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007

通过司法考试=高收入吗?

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华第一考。究其所以:
一是考生人数多。每年全国都有30万左右的人参加,尽管06年的人数相比02已经有了减少,但是考生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占的比例有所增加,非法学本科出生的考生大幅减少。
二是难度大。正如邹建章老师所说有200多个法律文件,10000多个法条,5000000字辅导。况且每年还有不少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理解消化。不仅要看新条文还要看旧条文。难免顾此失彼。
三是诱惑力大。一张证书四个资格,确实让人觉得为伊消得人憔悴也心甘情愿。
但是通过司法考是真的就有一张进入高收入阶层的通行证了吗?不见得。只能说是有了一个职业。法院和检察院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也是一个万人过独木桥的考试,难度在于面试上存在大量人为操作的痕迹,不是自己可以掌握的。司法考试只是赋予你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要是连法院和检察院得们都没进要资格有何用?公证员也存在这个问题。就算是有辛进了法院和检察院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也要从书记员做起,按级别拿工资和奖金。与高收入挂不上钩。只能是中上水平。本人2006年毕业后当年通过了司法考试在上海当公务员,目前月收入也只有三千多元钱,算高吗?
剩下的就是律师了。我想大部分人考司法考试就是为了当律师。的确,律师是个比较体面的职业,非常潇洒和光鲜。最主要的是很自由,很能体现自身的价值。目前上海律师年平均收入二十万。但是青年律师的保障让人担忧,本人原打算立马辞去公职去当律师,但是应聘了几家律师事务所之后还是准备暂时继续做我的公务员。因为律师事务所太坑人了,给出的报酬太少了,少得可怜。还有一些律师劝我暂时别离开,积累一下案源,否则出来一年之后拿到执照单干没有案源连生计都无法维持。现在百分之八十的业务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百分之九十五的业务百分之九十的律师都会做。你何时才能成为那百分之二十的律师呢?但是我相信只要坚持五到七年那么作为律师慢慢就能看到高收入的影子了。
所以别对司法考试报有太大的期望,否则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当然还是要尽力考出来,同时要增加自身的综合能力,提高英语水平那对做律师非常有帮助。

司法考试卷四题型及答题技巧分析

一、论述题
论述题不仅仅是考察考生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首要的任务是考察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
这种法律素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考生的立意高度。这就要求考生答题不能仅仅停留在题面上,而要上升到法的理论、法的价值层面上。
2.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主要体现在量的多少和格式的问题上。这就要求考生答题要严谨,必须能够语言表达流畅。推理能力主要体现在格式上。一般的格式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此外,前面要加上标题,后面要加上总结,前后呼应。另外,还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将案例中的情节抄一下;第二,用基本理论套话,一定要有连接点,一定要题目和理论结合起来。
3.考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专业术语(如人民调解不能写成人民和解)和法律专业语言(如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
二、司法文书
06年没有考司法文书,原因是05年的卷四中存在两个半困惑:
第一个困惑是,8个题目,题量太多,很多考生都没有时间充分展开,甚至没有答完。
第二个困惑是,第8题不符合以前的风格,让大家对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比较,不像以前论述题给大家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半个困惑是,因为司法文书纯粹是一个模式问题,考察的是记忆力,和司法考试考察的目的不相一致。但是由于要求大家在几种文书中进行选择,难度降低,所以困惑减半。
07年的考试中会不会出现司法文书,现在还不好说,建议考生做好一定的准备,复习的越全面,抓住考点的机会就越大。
三、案例题
以刑法案例为重点做一下具体分析。
刑法案例中40%的人定性错误,60%的人定性正确。但是,定性正确了,不一定能得高分,关键是很多考生知道的知识点没有写上去。那么什么时候写多少,就成了一个问题。
(一)基本的格式
1. 定罪问题
包括定什么罪、为什么、不定什么罪,为什么。对于不定什么罪,在什么情况下,要看命题人是否有强烈的愿望要我们区分此罪和彼罪,如04年考试案例题中,乙将手表卖于他人不构成销售赃物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 量刑的问题
量刑问题包括两点:
(1)名称:是自首、立功;还是主犯、从犯。
(2)量刑的方式:是应当还是可以,是从轻、减轻还是从重,还是数罪并罚或者法定刑升格(加重处罚)。
注意:处罚方式中如果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一定要加上这样的表述,此罪和彼罪有数罪并罚。
(二)基本原则
1. 按人头答题。如里面牵涉到甲、乙、丙,就要按照甲乙丙、甲乙、甲丙、乙丙、甲、乙、丙的方式分析,这样不会容易漏。当然这种组合不是绝对的,如果乙和丙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就可以不写这种组合。
2.要注意一下案例所交代的事实都是有事实证明的事实,我们答题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取证和证据链的问题。如04年考试的案例题中,甲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的时候,乘机将丙放在桌子上的手表拿走。司法部公布了两种答案,就是因为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甲从入户抢劫转化为盗窃的行为很难认定,但是要注意答题的时候,纯粹从法理答题,不需要考虑取证问题。
3.解答案例题还要掌握一项原则,就是明示原则。比如说,我在某大学上学,小张也在某大学上学,讲到这里还不行,还要交代一句:我和小张是校友。其实从前面的表述中可以推出第三句话,但是一定要写,否则这1分就丢掉了。因为司法考试阅卷的规则就是不作任何默认或者推理,阅卷老师仅仅看你表述的东西。所以一定要明示,比如刑法中有共同犯罪的,一定要交代谁和谁是共犯。
刑法的题目较为灵活,考生一定要注意揣摩出题人的意思,并且对刑法中一些易混淆的罪名重点记忆、区分。
希望通过对卷四题型及答题技巧的分析,帮助07年的考生提高卷四分数,在新一年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淫秽光盘是物证还是视听材料?

在很多书上说是物证,但求学问就是又学又问,不弄清楚不罢休?要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案件情况”怎样理解?多数人认为是记载了整个案件过程,如监控摄像头记载了抢劫银行过程的录像带。这是一个直接证据。但是否可以广义解释“案件情况”,只要能证明部分事实的也算是案件情况,既是间接证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本人认为,淫秽光盘是视听材料,因为,如果发现了一堆光盘,不看里面的内容,又怎样知悉里面数据是淫秽的?而仅仅依据其外部特征是无法知道整个案件性质的,里面的内容正是证明了淫秽光盘这一案件事实也才据此依刑法对其定性如: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的罪名,还是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或仅仅是民事侵权案件。这些判断均依据里面的内容来判断。如果单单看一个外部是园形的光盘,又怎样确定案件性质呢?

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之后,其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宪法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没有作出界定。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就物权法是否应当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产生了激烈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鉴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征地拆迁,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所以,物权法草案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此种看法不无道理。但我们认为,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十分困难的,仅仅寄望于通过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来解决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是物权法所不能承受之重。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我国有关立法曾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基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目的,可以划拨的方式无偿获得建设用地,该条实际上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基本上都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精确的定义,而只是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方式来规定。究其原因乃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因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概念相类似的框架性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正因为如此,执法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能够根据社会生活发展和变化的情况来维护某一种具体的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实质的公平和正义。此外,正是由于这种抽象性和概括性,通过公共利益条款能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平地处理案件,克服成文法所可能具有的滞后性。  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它既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包括教育、卫生、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宽泛性,因此对公共利益概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类型化,但无法穷尽其内容。一些学者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为国家主权利益、国家利益、交易安全、消费者利益等等,但无论进行何种程度的列举,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都是无法列举穷尽的。尤其应当看到,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具有不可穷尽性,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类型繁多,常常与国家政策和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例如,在有些国家,过去不承认消费者利益为公共利益,但现在随着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加强,也逐渐对此予以承认。由于公共利益的宽泛性,导致了公共利益还具有多层次性与多样性的特点,例如,国防利益和市政建设的利益是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从而对其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对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可以在学理上进行准确的表述,执法者也可以在实践中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认定,但是在物权法的法条中对此进行准确表述是非常困难的。  
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主观性。人们在判断某一个具体的征收征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可能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会形成不同的认识。例如,拆除一片小区的住房进行旧城改造,对此有人会认为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因为这能够整治市容,改善城市环境。也有人认为保留旧房可以保留本地传统和历史文化,而这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由此可以看出,对公共利益的看法确实会因人而异。究竟可以具体化为哪些利益,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上难以解决的课题。事实上,不论对公共利益怎样进行分类,都不能通过列举完全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有人建议,是否可以在物权法中通过列举各种事业或者活动来鉴定公共利益,例如可以规定文化、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但这些事业也可以由私人来承担,而私人在从事这些活动的时候也并非不追求任何商业利益。所以通过简单列举的方式是无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的。反过来说,即使在一个小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其中建设了学校、医院,即使其主要是服务于小区,但其也使不特定的人分享了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利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我们不赞成在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正面的具体界定。有学者建议采用反面排除的办法来界定公共利益,其认为,在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时,将商业利益从公共利益中予以排除,从而从反面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我们认为,此种方法较之于正面界定公共利益的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要在物权法上作出这种排除也是非常困难的。从各国立法发展的情况来看,过去公共利益的内涵是比较狭小的,商业利益是不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的。但是现在许多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是,公共利益的内涵在不断扩大,甚至包含了商业利益。例如,在美国“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建造一个制药厂可以增加当地的就业和税收,因而也体现了公共利益。如果我们在物权法中作出简单的排除,不仅不符合国外立法发展的趋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  我们建议,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仍然应该维持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抽象的表述,不必从正面界定和反面排除的方法来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规定。不过,物权法草案应该通过规定一些必要的程序与制度防止公共利益的滥用。具体来说,一是,对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要作严格的界定。在国外一些国家在决定征收时,要求依据一定的法定和民主的程序决定符合公共利益,应当进行征收征用,不能仅仅由政府单方面确定,例如,有一些国家,要求就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由议会来投票决定。我们建议,物权法通过以后,相关的法律可以对一些重要的、关系到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财产实行征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必须遵循公开的程序。尤其是要召开听证会,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如果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纠纷,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或补救。二是,物权法应当对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从实践来看,大量有关征收征用的纠纷并非因是否需要征收而引发,而主要是因为补偿的不合理、不到位所引起的。例如一些地方征用农民的土地,由于补偿标准很低,政府在拿到土地之后,高价出让给开发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由此而引发了不少纠纷。我们建议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从而为各个单行的法规与规章规定具体的补偿规则提供依据。毕竟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各个单行的法规与规章应该依据物权法所确定的标准来制定实施细则。这样做还具有另外一个重要意义,这就是对征收征用人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提供法律上救济。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我国单行法规与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按照该标准补偿之后,被征收人不满意,要在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院并不具有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是否有效的权力。但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合理的补偿标准,法院则可以直接适用物权法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数额,从而使被征收人得到救济。这样既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也能够较好地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征收权的滥用。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完美方案

导语:国家司法考试被认为是国内最难的考试之一,2006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锁定在360分。四卷总分是600分,按百分制计算仍为平均每卷60分过关。2006年全国有27.8万余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比去年增加34000多人,平均通过率预计在11%左右,较2005年的14.39%合格通过率会有所下降。现在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又进入复习备考阶段,如何选择司法考试辅导班?如何利用司法考试辅导班提高学习效率并通过考试?北京安通培训学校的教务处主任郭老师给出了如下方案:
如何选择司法考试辅导班
  考生在选择司法考试辅导班时,主要考虑“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因素。“软件”主要是指服务,如报名前的咨询情况,学习期间的食宿安排,辅导资料的购买和发放,上课期间的通讯、饮水情况等。“硬件”主要是指学校的师资情况,教室的学习环境以及教学区的交通状况等。以上列出的是考生在选择辅导班时应当关注的一系列问题,考生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查看、上网搜索等方式找出相应的答案。
  2007年司法考试各阶段的复习方法
  一、上辅导班之前,预先复习。
  此阶段又分为两个阶段:
  1、2007年教材和大纲出来之前,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看旧教材或历年真题,如果你看书比较慢,可先着手看教材,因为每年教材的改动都不大;如果你看书速度还可以,或者受不了书本的枯燥,可以选择历年真题作为你这个阶段的复习重点,注意这个阶段对历年真题是看而不是做,即看题,也看解析,这样一轮下来你大体上就明白司考考什么,怎么考了!
  2、等大纲和教材出来后,一定要至少通读大纲和教材一遍,因为教材大部分是出题老师参与编纂的,其中涵盖了不少出题老师的观点和思维倾向,这比市面上任何一本
  材都权威!在此阶段的复习要非常注意学习方法,大家都知道,在众法中,刑法和民法这两门课最重要,应始终把这两部法放在最前面复习,而合同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也是司考的大户,但相对前者容易掌握一些,可以放在两法之后复习,其它科目分数相对较少,容易理解掌握,考题也出的比较浅显,应把它们放在每个阶段的最后复习。
  辅导班开课之前的这个阶段是打基础的阶段,非常重要,它直接决定了以后复习的扎实程度,所以在此阶段一定要注意复习的全面性,不要轻易放弃哪一门!复习中遇到理解难度比较大的地方,划出来,等到老师讲课时着重听!
  二、基础强化阶段,教师指导。
  这段时间就可以完全交给老师,老师指到哪里就打到哪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的同学对强化班不以为然,以为自己是法律科班出身或是研究生博士,不需要听强化班,这种观点是非常危险的,很可能直接导致你的考试一败涂地。北京安通学校司考强化班请的老师都是政法、北大、人大的教授,并常年从事司法考试研究工作,对司考的重点难点有非常准确的把握,上了课,你才会发觉自己理解的细度及深刻度差之甚远!
  三、强化班之后,法条习题班之前的复习阶段
  通过老师在强化班上对知识点的缩减,着重看老师划在书本上的重点和你笔记里记的你不太熟悉的知识点,这是每个人的弱点,往往是最容易考到的!争取让这些东西熟烂于心,因为考场上不但是知识的考察,也是对熟练度的比争,因为题量很大,熟练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你考试的得分。
  四、法条复习阶段
  纵观历年考试真题,不难看出司考的特点是:三分给法律关系的定性,七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给法律关系定性是前段基础复习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是令所有考生最头疼的问题,此时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首先授课老师根据对司考法条的常年研究经验,从列入司考范围的12091个法条中,精简出1900个常考法条,这就达到很好的减负的效果;其次通过对法条背后的法理的精解,使考生准确的把握立法者原意,进而举一反三,掌握了更多的考点;再次通过习题使考生学会寻找法律关系定性与法律法规的内在联系。
  五、法条习题班后的复习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根据老师的精简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条记忆,在复习过程中,每记一条都动脑想想,这条可能会以什么题形考,会怎样考,哪儿会成为考点,这样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对法条的理解能力与运用能力,让死的法条活起来!
  六、模考练习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做题来突破教材与法条的体系安排,通过老师对错题的讲解,归纳总结适合自己的做题方法和应试技巧,控制做题速度,把掌握的理论准确化是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
  七、考前冲刺阶段
  好多考生越接近考试越茫然不知所措,感觉哪里都需要再看一遍,而时间又是非常有限的,这就要求考生懂得抓大放小。
  最后说一下真题的重要性。考试成绩是建立在充分做题的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做题才能检查出自己的学习效果究竟如何,但一定要做真正有质量的好题。现在市面上的模拟试题集很多,但细细翻看,就会发现,其中要么是拿历年的真题充数,要么大同小异。原因就是高质量的题并不好设计。所以在做题时,最重视历年的考试真题。通过做真题不仅可以掌握考试的重点、理解出题人的出题角度、还可以发现不同知识点是如何结合起来考的。与其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挑选和做令人不放心的模拟题,还不如轻松找来历年真题,认认真真做几遍。

2007司法考试“时间管理宪章”之28条(ZT)

【内容提要】时间就像一把剑,刺穿我们的爱情、理想和生活。每当人们自以为还徘徊在时间的隧道顶端的时候,其实已在不觉中被它吞噬得只剩一脸皱纹、满腹脂肪和声声叹息??“想当初,老子和小董打麻将的时候,他也只不过是个三差赌徒,没成想现在这小子竟然成了个人物……”。如何管理和高效运用时间,是所有人都面临的重大难题。市面上有关时间管理的书本可谓汗牛充栋??尽管其中不少属于滥竽充数,但也的确有值得一读的??但是,即使是值得读的那些,往往也没有针对性,只告诉你原则,却不具体指导某一种特定的事情??比如复习司法考试。本《宪章》则不然,它是我站在各种时间管理巨人的屁股上总结出的一套实战规则??也许不够高大,但却绝对挠得到痒处。不过,在正式开始之前,请阅读本《宪章》者注意:咱是粗人,向来不惮用最恶毒的话刺激你,所以请首先深呼吸三次,充分做好欲过司考,必先挥刀那个什么的思想准备,否则,请就此打住,别再看下去,那只会糟蹋你自己残余的自尊心和作践我辛勤创作出的《宪章》。       
第一章 时间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条 集中精力原则:没有攻不克的考试,只有改不了的习惯      
[疏议] 只要是在纸张上做题,以背诵得分的考试,就属于世界上最简单的那一类事??你不用和看门老头吵架,也不用对领导哈腰,唯一要做的就仅仅是集中精力。但是,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自己当成多任务操作系统:吃饭的时候看电视,看电视的时候打毛线,打毛线的时候哄小孩,哄小孩的时候想老公/婆,想老公/婆的时候肚子饿……殊不知,就因为这样,我们才饭也吃不香、电视也看不爽、毛线也打得慢、小孩也不开心、老公/婆嘛就更不用说了。面临司法考试,我们只有改掉同时想/做几件事的习惯,把精力完全集中在简单的法律条文和搞笑得不能再搞笑的试题上,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无穷的可能。      
当然,如果全世界的每个人都集中精力做事的话,那么地球上的资源恐怕早在唐朝就被消耗干净了,而且,如果一个人随时都集中精力做一件事的话,估计他/她也活不了多长时间。所以我并不主张你在复习备考期间不想老公不睡觉、不看电视不喝茶、不哄孩子不撒尿。只不过,在每天计划中的复习时段,你必须改掉坏习惯,变成单任务操作系统。      
第二条 不劳而获原则:凡是人家做过的事,通通拿来,绝不重复      
[疏议] 司法考试是个体力活,其中有很多工作都不需要大脑??例如考点归类、重点法条的总结、过往真题的分析等等。这些工作绝对不要碰,反而应该充分利用前人的劳动成果??当然,如果你认为想吃苹果的时候就应该跑到院子种下苹果核,那么以下就不必看了,估计你也看不懂。      
第三条 按部就班原则:饭要一口一口地吃,事情一得一步一步地做      
[疏议] 复习司法考试,不要希望一天之内就有突破性进展,但同时也不要以为自己每天做的都是无用的工作。按照计划一口一口地吃,该放在前面做的事情放在前面做,该放在后面做的事情放在后面做,这是制胜的法宝,也是时间管理的要义。否则,本该后做的事情在前面做了,那并不意味着你到了后面就不用再做,而只意味着你浪费了时间。      
第四条 做重要的事原则:和紧急的事相比,重要的事应该优先安排      
[疏议] 昨天你的老同学不远万里来看你,今天你孩子要报到入学,明天是你交工作总结的大限,后天则必须去交水电费不然家里就断电了。每天都会有一些紧急的事情等着你去办,如果你整天都乐于忙这些琐事,并且不愿意改变的话,那就不要再有什么理想呀追求呀的了,乖乖家里待着别动弹吧。和紧急的事情相比,重要的事情永远都是优先的。至于什么是重要的事情是个哲学问题我没文化说不清楚,但既然你在看这个《宪章》,就请再别问这样的傻瓜问题??实在是要问的话,我告诉你:报效祖国和亲人的养育之恩,为建设四个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还是不懂?那推荐你看一部书:《少儿百科知识全书(绘图版)》。      
第二章 复习计划      
第五条 你必须从现在开始着手撰写复习计划。      
[疏议] 既然现在你在看本《宪章》,那么说明你现在的时间是准备用于司法考试复习的,所以请立即投入到撰写复习计划的工作中,无论你怎么写都成,先写了再说。根据第四条,这比你看本《宪章》还重要,所以就此打住暂时不要看下边的东西??不要看!否则我可开骂了!      第六条 复习计划应该包括从现在到最后一科考试完成之间的所有时间,但不等于这些时间都用于复习。      
[疏议] 毛主席还是什么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在司法考试面前,我们必须要做一个乃至无数个计划,这些计划的时间应当从现在起算,“现在”指目前这一秒钟;同时,计划的终结时间应该是考试最后一个科目铃响的那一秒钟,而不是考试前一天。      
但是,复习计划和计划中的复习时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你不可能做到每天除了吃饭睡觉就都在复习,这样的计划是非常不科学和非常
浪费时间的。现在可以看看你刚才拟订出的计划,看看是否符合本条的两方面要求。      第七条 复习计划应该包括五个阶段:冲动期、痛苦期、稳定期、高潮期、涅盘期。其中,冲动期不超过整个备考时间的十二分之一,痛苦期则必须在两周内克服,稳定期应占整个备考时间的一半一上,高潮期不超过四周不少于二周,否则一定要想办法延缓高潮期的到来,涅盘期则为考前三至五天至全部考试完成止。      
[疏议] 只要你现在距离司法考试还有40天以上的时间,并且你前期有了那么一丁点准备(例如你曾经学过法律??不管学得有多差),那么你就完全有可能通过司法考试。在计划中,你应该给自己确定以上五个阶段。      
所谓冲动期,是指你现在或你前几天报名、买书的时候的状态,想要考,但不知道怎么考,更不知道怎么安排时间。然后就开始订计划,而计划实际上又不可能完成。这一阶段是必须要经过的,因此本身是没有任何错的。      
所谓痛苦期,就是发现自己没办法完成自己的计划,自己随时在违背《宪章》第一条和《宪章》第四条的原则的阶段。这个阶段你会灰心丧气,你会怀疑自己,你还会怀疑《宪章》并进而妄图不再遵守四项基本原则。这是考验毅力的阶段,对此我只能告诉你:憋屈的时候就别再看书了,想骂娘就骂两声,但骂完了你还得严格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尊重自己订立的计划,否则你只不过是一个只会自己打自己嘴巴的窝囊废。      
所谓稳定期,就是你逐渐改变了自己的坏习惯,逐渐能够将重要的事情优先于紧急的事情去做,逐渐能够安静下来复习,这时候你会发现自己已经可以每小时看好多东西,你的记忆力似乎变得好起来了。同时,你可能会遇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忧郁感,偶尔开始追问自己:我到底要什么?对此,只有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重温本《宪章》,不要再去想那些终极的问题,而是学着享受宁静地读书的快乐。      
所谓高潮期,指突然有一天发现你爱上了司法考试,你发现你特别喜欢目前的生活状况,甚至希望这种状态一直延续下去,与此同时你发现考试的时间已经如此迫近,而你似乎还有许多没有完成的工作要去做。注意:每个人都会在考试前觉得要是再多给自己一个星期就好了,但并非每个人都如你一样达到了高潮期,那些懒惰的人只是在给自己找借口,而你却是因为自己爱上了自己的生活状态。      
所谓捏盘期,指考试前的三天到考试完之间的过程。不管你是变成蝴蝶、野鸭还是凤凰,都应该感到自己正在全力以赴地去做一件你认为值得做的事,你已经完全看淡了司法考试的成败与否,你之所以坐在考场里,是因为你喜欢。你已经完全变了一个人,你已经不用再去逼迫自己做事,你感觉你周围的生命都非常美丽。   
第十九条 不要钻牛角尖。      
[疏议] 钻牛角尖是一切考试的时间杀手。你又不是全国人大的,你也不是要去研究法学,有什么可钻的?!时刻问自己:究竟是弄不懂这道题还是弄不懂这个知识点,如果只是前者,则自己给自己一个嘴巴清醒一下。      
第二十条 少切磋,多咨询。      
[疏议] 不要没事就和考友掺和在一起,很无聊的。集中时间,把笔记本上记录好的弄不明白的地方一次性地找高手讨教就可以,这时候可千万不能客气,要追着追着问??而非追着追着找跟自己半斤八两的人争论。      
第二十一条 越到考试前,越要抓紧时间。      
[疏议] 也许会有人在考试前一周告诉你说:反正没多少时间了,你不如休息一下。我清楚地告诉你,这一休息就等于你谋杀了自己的大量记忆细胞和试卷上的几十分,越到考试前,越要抓紧时间,详细计划到分钟,认真执行计划,绝对有利无弊。这是高潮期过度到涅盘期的关键,不准在考试前放松,不然就不要考了。这一黄金规则,一直有效到最后一科考试前的最后一分钟。建议考试的时候,自己找个考场附近的旅馆单独住下??严禁找考友同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宪章》自你阅读完后当然成为你司法考试全部科目完成前的生活信条,违反本《宪章》将导致你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恶劣后果。           
第二十三条 每周阅读本《宪章》及疏议五遍,并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顺着看。      
第二十五条 本《宪章》还可用于参考其它重要挑战性任务的完成,但对利用本《宪章》达到违法犯罪目的的行为,本人不负责任。
转自:http://www.examlink.com/c/html/Occupation/sifa/20061211/820.html

2007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五大攻略

在司法考试备考我告诫大家以下几点,不能说是备考箴言,但一定具有方向性指导的意义。
  
一、明确卷面题目难易程度的分布规律,做到有的放矢。

  司法考试试卷题目设置要求分为上、下限:上限为具备科学性、合理性要求;下限为
  不出常识性错误,整体要求是不出常识性错误,当然,科学、合理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也是司法考试制度完善过程中的现阶段所决定的。
  卷面试题难易程度的分布(也就是600分的构成要求):1、容易的题目为150分,这块题目是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可以答对的。2、不容易的题目占150分,这是要经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培训,或者关注于国家法制进程、思维和视野开阔的普通人士也可以答出来的。3、较难的题目是150分,这部分题目对考生而言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取决于此。4、难的题目有150分,这部分题目考生答对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同一个专业、同一个领域中的著名学者也未必能做对。考生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是较难的题目所占的150分。所以当一个考生考到450分,他肯定是状元了,不是全国状元,也是地区状元。
  
二、明确题型设置,多选题、不定向选择题决定考生命运。

  单选题在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占150分,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占300分。单选题设置技术简单,考生答题正确率也高,在单选题、主观试卷当中考生普遍(不管是否通过)分数成绩悬殊很小,真正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是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这部分题目设置溶入了我所说的不容易的、较难的和难的题目。
  我经常把单选题比喻为花样滑冰项目当中的常规动作;而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就是“自选动作”了。决定于一个花样滑冰选手是否能脱颖而出的是自选动作的难度和稳定,决定考生是否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要看他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正确律。我几年前就提倡一个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单选题要有持续、稳定的高正确率;多选题目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有充分、超常的发挥”。如果一个考生不解决好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稳定的状态无从谈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于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更深入的属性这里不谈。
  
三、关于辅导用书和历年真题

  关于辅导书的阅读我将分上、中、下有三篇文章具体去谈,是针对六、七、八三个月考生备进程作以指导的。读书大家都会,但是真正读“出来”,不为辅导书所困、所扰、所疲、所厌不是一般考生可以做到的。国家司法考试之所以难通过辅导用书阅读量过大是其原因之一(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是录取率)。辅导用书科学、合理的运用谈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辅导用书只有和历年真题结合好对通过司法考试才有帮助。
  关于历年真题。历年真题大家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原因有以下几点:1、司法考试考的就是题目(试题),而历年真题实际上就是以往的考题。2、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和司法考试自身是脱节的,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培训模式,没有与时俱进的适应司法考试新的变化和趋势。3、能够真正做到应试辅导的老师了了可数,即便是传统意义上的名师真也是青黄难接(如果还沿袭传统的辅导模式我认为可以青黄不接,甚至青黄别接)。因为能够讲授到应试层面,对一个辅导老师而言投入的精力可能比司法考试考生还要大,能做到应试型讲授的必须是学术新睿、新生代。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所传授的是基本的常规的动作,而司法考试本身是个擂台,靠这一些基本的常规动作上了擂台必然败下阵来。
  
四、 民刑要持续发力传统意义上重点开始动摇

  民刑法对于一个考生来讲不同于其他部分法的地方在于:每一个考生只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只有持续的学习、只有深入的把握才可以学好,至于宪法、法理等等许多部门法采取临阵磨枪的权宜之计是立竿见影的,非常有效。
  部门法传统意义上的重点,因为司法考试与所谓的培训所形成的博弈状态之出现,必然会产生动摇,但不是广泛的、大面积的动摇。实际上这点变化只在几十分左右,但是真正摧毁的是因袭十余年的传统培训模式。
  
五、多做历年真题带动阅读和思考

  阅读只可能使一个人的思维处在理解的状态,大多数人至少如此,所以有时我说阅读是被动的。要想带着问题去阅读只有做题,而且是做历年真题。历年真题可以使考生对辅导书的阅读从理解的状态升华到思考的状态,升华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状态。使被动的阅读变为主动。
  孔子的千古名训“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辅导用书阅读只能使考生停留在学的层面;重点法条记忆、辅导书的理解只能使考生徘徊在思的范畴;而怠和惘的问题依然存在,无从解决。恰恰只有“阅读辅导用书、记忆重点法条再紧密结合历年真题演练、研习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使考生”学而思“融为一体,”怠“和”惘“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以上是我对以往关于司法考试备考观点的集中总结,像我以前说的属于管窥蠡测,“这里不是思想的绿地,也许是扼杀思想的泥沼”。但肯定可以给大家备考提供一个视点。即便是井底之蛙,我望到的肯定是天空。
  所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不一定大家都是有志于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但都是满怀理想,积极进取的,想通过司法考试改变目前的生存状态的。都是想过上幸福乃至腐朽的生活的,当然腐朽、腐败的生活未必是幸福的,而且最终肯定是不幸福的。在这里衷心祝愿看过我这篇文章的考生能够得到一点点启发,并在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取得圆满的成绩。

231带给我的反思

2006年曾几时起是我充满幻想的一年,2006年曾几时起是我充满渴望的一年……但这一切因为司法考试的失败终究给我这一年所有的期望划上了一个遗憾的句号。

231分,当分数第一时间映入我眼眶的时候,我没有感到吃惊,因为我知道也明白自己付出了多少,我静下心来开始了自己的沉思:

一、对于司法考试盲目乐观,感觉自己去年刚刚毕业法律基础好,对于很多内容走马观花的看,只看其表未思其内。

二、没有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复习计划,在复习考试的5个月时间里盲目性过大。

三、对于历年真题没有进入切实的深入分析。

四、考试前的一个月自己心浮气躁,没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对于前四个月的复习成果未进行清晰的梳理,导致前功尽弃,考试前遗忘了过多的重点内容。

五、自己的字体太差,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了卷四的成绩。

透、狠、准,成功闯关司考3字经!

我是西部山村的一个小学老师,01年大专毕业到小学任教,04年得到了自学的大本。在这个白天心里不会有事,晚上整个人都没事的山村,生活的简单化带给人的是不需要思考,逐渐也不会思考了。孤身一人,整天在无聊、无奈和惶恐中等待着青春和生命流逝。05年4月突然反省,不想这样消耗下去了,投入了司考买了教材关在屋里开始复习。分出来后,267。没有愤恨忧伤,觉得仍需继续努力。今年过完年后开始复习,每天深夜和着黄土地的淳淳气息,苦中取乐。分出来后,383。没有太多欣喜,只是觉得完成了一个应该做的事儿。

经验谈不上什么,只是在司考吧看到这么多朋友投入司考,很振奋,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和大家交流。总体感觉,我的体会是应对司考“对考察规律的分析一定要透,在学习的坚持上一定要狠,对学习思路的安排一定要准”。

今年司法考试大家普遍反映难度比去年大,题目比去年偏,然而究竟难在哪里,偏在哪里,在“ 难”和“偏”的背后,我们该怎么办?

一、对考察规律的分析一定要透

(一)近年试题朝两个方向快速发展:理论的更加理论,实践的更加实践
在05 年的司考中,对理论考察侧重的趋势已经初见端倪,并且占了较往年考试更大的比重。今年,这种趋势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乌云压阵,不仅明显的反映在卷四上,在前三卷的客观题中也大大加强。
理论的更加理论:先来看看卷四。卷四的前面四道案例分析题不再局限于“案”本身,除了考察案情本身牵涉的法条知识点,还在最后一些问题中增加了对相关制度性理论的考察,例如第二道题第6问: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对公司法新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考察,表面上好像是考法条,但只有理解了理论,才会懂得问题要让我们回答的到底是什么。
卷四后面两道论述题是纯理论问题,都比较晦涩。第一道题涉及依法行政以及诸如信赖保护和程序正义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综合性很强。最后一道题的给出的第一个方向: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涉及罪刑法定的内涵、内在的价值冲突(侧重社会权力本位和侧重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刑法规范的不明确性和法律明确性要求的冲突、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冲突)、在我国立法中罪刑法定的体现、罪刑法定与类推、罪刑法定与司法独立(要求司法只服从于法律,避免来自于权力等因素的干扰)等众多理论问题,其背后隐藏的除了与私权自治相区别的点之外,还指向了“权力和权利”这对法学理论的基本关联点,如果这些理论点总结不出来,或许很难让阅卷老师眼前一亮?
其次,前三卷客观题的理论性也极大加强。虽然05年已经开始显现这个趋势,但今年进一步加强。比如卷一第9题对制宪权理论的考察: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第10题对宪法制定机关理论的考察: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第14题关于公民资格界定的理论考察: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等等。粗略看一下,今年的理论题能占到前三卷的40%多。
实践的更加实践:对于实务的考察多年来一直作为司考的重要宗旨,在这点上今年仍没有变化,要说亮点和难点就在于要求的程度和考察的方式上,这两方面变化的总体特征是要求程度高,方式及其灵活。不再是纯粹在法条上下功夫、与法条生硬的结合,而是具体灵活的案例,逼近真实的司法实践场景,复杂繁琐,干扰点不只一个两个,而是三个四个五个甚至更多,干扰的范围不仅在选项上,整个题干的表述都在迷惑我们,让我们找不着要抓的那条“鱼”究竟藏在哪里。
在理论和实践考察的夹击下,处于中间地带的题目已经非常少,想要凭借死记硬背,只抓法条,而疏忽于理解和融会贯通,肯定会壮烈牺牲。
(二)题干和选项的隐蔽性进一步加大,试题难度比例大大提高。
以法制史为例,传统的法制史可能是所有科目中难度最低灵活度最小的,但05年已经给了我们加大难度的暗示,今年大面积铺开来,几乎全部采用案例模式。比如第15题: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考的是诬告反坐制度,应处以所诬告之罪同样的刑罚。第63题:《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等
(三)考察范围广泛,注重学科之间的归纳、融通和比较,“面大”且“联多”
虽然分清主次、抓住重点一直是我们复习始终要坚持的首要原则,但从05年开始的“面大”这个新情况意味着备考的内容将有所增多, “偏”从这个角度上说,实际上是考察的内容更加广泛、全面所致,所以特别是在应对前三卷细碎客观题的知识点我在复习中做了一定的准备,没有一味采取猜题战术,抱侥幸心理。
“联多”是司法考试在能力上的更高要求,在比较、归纳方面要下足功夫,摒弃各个部门法之间条块分割,互不相干的惯性思维,建立联系的观念。比如卷三的第90题: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需要对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回避以及移送管辖制度相关内容有综合性把握。这样的例子不一而足,还有很多。

二、在学习的坚持上一定要狠

这一点凡是专心考试的人应该都能做到,无论是时间安排、学习计划的坚持,还是清心寡欲等,我的体会有一点狠重要“行百里者半九十”,贵在坚持。

三、对学习思路的安排一定要准

基于对考察规律的分析,我在学习思路的安排上是整体性思路,统筹兼顾,打有准备之仗,争取全面的进步,更好的进步。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复习资料的运用上。
(一)学好教材学透教材。司法部的教材是考试的根本,正是它帮我建立了对法律的基本认识,熟悉并领会了基本的法学理论,它是我普法的好帮手,是解决好理论性问题的基础,教材我看了有5遍,并且一直不离手,随时供查阅参考。今年的司法制度题基本上都来自于教材,让我受益匪浅。
(二)学好真题学透真题。我用的是张能宝的8本,分科进行,各科的考点很明确,考察规律提示很到位,一下子能找到方向。但真题我侧重的不是做,而是领会,关键在于把握知识点。注意,一定不要对着答案做。每练完一章我就作一个总结,查漏补缺。真题书我每页基本都有各种各样的记号和提示,以加强对错误和疑难的分析,争取彻底领会。说来可笑,在第一遍做真题时我稀里糊涂,第二遍老感觉是参考答案错了,第三遍才发现原来是这样啊。
(三)找准重点法条予以彻底强化。毕竟,绝大部分考题还是以法条为蓝本出的。我用的是李建伟的法条书,该书层次清晰,重点法条比较全面(除经济法),关键是写的很透彻,有利于澄清对法条的疑惑。但是,看重点法条我的感觉是一定要以对基本法规的了解为前提,否则很容易形成一知半解、一叶障目。在这方面,刑诉法是我的一个教训。我在看这本书时,还对照真题书看了一下重点法条是否有遗漏,这样就保证了重点法条不漏,没有大的空白点。
(四)理顺知识体系予以全面提高。到了6月底的时候,我尽管仍专心复习,但已感觉很迷茫,头越来越大,知识越来越乱,感觉前进很难。在这种情况下,经人推荐买回了张能宝的《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正好放暑假了,闷头在家看。说实话,开始看这个书很艰难,因为它的编写思路很新,不净下心来很不容易适应,更可气的是它的排版,太差了,最多的有近三十页不留一个空行,让人感觉非常压抑。但过了四天,沉下心后,就发现了这个书的奥妙之处。它注重知识梳理,建立了比较好的知识体系,整体感很强,容易把比较零散的东西串起来,理清晰,讲解主要围绕的是考点强化和难点突破,知识对比方面做得好(图表和注意事项提示比较多),新案例多,有利于在以前学习基础上的思考、训练和提高。一个月的强攻,全书看完后非常累,但感觉清晰多了,再回头看真题和重点法条,对问题的认识好多了,上了一个大台阶。
(五)做好模拟调整考前状态。这对每个人应该都很重要。考前我基本没出门,司考吧帮了我大忙,我在上面下载了三校的几套模拟题进行了考前训练,下载了论述材料进行了分析和强化。后来进了考场,觉得跟考前的训练和调整差不多,也就不再紧张急躁,从而保证了正常发挥。
以上意见非常粗糙,请大家原谅批评。另外如果辞职做律师需要办哪些手续,到哪些地方做比较好,希望大家能给我提供指导!

非法本猫猫“一次”过司考

其实看标题也知道,我参加过不止一次司法考试,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只有今年这一次,04年我也考过一次,当时是临时心血来潮想去考,连书都没有买,借了一本(好象是第二册),看了半个月后,就上了考场,所以那场考试对我来说,不具任何意义(第四卷考了一个小时就出去唱歌了,呵呵),最后的成绩是200多分,当时我还挺满意的,现在想一想真是傻得可爱,以为自己天生聪明呢,直到今年真正静下心来考试才明白,你什么都不准备和你看过一、两遍书粗粗准备一下参加考试的结果是一样的,也就是200来分,不会超过300分,而你认真复习一年、两年甚至三年之后,你也可能只在360分左右徘徊,当然,我指的是象我这样的、不具任何基础的非法本考友。
首先,我想告诉首次参加考试的非法本考友的是,不要相信所谓的三个月过司考之类的说法,那对于法本考生来说,确实存在,因为他们已经有四年的基础摆在那里,他们所要做的只是将自己的知识再强化、再升化,我想,三个月的时间是足够了,但对于我们来说,你真的相信自己在三个月之内能从一个法盲直接通过司法考试吗?这太不可能了,天才确实存在,而我们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拿我自己为例,第一阶段的基础知识学习,我整整用了将近四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我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才将三本教材过了一遍,比起后来我仅用三天时间就能将书过一遍,简直有如天方夜潭(当时,我看到林海的帖子,看到他用20天就过完教材,我还暗暗想,这肯定是个骗子,呵呵)。
第二,所有的非法本考友都应当问问自己,我考司法考试究竞是为了什么?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或想法,否则你是坚持不下来的,司法考试的残酷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我从一开始的信心足足到无数次想放弃,从累了就哭到最后哭都哭不出来,一路走过来,直到通过考试,司法考试的“阴影”仍笼罩着我(天天晚上梦到查分,呵呵),所以,一定要竖立一个明确的目标,大家或许会认为这是一句空话、费话,可是,无数次支持我继续挺下来的,也正是这个目标。
第三,论坛里经常有人在问,哪一家的教材好或是哪个老师好这样的问题,相信在征文中已经有很多人给过建议了,那就是,无论哪一家的教材,只要你认真读了,理解会了,就有过的可能,我也是这个想法,不过,就我个人而言,我推荐扫盲阶段用原来的指定教材,提升阶段用万国或是中法网的,两家各有所长。另外,一本法条汇编也是需要的,市场上有很多版本,都差不多,不过推荐一下我买的那个版本,在法条后面附上了相关的真题,这样一来,可以对司考如何出题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对了,一定要听讲座,这项工作在前期做比较好,一是时间充足,二是确实可以帮我们非法本解决大问题,我们基本是法肓啊,听听讲座有让人茅塞顿开的感觉(推荐几位老师,杨秀清的民诉,杜丽新的三国法,王小龙的商经等等,其实万国和中法网的老师都不错,建议大家前期的时候多听听,录到MP3上,象听歌那样走哪儿听到哪儿,呵呵)。
第四,时间分配问题,我从今年1月1日开始复习,直到参加考试,每天看书,从不间断,基本每天看书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节假日可保证10小时以上),因为是在职,所以很辛苦,不过,这也说明,在职考生不用辞职,一样可以考得上,关健是坚持。在准备考试期间,基本没有娱乐,实在有推不过的聚餐,也都是中途悄悄离席。这样说吧,坚持到一定程度,你自然而然会放弃这一切,因为在享乐的时候会很自责,晚上躺到床上会后悔的要死,呵呵(记得在考试的最后阶段,江苏电视台晚上演阁楼男女,里面的男主角庆民也参加司法考试,每次看到他不用功谈恋爱,我心里别提多自在了,每次看到他用功看书,我心里就跟猫抓一样,呵呵)。
第五,找一个一起司考的朋友。无论你是在网上或是现实生活中都应该找一个这样的朋友,情绪低落时可以相互鼓励,还可以相互较劲比着学习,可以相互讨论问题,书也可以换着看,总之好处很多,我有幸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得到了青梅煮酒的无私帮助,在四五月份的时候,青梅煮酒带着我一起把行政法过了一遍,我受益非浅,虽然青梅今年没过,但我在这里衷心的希望他明年一定过。
第六,注意精力分配。这里谈谈我自己的分配情况。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在准备的过程中特别关注几门,具体是哪几门,就看各自的情况了。在这次考试中,我把诉讼法当成自己的强项,虽然比较复杂,但是也挺简单,在看书的时候就画图,用一张大白纸一项一项的列清楚,每一项中间要注意什么问题,用小一点的笔写上,复习民诉时顺便看刑诉,看刑诉时也对照着看民诉,这两部法我在后期都是放在一起看的,其中有很多不相类似之处,看得多了,也自然就记住了(光是法条,我就看了不下十遍)。有个强项在考试中很重要,我们在中学时都有经验,每个人都有强项,要么是物理,要么是数学,只有这样,考试才能拿到好名次。在司考中也要这样做,总要有那么几门是我们拿手的吧,是要给我们挣分的。行政法不必说了,一提就头疼,可是因为青梅的原因,我最后学得也挺好,呵呵,我整理了一份大概四五十页的笔记,内容非常全且思路清晰,里面的内容是以张翔老师的提纲为架子自己整理的,包括了数位老师的讲课精华,我觉得真的不错(小小的得意一下),之后会发到这个帖子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用现成的不如自己整理,那样思路会更清晰。刑法是我最喜欢的一门课,非常有意思,在扫盲阶段我就已经复习得很好,重点法条用实心红圈画出,次重点用空心红圈,类似的法条自己先做比较,这样一来,后来看参考书时,只需将必须注意的问题标到书上相应位置就可以了,一般来说,只要前期做好这些工作,在后面复习的时候,刑法会让你感到很舒服。民法不提了,民法六十讲看了不下五遍,法条看了N次,最后还是不怎么样,呵呵,一个星期不看,再看又象是从没见过的似的。第一卷建议大家多下功夫,象是法制史得分比较容易,内容也不多,完全可以把分都拿上,三国法也一样,内容并不复杂,建议大家先听讲座,听讲座的同时看书做笔记,最后我大概整理了十页笔记,已经足够了,虽然东西多,但是一想到用不着看法条,也挺高兴的。法理重在理解,记得内容不是很多,而且考点挺集中的,拿一多半的分不成问题,其实学好法理的意义并不在第一卷,而是在第四卷的论述,那些题就是要大家运用法理知识来解释问题,因此,建议大家多读教材(三大本的第一本)。至于商法和经济法,我买了小小的口袋本,把重点法条都标上记号,没事就拿出来看,象是开会时,睡午觉之前,很方便,建议大家随身携带,商法和经济法万国的王小龙讲得很好,配合万国的教材再有个整体的理解就够用了,用不着看教材。
最后一点要提醒大家的,就是一定要勤动笔作笔记,我上大学时,副科一向是我的最爱,因为我有本事将一本书的内容整理到一张纸上,每天带着,随便看看,轻松就过关了。司法考试中我也是这样,一般在听讲座的时候都会顺手做笔记,每个老师讲得侧重点不一样,书本上的侧重点也不一样,用简练的语言整理到纸上,在考试后期复习的时候,这会大大节省你的时间,让你在短时间内不断重复知识点。
就说这么多吧,司考其实就是一场战争,谁准备的充分,谁就有可能打赢,当然,既然是战争,里面难免包含着运气的成份,但是,我始终认为,运气往往眷顾那些有准备的人,无论有多少人认为象我一样考了360几的考生只是运气好,我始终认为,我们所付出的坚辛、努力以及不懈的坚持才是我们最终成功的基础。
“每一处伤痛最终都会透过我们的皮肤,在我们的心室壁上烙上美丽的花纹”――司考,正是我心室壁上最美的那朵花。

民法的学习方法

最近听到不少同学为如何学习民法叫苦不迭,论坛上也多次论及,见仁见智。学习方法本不能一概而论,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但听听民法学者的经验之谈,无疑对我们的学习大有裨益。故在此转载一些相关的文章,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有何学习心得,也欢迎大家继续来讨论。
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
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 王泽鉴该文摘编自王泽鉴著《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人应该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能够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依法律的规定,做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大陆法系国家(以台湾地区为例)的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抽象的课堂讲授,教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文,通常亦无课堂作业。为了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乃成为学术著作的主流。就考试题目而言,亦偏重抽象议论题,任课教师于考试后也很少解说试题的内容,综合分析学生在法律思考方面常犯的错误或不足。 传统法学教育实有改进的余地。其中一项关键的重点就在于积极推展“实例研习”(的文称Ubung,在日本称为演习)的教学方法。易言之,即学生除上课听讲以外,就每一门基本法律科目,尚需研习若干的实例,考试亦应以实例为原则,期能加强增进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人从事的工作在于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涉及到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或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问题,而此实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实例研习有如下的功效:
第一, 凭借实例可以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 王伯琦先生在其“论概念法学”论文中谓:“我可不韪的说,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还是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法律概念。”可见,确实掌握法律概念,是何等的重要和何等的不易。概念是法律的构成部分,处理问题的思考工具,因此必须藉着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和运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是民法重要的概念,官方考试中常见的试题是(1)何谓负担行为?何谓处分行为?二者之不同点在哪里?(2)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何在?试就其性质或要件与效力言之。实则藉着一则简单的实例题,更能深刻的测试考生的理解程度及应用能力:甲寄存A、B两画于乙处,乙擅以之作为己有出售于善意之丙,并交付之。试问:(1)甲与乙间、乙与丙间共有多少法律行为,何种法律行为?(2)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3)设乙系径以甲的名义让售A、B两画于丙时,其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概念是抽象的,需具体化于个别事物之上,因此“举例”阐释法律基本概念至为重要,故考试题常有“试举例说明之”,盖可由所举之例判断其理解的程度。因此,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学习之,始不致发生“人之耳朵为从物”的误会!
第二,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试举一例说明:一道试题如下,18岁已婚之某甲,赠与8岁之某乙一个名贵电动玩具,乙即将之转赠给7岁之某丙,并即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试问乙父丁要乙向丙请求返还该玩具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为何? 在200余份考卷中,有如下的发现: 1、大多数考生在结论上均能肯定甲有行为能力,但其理由构成甚不一致:有认为未成年人已结婚者,视为成年,故有行为能力;有认为未成年人已结婚者,依结婚成年制度,为成年人,故有行为能力。此两种说明均有误会,第13条第3项规定,“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故未成年人虽因结婚而有行为能力,但不因结婚而成年或视为成年(参阅第1006条、第1049条)。 2、考生多能认为,18岁已婚之某甲有行为能力,8岁的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甲赠与乙玩具,乙系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参阅第77条但书),故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契约有效。唯有部分考生认为8岁之乙将该玩具转赠给7岁治病,系属单独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应属无效(参阅第78条),对于“单独行为”与“单务契约”两个概念,显欠了解,有所混淆。 3、多数的考生未能认识“债权行为”于“物权行为”的区别,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契约有效成立,乙因而取得玩具的所有权。实则,乙之取得玩具的所有权,乃基于甲和乙之间的让与合意与交付(物权行为,第761条),赠与契约系其取得该电动玩具所有权法律上的原因。 4、大多数的考生于处理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常不知“从何说起”,不知所谓历史方法、请求权基础方法,何谓鉴定体裁和判决体裁。 据上面实例的解答,可见一般学生普遍欠缺理解条文的能力,未能彻底掌握法律概念,不能逻辑的思考问题、处理问题。若将上题改为议论题:何谓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谓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则用功的学生可以背诵条文、教科书而取得高分,但是在其洋洋大观的抽象理论论述中,隐藏着多少法律思维上的瑕疵,没有彻底了解的条文,不正确的法律概念!这些缺点,只有在实例的测验中,才能显露出来,也因此才能被改正,被根除! 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做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见同学们抱着一本厚厚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上面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方法的效果实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整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实例研究对于训练培养法律人的能力,具有重大功能,但有二点应予注意: 1、实例多偏重特殊或个别问题,为避免“仅见数目,不见森林”,实例研习应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密切配合,俾能彻底了然与法律的体系、精神及基本原则。易言之,就现代法学教育而言,实例研习、课堂讲义及研讨会应鼎足而立,不易偏废。 2、初学者对于实例,常不求甚解,偏重记忆,故在考试时不免凭借记忆,搜索曾经做过、听过的题目,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试图以此作为解答的样本。应强调的是,具体的案例事实,殊少雷同之处,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务必审思明辨。法律上实例,犹如数学上演算题,不可徒事记忆,非彻底了解其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不足应付层出不穷的案例。实例研究的目的乃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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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有一个脾气很坏的男孩,他的爸爸给了他一袋钉子,告诉他,每次发脾气或者跟人吵架的时候,就在院子的篱笆上钉一根。第一天,男孩钉了37根钉子。后面的几天他学会了控制自己的脾气,每天钉的钉子也逐渐减少了。他发现,控制自己的脾气,实际上比钉钉子要容易得多。终于有一天,他一根钉子都没有钉,他高兴地把这件事告诉了爸爸。 爸爸说:“从今以后,如果你一天都没有发脾气,就可以在这天拔掉一根钉子。”日子一天一天过去,最后,钉子全被拔光了。爸爸带他来到篱笆边上,对他说:“儿子,你做得很好,可是看看篱笆上的钉子洞,这些洞永远也不可能恢复了。就像你和一个人吵架,说了些难听的话,你就在他心里留下了一个伤口,向这个钉子洞一样。插一把刀子在一个人的身体里,再拔出来,伤口就难以愈合了。无论你怎么道歉,伤口总是在那儿。要知道,身体上的伤口和心灵上的伤口一样都难以恢复。你的朋友是你宝贵的财产,他们让你开怀,让你更勇敢。他们总是随时倾听你的忧伤。你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会支持你,向你敞开心扉。”告诉你的朋友你多么爱他们,告诉所有你认为是朋友的人,你的行动可以从邮寄这个小小的故事开始。有一天,当这封信回到你的信箱里时,你会发现你有一个很大的朋友圈。 最后,我要说:“友谊的幸福之一,使知道了可以向谁倾吐秘密。”如果你收到了这封信,是因为有人在默默地祝福你,因为你也爱你身边的一些人。如果你总说太忙,不能将这封信转寄出去,老是说:“改天再寄。”你将永远都不会去做这件事的。所以,不要找借口,静心的看看这篇古老印度来的故事,然后决定为你的朋友们做一些事,从传寄这封信开始。当你说:“你是我的好朋友”时,请认真地说出来。当你道歉时请看着对方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