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罗门教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的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而来的,并以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为其规范表现形式的宗教。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即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性。在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四大原始种族,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吠舍与首陀罗中间又产生了亚种性和杂种性。杂种性地位最低,为不可接触的*民。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由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在原有氏族部落习惯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成的“委身制”西欧封建制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贵族夺取农民土地除用高利贷方法外,主要通过这种形式使自由农民为了生活得更安全些,将土地交给贵族或教会,然后作为份地领回耕种。
普通法英吉利王国在中央政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习惯法,就是普通法。
衡平法是指在英国14世纪起,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这就在普通法体系之外,产生了另一种法律体系,即衡平法。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而由第三方(受益人)享受收益。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受益交给第三人(受益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
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宗教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的组织。
伊斯兰法是指伊斯兰教法,它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的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和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库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分权制衡》即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初级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不使大权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
权利法案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受人民群众的压力和民主派反对及法国大革命影响,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头十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各种权利和自由,它是人民斗争取得成果和民主势力的重大胜利,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因为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和商法和城市法。该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19世纪以来所建立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人权宣言》其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是1789年法国制订的,它是由序言和17条组成,比较全面地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和法制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统治稳定之后,为了巩固安定的统治局面,拿破仑组织著名法学家以盖约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以其为首产生了一大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大陆系。
法律重述是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它将司法方面的浩繁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于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重新阐明),然后按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排列,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错综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力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是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综合过去诸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法典的实体内容共有9编,400多节,并于1952年、1958年、1962年等相继发表修正文本。
戴高乐宪法是指在1958年6月12日,一批法学家在戴高乐的领导下起草了反映“贝叶讲话”精神的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政府的地位,缩小议会的权力。按这部宪法建立的共和国称第五共和国,所以这个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
魏玛宪法在10月革命的影响下,德国1918年11月爆发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国,1919年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会议并制定宪法,经过7个月的讨论,六易其稿,终于在7月13日通过宪法。
世袭农地法是一种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于1933年9月制定,世袭农地是75-125公顷的农业用地,拥有“世袭农地”的农户称为农民,只有日耳曼人和“有人格者”才能成为农民。该农地只能由长子或幼子一人继承,不得分割;其他子女或亲属仅能继承“世袭农地”以外的遗产,他们必须另谋职业。它不能因遗嘱而变更,不能出售、抵押,或因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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