漏发展到面上的梳理。
在解决了上述这些战略问题的同时,在战术研究上,也必须有所突破。当然由于每个人的学习习惯不同,因此战术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我仅把我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1、要对“遗忘的速度”抱有相当的认识,谨记司考的复习就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不要幻想能够一步到位。
2.心态是要逐步调整的,方法是要逐步改善的,理解是要逐步深刻的,记忆也是逐步强化的;但有一点却是始终如一,贯穿不变的,那就是——端正的态度。要保证足够的复习时间和复习的连贯性。
3.必须坚持开放的复习态度,要明白:你所走的弯路,别人已经走过;你所做的梳理,别人也已做过;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而不是再做无意义的低级重复。巧借外力,往往能够让我们的复习事半功倍。
4.不要忽视辅导班的力量,好的辅导班不仅告诉你复习的重点,而且还帮助你做了很多有益的梳理与提炼,更可以让你学到很多有效的应试方法。
5.司考不是考察你看了多少书,而是考察你吃透了多少、记住了多少,给自己一些细细咀嚼的时间。
6.司考复习必须有一个谦虚的态度,即使你曾经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司考面前,你还只是个学生,千万不要让一知半解和盲目自信葬送了你的努力。
7.要坚持给自己积极的心理暗示。特别在你感觉几乎丧失信心的时候,要相信:黎明前最黑暗,胜利前最渺茫,成功前最绝望!
8.复习必须紧张,松松垮垮带着学的人,99.9%通不过司考。
9.如果你看了一本书,哪怕仅仅是看了一遍,但却感觉头脑里空空如也,那就说明你的复习方法有问题。
10.不要每晚都复习到12点以后,要调整好精神和身体。毕竟,司考的复习需要激情,但更需要耐得住寂寞,他是一场持久的战斗。
人身损害赔偿口诀
(一)果落树断倒 ;
(二)堆物滚滑倒;
(三)三物坠脱倒(含财产损)(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 ;
(四)道桥隧,管护疵 ; 所管赔人损 ,免责证没错;
(五)损设施缺,所管设施连。”
相关法条: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堆物滚滑倒;
(三)三物坠脱倒(含财产损)(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 ;
(四)道桥隧,管护疵 ; 所管赔人损 ,免责证没错;
(五)损设施缺,所管设施连。”
相关法条: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刑诉-拘留小口诀
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敢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汇总
在刑事诉讼中,有些制度的适用需要有关机关的批准或者决定,比如,适用逮捕需要经过批准或者决定,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需要经过批准或决定,对审判期限的延长需要批准或者决定,等等。对某一种具体制度的适用所涉及的机关是不同的,而这往往是某些考生容易搞混淆的地方:
(一)立案方面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8条)
(二)回避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高法解释》第24、25、29、30、32条,《高检规则》第23、24、31条)
1.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人员、检察书记员、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4.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申请人在法庭上提出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的,由法庭直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申请复议;
8.申请人在法庭上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检察书记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指派其出庭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强制措施方面
1.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传的决定权;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传的执行权。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权;
②公安机关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权;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权。
3.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1、132条)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需注意二者适用的案件有所不同)
②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需注意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性质不同)
③公安机关有拘留的执行权;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
4.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66—70、73、134条,《高检规则》第106条)
①人民检察院有逮捕的批准权;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逮捕的决定权;
③公安机关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权力,没有逮捕的决定权;
④公安机关有逮捕的执行权;
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逮捕的执行权;
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⑦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公安机关有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权力,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但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四)申请恢复期间方面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该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
(五)侦查行为方面
1.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须经公安局长批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扣押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须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3.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六部门规定》第19条)
4.医学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5.通缉令的发布:
各级公安机关超出自己的辖区发布通缉令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六)不起诉方面
1.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44条)
2.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3.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七)庭审秩序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
1.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有权决定强行带出法庭;
2.需要处以罚款、拘留的,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
3.被罚款人、被拘留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八)简易程序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4条,《高法解释》第217、218条,《高检规则》第307、308、309条)
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
2.公诉案件:
①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的建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的建议;
②人民法院可以不同意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议;
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九)第二审程序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5条)
(十)有关期限的延长
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24—128条,《六部门规定》第31、32条,《高检规则》第221—224条)
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②对于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延长期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延长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
⑤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⑥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须检察长批准。(《刑事诉讼法》第138条,《高检规则》第272条)
3.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68条,《高法解释》第109条)
①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个月,但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4.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①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一)死刑复核方面
在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有核准死刑的权力。
(十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的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十三)执行刑罚方面
1.执行死刑:(《刑事诉讼》第211条,《高法解释》第338、342条)
①执行死刑,应当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后,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当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暂予监外执行:
①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根据情形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②在监狱内服刑期间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③罪犯如果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法审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一)立案方面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8条)
(二)回避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高法解释》第24、25、29、30、32条,《高检规则》第23、24、31条)
1.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人员、检察书记员、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4.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申请人在法庭上提出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的,由法庭直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申请复议;
8.申请人在法庭上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检察书记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指派其出庭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强制措施方面
1.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传的决定权;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传的执行权。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权;
②公安机关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权;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权。
3.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1、132条)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需注意二者适用的案件有所不同)
②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需注意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性质不同)
③公安机关有拘留的执行权;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
4.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66—70、73、134条,《高检规则》第106条)
①人民检察院有逮捕的批准权;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逮捕的决定权;
③公安机关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权力,没有逮捕的决定权;
④公安机关有逮捕的执行权;
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逮捕的执行权;
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⑦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公安机关有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权力,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但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四)申请恢复期间方面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该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
(五)侦查行为方面
1.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须经公安局长批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扣押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须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3.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六部门规定》第19条)
4.医学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5.通缉令的发布:
各级公安机关超出自己的辖区发布通缉令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六)不起诉方面
1.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44条)
2.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3.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七)庭审秩序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
1.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有权决定强行带出法庭;
2.需要处以罚款、拘留的,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
3.被罚款人、被拘留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八)简易程序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4条,《高法解释》第217、218条,《高检规则》第307、308、309条)
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
2.公诉案件:
①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的建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的建议;
②人民法院可以不同意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议;
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九)第二审程序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5条)
(十)有关期限的延长
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24—128条,《六部门规定》第31、32条,《高检规则》第221—224条)
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②对于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延长期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延长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
⑤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⑥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须检察长批准。(《刑事诉讼法》第138条,《高检规则》第272条)
3.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68条,《高法解释》第109条)
①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个月,但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4.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①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一)死刑复核方面
在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有核准死刑的权力。
(十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的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十三)执行刑罚方面
1.执行死刑:(《刑事诉讼》第211条,《高法解释》第338、342条)
①执行死刑,应当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后,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当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暂予监外执行:
①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根据情形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②在监狱内服刑期间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③罪犯如果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法审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民诉经典口诀
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
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对应法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
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
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
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
对应法条
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
重,发回重审的
特别:特别程序等
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
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
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对应法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
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
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
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
对应法条
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
重,发回重审的
特别:特别程序等
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
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行政法经典口诀分享-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的情形
口诀:据书辩事理
对应法条
据:未依法告知处罚依据
书:即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
辩: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
事:未依告知处罚事实
理:未依法告知处罚理由
对应法条
据:未依法告知处罚依据
书:即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
辩: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
事:未依告知处罚事实
理:未依法告知处罚理由
行政法经典口诀分享-无论如何不得授权制定的事项
口诀:正审死罪
对应法条
正: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
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死:即司,司法制度
罪:犯罪和刑罚
对应法条
正: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
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死:即司,司法制度
罪:犯罪和刑罚
行政法经典口诀分享-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措施
口诀:划牌三法
表面意思:划分纸牌的三种方法
对应法条
划: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牌:即拍,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
三:按每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表面意思:划分纸牌的三种方法
对应法条
划: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牌:即拍,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
三:按每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经典口诀分享-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口诀(1):收主权才自治
表面意思:只有收回主权才会真正的自治
对应法条
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主权:国家主权的事项
才:即裁,仲裁制度
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口诀(2):他经速审证明几罪
表面意思:他经过很快的审判被证明犯了好几个罪
他:其他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
经: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
速:即诉,诉讼制度
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证: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
明:通民,民事基本制度
几:即机,各级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罪:犯罪和刑罚事项
表面意思:只有收回主权才会真正的自治
对应法条
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主权:国家主权的事项
才:即裁,仲裁制度
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口诀(2):他经速审证明几罪
表面意思:他经过很快的审判被证明犯了好几个罪
他:其他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
经: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
速:即诉,诉讼制度
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证: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
明:通民,民事基本制度
几:即机,各级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罪:犯罪和刑罚事项
三国复习三要素
一、国际三法的考试特点
从过去的律考到现在的司法考试,国际三法一直是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国际公法有的年份不考),研究近四年的考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命题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考试分值最大,难度也较大,但重点突出,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共14道题,其中国际贸易法13道题,国际投资法只有1道题;2003年国际经济法共16道题,国际贸易法占15道,国际投资法1道题;2002年的情况与2004年一样,这三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税法一题未出。只是在2000年国际税法出过一道题。因此,复习重点很明确。
另外,近两年国际经济法出题有新的特点,即加大了对国际贸易管理法的考查,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和WTO相关知识点考题增多,如2000年这部分没有考题,2002年考了3道题,2003年增加至6道题,2004年又考了6道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考生复习时应予以重视。
2.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试题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小,且重点极为突出。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2005年司法考试对此加大了考核力度。
3.国际公法分值最少,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重点不突出。因此复习难度比较大。
4.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很少,而国际私法中法条特别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重要。
5.命题特点上,首先三国法的试题近三年都集中于卷一的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中没有三国法的试题;其次,小案例型选择题占有相当份量,典型的如2002 年国际公法部分10道题,9道题为小案例题;国际私法分论关于我国法条的考查也常采用案例方式。而国际经济法部分则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这种题考查考生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有一定难度。
二、如何有效地复习三国法
1.五阶段复习法在三国法复习中的具体运用
(1)“理论提高”-----重在熟悉真题
该阶段主要适用于几大理论要求较高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较早期的复习中可重点攻克上述几大部门法,三国法在这个阶段最佳工作是看真题,熟悉考试方式和考点,建立对三国法考题的感性认识。试题要尽量多看几遍。为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可在复习主干课程劳累之时,作为调剂做此工作。
(2)“系统强化”-----重在“摘”知识点
五月份考试大纲公布后,进入系统强化阶段,通读司考教材,将三国法重点提炼出来是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三国法各有特色,提炼方法各有不同。国际公法由于考点分散且量大,适宜在看书同时作笔记,读一章,总结一章,用精练的关键词来概括大段的知识点,“将书读薄”方能提高后期复习速度。这种做法看似费时费力,实则在总体时间上颇为经济。例如,复习到国际公法上的公海航行制度,有一知识点是挂旗规则,一段话可简单总结为“要挂旗、只能挂一面旗、挂多面旗或随便变旗视为无国籍船,各国均可管”,这样既利于记忆又便于后面复习。
国际私法则主要将本文前述所提到的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将大量无用的内容清理出视线之外,只留下有考试价值的知识点。例如,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讲了很多内容(共11页),但实际上能成为考点的,主要就一个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什么是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涉外?这个知识点其实只记一个法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就可以了,其他内容大多只是帮助初学者了解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是干什么的,考试一般是不会考的,复习时完全可以不看的,经过这样的过滤后,大量的无用信息在第二阶段就无需再去理会,这样就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效率会大大提高,信心自然也会大大增加。
国际经济法份量较重,通读教材十分必要,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经第一章可以不看)。但重在理解,理清知识体系,因为考题大多侧重灵活运用。可以说,这个阶段就是要为下阶段的“突击记忆”打下“理解”的基础。
(3)“应试串讲”----重在“用”和“记”
司考常常要求综合运用所“记”住的多个相关知识点(或法条)去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案例)。因此,本阶段重要的任务是学会灵活运用前一阶段所掌握的知识点,这个阶段最好是复习一单元的知识点(应很快),做一单元的同步练习,随时检验复习效果。一个“单元”可大可小,小的可以是一章,大的可以是一门,如国际公法。“学而不会用”的问题要在做小案例分析得到解决。
(4)“模考冲刺”---- 重在“精确化”和“查漏补缺”
国际法的试题大多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过多分析司考,因此,如何提高作题速度为同一试卷的其他试题节约时间,并提高“命中精度”,是一个在本阶段需要通过全真模考进行检验的问题。同时做模考题也能对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5)“考前突破”----合理押题
在考前的十来天,往往是考生最为焦灼的时刻。此时在研究历年考题的基础上对当年可能要考的重要知识点进行预测,并消除自己对这些知识点中存在的一切疑问和不确定,将非常有助于考试前稳定心态,提考试质量。
2.资料运用
首先,关于教材,对于初次参考考生,早期要尽量把教材通读一遍(当然,如果在各种司考辅导班由老师经过系统串讲也可不看),因为尽管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考点非常突出,但考试经常会考边边角角的小知识点,如果不通读教材,难免遗漏;对教材已比较熟悉的考生可以直接对教材进行浓缩总结。
其次,关于真题,在整个复习过程中,除了在首轮复习前要先看近几年真题外,在整个复习过程中也要经常翻看历年真题,以不断调整自己的复习思路和走向,免走弯路。还有一个不错的利用真题的方法,就是复习一个单元之前先把该单元的历年考题集中看一下,很可能会得出意想不到的启发。例如复习国际经济法的贸易术语前,先把近几年凡是有关贸易术语的题过滤一遍,基本上就知道该如何复习贸易术语了。
再次,关于模拟题,前期多做同步练习题,及时进行同步自测练习,后期则要多做全真摸考题,进行综合训练,同时熟悉考试强度和节奏。另外作题要有针对性,主要针对自己不懂或不擅长的知识点进行练习巩固,已完全掌握的知识点就不必浪费时间了。再有,善作题者懂得利用一道题来带动多个相关知识点的复习,而不是单纯搞题海战术。
最后,关于法条,除了国际私法要多注意背法条外,国际经济法需要看的法条很少,主要是《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海商法》的部分法条,国际公法无需看法条,内容都在教材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法条分散在各有关法律文件中,如民法通则第140-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195条;《海商法》第268-276条;《票据法》第95-102条;《民用航空法》第 184-190条;1998年《收养法》第21条;《继承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7-269条、《民诉法意见》第302-320条等。这些规定在考试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考,一是直接将法条原文直接编成考题,二是通过小案例的方式考法条。因此记忆和运用需要兼备。
从过去的律考到现在的司法考试,国际三法一直是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国际公法有的年份不考),研究近四年的考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命题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考试分值最大,难度也较大,但重点突出,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共14道题,其中国际贸易法13道题,国际投资法只有1道题;2003年国际经济法共16道题,国际贸易法占15道,国际投资法1道题;2002年的情况与2004年一样,这三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税法一题未出。只是在2000年国际税法出过一道题。因此,复习重点很明确。
另外,近两年国际经济法出题有新的特点,即加大了对国际贸易管理法的考查,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和WTO相关知识点考题增多,如2000年这部分没有考题,2002年考了3道题,2003年增加至6道题,2004年又考了6道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考生复习时应予以重视。
2.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试题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小,且重点极为突出。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2005年司法考试对此加大了考核力度。
3.国际公法分值最少,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重点不突出。因此复习难度比较大。
4.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很少,而国际私法中法条特别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重要。
5.命题特点上,首先三国法的试题近三年都集中于卷一的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中没有三国法的试题;其次,小案例型选择题占有相当份量,典型的如2002 年国际公法部分10道题,9道题为小案例题;国际私法分论关于我国法条的考查也常采用案例方式。而国际经济法部分则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这种题考查考生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有一定难度。
二、如何有效地复习三国法
1.五阶段复习法在三国法复习中的具体运用
(1)“理论提高”-----重在熟悉真题
该阶段主要适用于几大理论要求较高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较早期的复习中可重点攻克上述几大部门法,三国法在这个阶段最佳工作是看真题,熟悉考试方式和考点,建立对三国法考题的感性认识。试题要尽量多看几遍。为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可在复习主干课程劳累之时,作为调剂做此工作。
(2)“系统强化”-----重在“摘”知识点
五月份考试大纲公布后,进入系统强化阶段,通读司考教材,将三国法重点提炼出来是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三国法各有特色,提炼方法各有不同。国际公法由于考点分散且量大,适宜在看书同时作笔记,读一章,总结一章,用精练的关键词来概括大段的知识点,“将书读薄”方能提高后期复习速度。这种做法看似费时费力,实则在总体时间上颇为经济。例如,复习到国际公法上的公海航行制度,有一知识点是挂旗规则,一段话可简单总结为“要挂旗、只能挂一面旗、挂多面旗或随便变旗视为无国籍船,各国均可管”,这样既利于记忆又便于后面复习。
国际私法则主要将本文前述所提到的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将大量无用的内容清理出视线之外,只留下有考试价值的知识点。例如,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讲了很多内容(共11页),但实际上能成为考点的,主要就一个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什么是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涉外?这个知识点其实只记一个法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就可以了,其他内容大多只是帮助初学者了解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是干什么的,考试一般是不会考的,复习时完全可以不看的,经过这样的过滤后,大量的无用信息在第二阶段就无需再去理会,这样就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效率会大大提高,信心自然也会大大增加。
国际经济法份量较重,通读教材十分必要,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经第一章可以不看)。但重在理解,理清知识体系,因为考题大多侧重灵活运用。可以说,这个阶段就是要为下阶段的“突击记忆”打下“理解”的基础。
(3)“应试串讲”----重在“用”和“记”
司考常常要求综合运用所“记”住的多个相关知识点(或法条)去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案例)。因此,本阶段重要的任务是学会灵活运用前一阶段所掌握的知识点,这个阶段最好是复习一单元的知识点(应很快),做一单元的同步练习,随时检验复习效果。一个“单元”可大可小,小的可以是一章,大的可以是一门,如国际公法。“学而不会用”的问题要在做小案例分析得到解决。
(4)“模考冲刺”---- 重在“精确化”和“查漏补缺”
国际法的试题大多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过多分析司考,因此,如何提高作题速度为同一试卷的其他试题节约时间,并提高“命中精度”,是一个在本阶段需要通过全真模考进行检验的问题。同时做模考题也能对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5)“考前突破”----合理押题
在考前的十来天,往往是考生最为焦灼的时刻。此时在研究历年考题的基础上对当年可能要考的重要知识点进行预测,并消除自己对这些知识点中存在的一切疑问和不确定,将非常有助于考试前稳定心态,提考试质量。
2.资料运用
首先,关于教材,对于初次参考考生,早期要尽量把教材通读一遍(当然,如果在各种司考辅导班由老师经过系统串讲也可不看),因为尽管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考点非常突出,但考试经常会考边边角角的小知识点,如果不通读教材,难免遗漏;对教材已比较熟悉的考生可以直接对教材进行浓缩总结。
其次,关于真题,在整个复习过程中,除了在首轮复习前要先看近几年真题外,在整个复习过程中也要经常翻看历年真题,以不断调整自己的复习思路和走向,免走弯路。还有一个不错的利用真题的方法,就是复习一个单元之前先把该单元的历年考题集中看一下,很可能会得出意想不到的启发。例如复习国际经济法的贸易术语前,先把近几年凡是有关贸易术语的题过滤一遍,基本上就知道该如何复习贸易术语了。
再次,关于模拟题,前期多做同步练习题,及时进行同步自测练习,后期则要多做全真摸考题,进行综合训练,同时熟悉考试强度和节奏。另外作题要有针对性,主要针对自己不懂或不擅长的知识点进行练习巩固,已完全掌握的知识点就不必浪费时间了。再有,善作题者懂得利用一道题来带动多个相关知识点的复习,而不是单纯搞题海战术。
最后,关于法条,除了国际私法要多注意背法条外,国际经济法需要看的法条很少,主要是《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海商法》的部分法条,国际公法无需看法条,内容都在教材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法条分散在各有关法律文件中,如民法通则第140-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195条;《海商法》第268-276条;《票据法》第95-102条;《民用航空法》第 184-190条;1998年《收养法》第21条;《继承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7-269条、《民诉法意见》第302-320条等。这些规定在考试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考,一是直接将法条原文直接编成考题,二是通过小案例的方式考法条。因此记忆和运用需要兼备。
贸易术语巧记-主要义务口诀
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国际贸易术语巧记-精炼
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
关于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dafa)
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拼音shui水)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
关于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dafa)
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拼音shui水)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中国法制史经典口诀
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
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外国法制史-名词
婆罗门教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的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而来的,并以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为其规范表现形式的宗教。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即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性。在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四大原始种族,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吠舍与首陀罗中间又产生了亚种性和杂种性。杂种性地位最低,为不可接触的*民。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由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在原有氏族部落习惯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成的“委身制”西欧封建制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贵族夺取农民土地除用高利贷方法外,主要通过这种形式使自由农民为了生活得更安全些,将土地交给贵族或教会,然后作为份地领回耕种。
普通法英吉利王国在中央政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习惯法,就是普通法。
衡平法是指在英国14世纪起,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这就在普通法体系之外,产生了另一种法律体系,即衡平法。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而由第三方(受益人)享受收益。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受益交给第三人(受益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
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宗教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的组织。
伊斯兰法是指伊斯兰教法,它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的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和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库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分权制衡》即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初级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不使大权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
权利法案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受人民群众的压力和民主派反对及法国大革命影响,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头十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各种权利和自由,它是人民斗争取得成果和民主势力的重大胜利,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因为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和商法和城市法。该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19世纪以来所建立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人权宣言》其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是1789年法国制订的,它是由序言和17条组成,比较全面地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和法制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统治稳定之后,为了巩固安定的统治局面,拿破仑组织著名法学家以盖约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以其为首产生了一大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大陆系。
法律重述是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它将司法方面的浩繁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于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重新阐明),然后按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排列,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错综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力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是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综合过去诸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法典的实体内容共有9编,400多节,并于1952年、1958年、1962年等相继发表修正文本。
戴高乐宪法是指在1958年6月12日,一批法学家在戴高乐的领导下起草了反映“贝叶讲话”精神的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政府的地位,缩小议会的权力。按这部宪法建立的共和国称第五共和国,所以这个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
魏玛宪法在10月革命的影响下,德国1918年11月爆发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国,1919年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会议并制定宪法,经过7个月的讨论,六易其稿,终于在7月13日通过宪法。
世袭农地法是一种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于1933年9月制定,世袭农地是75-125公顷的农业用地,拥有“世袭农地”的农户称为农民,只有日耳曼人和“有人格者”才能成为农民。该农地只能由长子或幼子一人继承,不得分割;其他子女或亲属仅能继承“世袭农地”以外的遗产,他们必须另谋职业。它不能因遗嘱而变更,不能出售、抵押,或因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没收。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即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性。在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四大原始种族,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吠舍与首陀罗中间又产生了亚种性和杂种性。杂种性地位最低,为不可接触的*民。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由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在原有氏族部落习惯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成的“委身制”西欧封建制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贵族夺取农民土地除用高利贷方法外,主要通过这种形式使自由农民为了生活得更安全些,将土地交给贵族或教会,然后作为份地领回耕种。
普通法英吉利王国在中央政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习惯法,就是普通法。
衡平法是指在英国14世纪起,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这就在普通法体系之外,产生了另一种法律体系,即衡平法。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而由第三方(受益人)享受收益。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受益交给第三人(受益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
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宗教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的组织。
伊斯兰法是指伊斯兰教法,它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的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和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库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分权制衡》即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初级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不使大权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
权利法案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受人民群众的压力和民主派反对及法国大革命影响,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头十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各种权利和自由,它是人民斗争取得成果和民主势力的重大胜利,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因为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和商法和城市法。该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19世纪以来所建立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人权宣言》其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是1789年法国制订的,它是由序言和17条组成,比较全面地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和法制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统治稳定之后,为了巩固安定的统治局面,拿破仑组织著名法学家以盖约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以其为首产生了一大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大陆系。
法律重述是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它将司法方面的浩繁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于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重新阐明),然后按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排列,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错综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力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是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综合过去诸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法典的实体内容共有9编,400多节,并于1952年、1958年、1962年等相继发表修正文本。
戴高乐宪法是指在1958年6月12日,一批法学家在戴高乐的领导下起草了反映“贝叶讲话”精神的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政府的地位,缩小议会的权力。按这部宪法建立的共和国称第五共和国,所以这个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
魏玛宪法在10月革命的影响下,德国1918年11月爆发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国,1919年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会议并制定宪法,经过7个月的讨论,六易其稿,终于在7月13日通过宪法。
世袭农地法是一种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于1933年9月制定,世袭农地是75-125公顷的农业用地,拥有“世袭农地”的农户称为农民,只有日耳曼人和“有人格者”才能成为农民。该农地只能由长子或幼子一人继承,不得分割;其他子女或亲属仅能继承“世袭农地”以外的遗产,他们必须另谋职业。它不能因遗嘱而变更,不能出售、抵押,或因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没收。
宪法易混淆知识点集锦
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国家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1、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2、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13、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15、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6、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
1、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读者可作这样的记忆: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此处选举是指选举人大代表,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注意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注意第6条第3款规定的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的条件:
(1)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
(2)选举期间在国内。
3、准确掌握各级别人大选举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注意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选举的“领导”与“指导”不同。
4、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备案机关: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2)省、自治区;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6、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
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
7、注意第12条第2款调整比例的有权决定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
县、自治县人大中,每乡镇至少有一名代表。
8、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注意每一选区的代表人数: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9、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直接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10、有关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选举委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注意上述有关3日与5日的期间规定。
11、第29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
(1)各政*;
(2)各人民团体;
(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12、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第30条第1款)。
13、直选与间选的差额比例(第30条第2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14、注意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资格(第32条):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5、务必掌握直选与间选的主持者(第34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35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16、直选与间选均采用无记名制(第36条第1款)。
17、投票种类(第37条):
(1)赞成;(2)反对;(3)另选其他选民;(4)弃权。
18、委托投票(第38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与代写选票(第36条第2款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同于代写选票。
19、重点掌握无效投票与作废投票情形。第40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41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0、掌握第41条当选代表所需票数(选区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之过半数)。须注意的是在直接选举中,只有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时,选举方为有效。所以,对某人是否当选,首先应认定该选举是否有效,然后再看其得票数。
21、监督、罢免单位确定: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2、各级有权提出罢免请求或罢免案的主体:第44条第1款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45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23、监督、罢免代表的投票规则:第47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国家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1、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2、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13、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15、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6、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
1、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读者可作这样的记忆: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此处选举是指选举人大代表,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注意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注意第6条第3款规定的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的条件:
(1)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
(2)选举期间在国内。
3、准确掌握各级别人大选举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注意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选举的“领导”与“指导”不同。
4、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备案机关: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2)省、自治区;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6、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
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
7、注意第12条第2款调整比例的有权决定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
县、自治县人大中,每乡镇至少有一名代表。
8、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注意每一选区的代表人数: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9、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直接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10、有关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选举委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注意上述有关3日与5日的期间规定。
11、第29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
(1)各政*;
(2)各人民团体;
(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12、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第30条第1款)。
13、直选与间选的差额比例(第30条第2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14、注意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资格(第32条):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5、务必掌握直选与间选的主持者(第34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35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16、直选与间选均采用无记名制(第36条第1款)。
17、投票种类(第37条):
(1)赞成;(2)反对;(3)另选其他选民;(4)弃权。
18、委托投票(第38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与代写选票(第36条第2款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同于代写选票。
19、重点掌握无效投票与作废投票情形。第40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41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0、掌握第41条当选代表所需票数(选区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之过半数)。须注意的是在直接选举中,只有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时,选举方为有效。所以,对某人是否当选,首先应认定该选举是否有效,然后再看其得票数。
21、监督、罢免单位确定: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2、各级有权提出罢免请求或罢免案的主体:第44条第1款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45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23、监督、罢免代表的投票规则:第47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制史学习五法
1、通俗理解法。一个朝代、一个国家都是在领袖人物的领导下开展法治活动。您看过了《汉武大帝》的电视连续剧,对其中的法律事件、法律人物就会有一个初步的印象。结合专业书再深入阅读,理解汉代法制史会更加透彻。本人建议为司考顺利考生应培养出翻看描写历朝历代中外元首的书籍。比如对西汉皇帝生平有所了解,2005年关于缇萦的这道题做起来就得心应手。
2、成语理解法。中国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不少成语就是反映法律事件的典故。因此,适当背背有关法制方面的成语,在中国法制史的复习中会有所益处。
3、古今对比法。中国古代的法律用语是建立在八股文的基础上,许多词语的意义与我们现在理解的不一样。因此,将“十恶”、充军等法律概念与现代的相应法律概念对比,对不同之处加以区分对记忆知识有帮助。同样,外国法制史中法律概念古今意义也不一样。英语中词汇古今的意义就存在差异。
4、古典研究法。《宋刑统》、唐律等在法律书店就可购买到,此类书籍如有现代法制史专家的解读更佳。考生阅读后对法律事件会有一个还原本貌的认识,易于把握法律制度的起源、特征。这是对付人类思维的遗忘性的一个科学方法。外国法制史的考分比中国法制史相对低一些。考生有兴趣也可看罗马法典。
5、穿线法。所谓穿线法就是将法制事件合并理解。记忆文科知识最好的办法是用口诀。比如1911年清政府公布十九信条,可记成19请19信11。有些冷门法制事件用口诀记忆更便于理解。穿线法还包括画一张总的图表将历朝法制事件连在一起分析。
2、成语理解法。中国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不少成语就是反映法律事件的典故。因此,适当背背有关法制方面的成语,在中国法制史的复习中会有所益处。
3、古今对比法。中国古代的法律用语是建立在八股文的基础上,许多词语的意义与我们现在理解的不一样。因此,将“十恶”、充军等法律概念与现代的相应法律概念对比,对不同之处加以区分对记忆知识有帮助。同样,外国法制史中法律概念古今意义也不一样。英语中词汇古今的意义就存在差异。
4、古典研究法。《宋刑统》、唐律等在法律书店就可购买到,此类书籍如有现代法制史专家的解读更佳。考生阅读后对法律事件会有一个还原本貌的认识,易于把握法律制度的起源、特征。这是对付人类思维的遗忘性的一个科学方法。外国法制史的考分比中国法制史相对低一些。考生有兴趣也可看罗马法典。
5、穿线法。所谓穿线法就是将法制事件合并理解。记忆文科知识最好的办法是用口诀。比如1911年清政府公布十九信条,可记成19请19信11。有些冷门法制事件用口诀记忆更便于理解。穿线法还包括画一张总的图表将历朝法制事件连在一起分析。
中国近代法制演变概要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概要
一、主要法典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秦朝:连坐、诬告反坐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秦朝:连坐、诬告反坐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中国法制史口诀
1 郑国刑书首公布 邓之竹刑晋之鼎
2 法经封建数第一 商鞅改律汉承秦
3 八议制度入曹魏 置于篇首乃刑名
4 晋增法例和五服 泰始注律属张杜
5 北齐合二为名例 重罪十条隋唐承
6 封建五刑始开皇 加役流刑始贞观
7 永徽律疏耀中华 元后方才称疏议
8 太祖刑统首刊印 神宗方设编敕所
9 折杖配役皆太祖 仁宗不仁用凌迟
10大明仿元设六部 大诰治吏空普及
11大清律例集大成 现行刑律废七篇
12新的刑律未施行 民律草案未颁布
13宪法文件首钦定 国会制定在天坛
14正式颁布属那部 贿选宪法笑料传
2 法经封建数第一 商鞅改律汉承秦
3 八议制度入曹魏 置于篇首乃刑名
4 晋增法例和五服 泰始注律属张杜
5 北齐合二为名例 重罪十条隋唐承
6 封建五刑始开皇 加役流刑始贞观
7 永徽律疏耀中华 元后方才称疏议
8 太祖刑统首刊印 神宗方设编敕所
9 折杖配役皆太祖 仁宗不仁用凌迟
10大明仿元设六部 大诰治吏空普及
11大清律例集大成 现行刑律废七篇
12新的刑律未施行 民律草案未颁布
13宪法文件首钦定 国会制定在天坛
14正式颁布属那部 贿选宪法笑料传
法制史概念大全(四)
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的重要名词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范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浩令予以剥夺。《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皇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
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兴办近代工矿交通事业,(2)加强中央集权兼采西方民主制的某些形式。(3)改革法律制度。(4)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5)开展平等外交。《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是一个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但由于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行。
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衣服、粮食、油、盐等都有定量,从天王到士兵不发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它明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出库的要求。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平等关系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平天国后期,由于起义人员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高级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就难以维持了。
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合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还写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女的名字上写有“配妻”二字。合挥表明了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由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
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它自1843年确立后,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1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制度;顽固地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及虚伪地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该法是一部集清末和北洋政府各部反动宪法之大成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其中心思想和阶级本质就是中国人民无权,蒋介石个人集权。
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特别法规具有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等特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了实行独裁统治曾大量制定此种法规。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定,对此类犯罪都严加打击。
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抗降、分裂和倒退行为。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范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浩令予以剥夺。《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皇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
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兴办近代工矿交通事业,(2)加强中央集权兼采西方民主制的某些形式。(3)改革法律制度。(4)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5)开展平等外交。《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是一个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但由于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行。
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衣服、粮食、油、盐等都有定量,从天王到士兵不发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它明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出库的要求。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平等关系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平天国后期,由于起义人员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高级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就难以维持了。
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合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还写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女的名字上写有“配妻”二字。合挥表明了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由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
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它自1843年确立后,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1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制度;顽固地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及虚伪地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该法是一部集清末和北洋政府各部反动宪法之大成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其中心思想和阶级本质就是中国人民无权,蒋介石个人集权。
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特别法规具有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等特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了实行独裁统治曾大量制定此种法规。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定,对此类犯罪都严加打击。
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抗降、分裂和倒退行为。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法制史概念大全(三)
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1)《至元新格》,公元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5)《至正条格》,公元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30.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黔刑的复活。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吴王元年(公元1364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2)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3)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4)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清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1)《至元新格》,公元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5)《至正条格》,公元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30.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黔刑的复活。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吴王元年(公元1364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2)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3)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4)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清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法制史概念大全(二)
21.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司寇
(1)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
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
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司寇
(1)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
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
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法制史概念大全(一)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10.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11.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2.《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3.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4.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5.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6.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7.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8.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9.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20.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1.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注意: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10.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11.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2.《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3.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4.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5.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6.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7.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8.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9.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20.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1.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注意: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
订阅:
博文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