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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重点专题讲座主观题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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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重点专题讲座主观题讲义
2/12/2007
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北京万国培训学校
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由1997年成立的北京万国国际商务咨询公司培训部和2000年7月12日注册成立的北京万国培训学校发展而来,2004年1月4日正式注册。
目前万国以法律教育与培训为核心,形成了教育培训和产业发展两大系统。教育培训系统已经拥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武汉、西安、郑州、济南、青岛、重庆、昆明、乌鲁木齐等多家分校;产业发展系统已经拥有北京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时代前程法学研究院,以及万国法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国国际商务咨询公司等子公司。无论教育培训系统还是产业发展系统都已经建立了多种发展平台,是一家集教育培训、教育研发、图书杂志音像出版、远程网络在线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就业、法律数据库及软件研发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教育科技公司。
经历八年创业发展,万国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武汉、西安、郑州、济南、青岛、重庆、昆明、乌鲁木齐等地设有多所万国学校,各地的学校提供的培训项目包括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法律硕士、法律高自考、法律成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等系统培训。
万国坚持"学员的需求是万国无声的命令"的服务宗旨,并贯穿于整个培训与管理的全过程。各地万国学校采用统一的品牌、统一的师资调配、统一的基础教材、统一的授课质量、统一的投诉系统、统一的教学服务、统一的教学管理制度,从而确保了各地万国学校能够为所有学员提供最高水准的教学和服务。
万国已经成为中国司法考试培训的第一品牌,注册了全国法律教育培训的商标,拥有万国自有的知识产权,曾荣获司法部考前培训"规范单位"称号。“学法律找万国,过司考靠万国”。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万国总结出循序渐进五阶段培训模式,既夯实了理论基础,又提高了应试能力,使万国学校学员司法考试过关率不断上升。仅2004年万国在全国范围实现司法考试过关学员达2300多人,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司法考试过关学员达3100多人,连续两年保持在全国至少每10名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中就有1人是万国学员,在有些城市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则绝大部分都是万国学员。
万国多年来坚持原创的教学与出版,形成了一支过硬的独家授课教师和科研队伍,通过大量的成功教学和对各种考试规律的科学分析,出版了具有权威性的自编教材,突出以学员的需求来编写循序渐进的教材和特色,使学员在阶梯式的教学中掌握挑战考试极限的正确方法,引发了震憾性的教学效果,使许多水平低、离开校门多年的大龄考生也能顺利通过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其中万国的《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获得2004年国家优秀图书奖。
万国法律产业发展系统,已经拥有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以培养高素质的律师后备力量为首要任务的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作为万国法律教育产业发展的新平台,为万国学员提供律师实习及执业的机会,实现法律人的职业梦想。
万国注册成立了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万国教育在线),专门致力于法律在线教育服务和远程培训服务,从事法律教育软件和数据库的研发与推广,不断为用户提供高效、趣味、专业的法律软件教学产品,让更多的中国人通过万国,掌握法律,应用法律。
万国接收了北京时代前行法学研究院,致力于法学应用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结合,与国内外著名的高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国际法律课题和国内重大法律课题的研究,出版法律人的专业刊物,为中国法学和法律发展做出万国人的贡献。
《易经》曰“首出庶物,万国咸宁。”法律的本质是追求与实现正义,万国人以此为不懈的追求,以德为本,以法为业,立志通过有效的培训让越来越多各行各业的精英分子融入到法律工作队伍中来,为有志于法律事业的人们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推进中国的强盛、人民的富裕。
Email:wanguo@wanguoschoo
电话:010—82116655,
传真:010—51622779
邮编:100086
2007年北京万国学校国家司法考试网授教学计划
三校名师
-- 三校名师简介
三校名师 名不虚传
——名校、名师、名题,铸就名不虚传的三校名师
★ 名 校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是中国最大的司法考试培训基地。从1992年起,三校名师就开始从事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近年来培训人数直线上升,期期爆满,已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仅2001年度在北京就培训学员1万多人)。三校名师缔造出中国最著名的司法考试培训品牌!
★ 名 师
三校名师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三校名师于一体。他们具有多年命题经验,多次参加指定教材编写,是中国司法考试的名师大腕,是广大司考学员信赖的授课权威。
★ 名 题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小组由司考名师、法学教授、往届“状元一族”组成。对历年考题进行研究,综合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最新考试消息,对当年的司考进行预测。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三校命中率高,不是漏题是押题!其中在2002年司法考试命中150分、2003年命中169分(含名师课上所讲案例)。三校名题,已成为司考考生的抢手之物。
名校名师名题。以实力赢得学员认可,以实效获得社会信誉。据学员信息反馈统计,参加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一般能在自身基础上直接提升50分以上。其中,2002年培养出2名300分考生,2003年司法考试中又培养出3名300分以上学员!
航天一号班
超级旗舰班
旗舰班
中法网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历史,2007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为了让广大学员在2007年司考梦成真,北京中法网学校已经推出2007年度司法考试远程培训案方。
经过五年司法考试培训的历练,中法网学校远程培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所考生认可。多年的市场积累使得我们赢得了数万考生的信赖,顶级名师、超低价位、科学设置、方便实用的中法网远程课堂已成为众多考生的首选培训方式。
2007年中法网学校将继续秉承为学员服务的宗旨,从基础做起,务考试之实,从方法教起,务应试之需。司法考试是您和我们共同追逐的梦,我们愿尽全力成就您的梦想!加入到我们的队伍来吧,您还等什么呢?
科学实用的5+1培训法
中法网远程培训分为基础串讲班、法条精讲班、案例解析班、方法技巧班、题海训练班、考前冲刺班。
基础串讲班:依据司法考试大纲,结合司法考试特点,由司法考试专家为学员系统、全面的讲解部门法。夯实的基础知识是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宝,名师的基础知识的精彩演绎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捷径。
法条精讲班: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茫茫“法海”何为重?——法条精讲告诉您!法条精讲班由对司法考试及法条有着深入研究的专家进行讲解讲,为您理清法条的体系脉络,为您指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条中的关联性,为您总结重点法条的记忆方式,给您法条之中的“众”中之重!
案例解析班:以“案”说法,轻松记忆。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考查越来越注重情节性,情节设置的复杂性,题干“伏笔”的迷惑性,知识点考查的综合性使得考生对案例题无从入手。案例班的目标就是,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教给您案例分析的破题之道!
题海训练班:题海训练班分为单元测试、试题训练、全真模考三部分,由浅入深,直指考试精要。单元测试以部门法为体系设置训练题,适合第一轮学习使用,用于配合基础知识的学习,可以帮助考生巩固学习成果,达到反复记忆的功率。试题训练以相关部门法的综合知识点为体系,在单元测试基础上提升了试题难度,注重了对综合知识点的考察,帮助考生在原来基础上进行跃进。全真模考则完全按照司法考试的试题进行设置,用于考生的综合训练,考生在经过一轮或二轮的复习后可以通过全真模考来检测学习效果,弥补遗漏的知识点。
方法技巧班: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先决条件。方法又包括学习方法、应试方式和答题技巧。中法网学校将聘请司考专家及司考状元从不同的侧面为您阐述。帮您在宏观上把握,从微观上掌握。
考前冲刺班:通过前五阶段的学习后,中法网学校还为考生安排了考前冲刺班,为您在考前提示司考重点、要点、难点,为您预测最新的司考趋势,为您铺平司考坦途。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从2002年全国首次举办以来,已历经了五年,报考人数逐年递增,2006年全国考生已达27.6万余人,考生众多是因为司法考试资格证的重要性及报名无专业限制,只要是本科以上学历均可报考司法考试,国家要求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都需要持证上岗,在录用公务员时,各地方均对持司法执业资格证的考生给予优待。这对于法律专业学生以及从事法律执业人员来说犹为重要。报考人数众多但司考每年的通过率仅在百分之十左右,并且考试内容繁杂,故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
北京新起点学校创建于1999年4月,主要以司法考试、法律硕士、MBA、MPA、高等自学考试助考等考试培训为主。司法考试项目现已成为司考培训界的品牌学校,提供的课程和资料倍受全国学员的认可。
北京海天学校
北京海天教育集团是经教委批准注册的一所正规的考研办学培训机构。我校校长由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王启富教授出任,名誉校长由全国著名的考研辅导专家任汝芬教授担当。我校秉承“信誉一流,师资一流,成绩一流”的办学宗旨,全国有40余所海天分校(均为独立的培训机构),总部位于北京信息中心的中关村南大街数码大厦,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办公环境气势恢弘;文化氛围良好,学术气息浓厚。凭借北大、清华、人大、法大、北外、西安交大巅峰级师资的大力加盟、国际化专业的教学管理、气势磅礴的听课人数,以及无与伦比的辅导效果,蜚声京城,享誉全国,赢得了全国考生的一致认可。我校在全国考研培训TOP调查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中国考研辅导教学旗帜机构”;被全国教育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委员会授予“示范单位”铜牌;被中国国情调研中心教育委员会中国教育部信息中心评为“百强教育培训机构推介”(全国12500多家大型培训机构中,仅为数甚少的几所考研学校获此荣誉,根据我校综合实力测评最先获此殊荣)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河北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搜狐网、新浪网、考研加油站等多家大型新闻媒体纷纷以大版篇幅对我校的名师和骄人的成绩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报道,已成为全国考生公认的研究生教育培训基地。
海天教育集团开设的辅导课程主要有考研公共课政治、英语、数学、专业课辅导以及司法考试辅导,我们成熟的培训体系和令人惊叹的辅导效果,在众多培训学校中独树一帜,以其独特的办学特色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好评。师资力量雄厚,教师百余名,均为全国知名教授副教授,其中十余名曾是考研命题组、阅卷组成员,他们作为海天的教研组成员和智囊团为我们的海天学员授课、编写教材、研究时事政策、制定个性化辅导策略等。全国共有员工三百多名,其中硕士、博士学历七十多名,强大的员工梯队和精英师资队伍是海天十年辅导教学达到无以动摇地位的有力保证。
十年海天辉煌岁月,百年壮志教育强国,海天教育集团将继续秉承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理念,全力打造中国最优秀的教育培训机构品牌,回报百万学子的关爱!飞跃海天,成就梦想,海天教育集团愿与百万学子携手共同缔造美好的未来!
中律LG400
LG400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全称法之苑(Law Garden)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是一所经教育主管机构审批,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合法办学主体资格(办学资证:京教社证字V90034号)的专业从事司法考试培训工作的教学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她的办学项目已经扩展到法律硕士考前辅导,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前辅导,执业律师考前、在岗培训,法律专业英语培训等各个方面,逐渐发展成为一所集研究、开发、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高品味、多层次、专业化的培训机构。
LG400是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近年推出的一个司考品牌。该中心创办于1984年,其培训业务直接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司法考试司指导和监督,是唯一的一所司法部直属的法律培训机构,具有十多年的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考前函授、面授和卫星远程培训经验,已经帮助三千多考生成功过关。LG400依托于中华律函,作为其面授培训的全权代表,负责独立运作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LG400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周围,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都相去不远,凭借三校法学教育宝贵的智力资源,以及中心全体职工的热情服务,LG400为众多学员成功过关提供良好条件:总结历年辅导经验,独创科学的"系统阶段性全程培训模式",进行脱产与业余、函授与面授多种方案相结合的培训;力邀京城一流法学学府的众多知名教授、博导组建豪华的名师团队,充分利用他们的宝贵经验辅导学员;组织来自法学名校、师从著名法学家的法学博士成立高素质的司考应试研究团队,帮助考生探索司法考试的规律并研究有效的复习应对策略;精选三所名校通过司法考试的应试高手组成答疑团队,为学员提供一对一的单独辅导;此外,在日常生活上,LG400也竭尽全力为学员提供优良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LG400一贯深以推进中国法治事业为己任,以培养精英法律人才为宗旨,坚持"一切为学员而思而为"的指导思想,秉承"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办学理念,踏实做事,勤恳做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3年,在激烈的司法考试培训竞争中,LG400取得了优异的战绩:2003年共培训学员总计2100多人次,根据跟踪调查和学员反馈,其中系统一班的过关率为58.6%,系统二班的过关率为45.3%,考前突破班学员过关率为32.4%。在过关的学员中,最高分得主取得了293分的好成绩,280分以上的学员有12名,260-279分的学员有89人,240-259分的学员有412名。很多媒体都对LG400的业绩有过详细报道。目前,LG400已经成为京城最为成功和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司考培训品牌之一!!
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课件制作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极高的通过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受到广大学员的一致好评,现已成为国内目前最大的法律远程教育基地。法律教育网2006年有多名司法考试学员获当地状元。在总结2004、2005、2006年辅导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法律教育网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名校名师,强力推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即刻报名,可学习2005、2006、2007连续三年的辅导课程,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次数重复点播学习,并可下载,更多超值优惠,精彩不容错过,欲报从速!
顶级师资阵容
·由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名校名师共同执教,丰富的司考辅导经验、对司法的重点和难点的准确把握、有效直击司考命题精髓,定会使您受益无穷。详情>>>
·资深老师在线答疑,学员提交到答疑板上的问题24小时内即可得到满意答复!
律政
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是经教育部门批准注册的、致力于从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硕士考试及其它法律相关培训的专业学校。办学许可证号:京教字F91189
律政司法培训学校除在北京开展面授班外,已经在全国50余个城市建立了分校,通过实时交互式卫星授课,使得北京以外的学员也能与北京面授学员一样得到名师现场辅导。成立迄今,律政以其权威的名师阵容、科学的辅导战略、星级的优质服务成就了全国许许多多考生的司法职业梦想,全国分校平均通过率高达68%,成为中国司法考试考前培训的领先品牌!并成为司考培训界若干个先进理念的首创者:
第一个组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教研团队的学校
第一个倡导阶梯式科学辅导理念的学校
第一个编纂司法考试系列辅导丛书的学校
第一个通过卫星和互联网使北京名师服务于外地考生的学校
第一个在全国设立封闭式集训模式的学校
……..
如此众多的首创之举不仅体现了律政的专业化水平,更彰显了律政作为司法考试的领军品牌对学员服务的精益求精!
选择律政就是选择成功!
考试法草案拟近期报国务院 争取涵盖司法考试
据法制网-法制日报报道,中国教育部考试法立法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拟于近期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争取考试法所调整的范围包括高考等国家考试,并涵盖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各种社会公共考试。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周旭等31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考试法。
报道说,考试法的制定,已由教育部牵头,成立了由司法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目前中国参加各类考试的人员众多,其组织工作涉及的部门也很多,考试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考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需要用法律规范。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周旭等31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考试法。
报道说,考试法的制定,已由教育部牵头,成立了由司法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目前中国参加各类考试的人员众多,其组织工作涉及的部门也很多,考试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考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需要用法律规范。
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07-2-3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及其他两项意见,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出台首个司法宽严相济专门文件,聋哑少年嫌犯可不起诉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其中,第一项新规是最高检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未成年人罪轻一般不捕
据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占到全部案件的10%.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最高检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增加完善了八项制度。
其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聋哑少年嫌犯可不起诉
新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更加明确化: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也可不起诉。
“花钱买刑”说法不准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介绍说,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陈国庆说,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适当从宽处理并非花钱买刑,老百姓应当转变观念。不过,犯罪手段残暴和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则不包括在此。
群体事件慎罚一般参与者
陈国庆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未成年人起诉中可见亲属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陈国庆说,“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是宽严并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
{1} 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 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
·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
·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3} 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
·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最高检表示:
“严打”是宽严相济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1日说,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从严和从宽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童建明说,“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及其他两项意见,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出台首个司法宽严相济专门文件,聋哑少年嫌犯可不起诉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其中,第一项新规是最高检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未成年人罪轻一般不捕
据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占到全部案件的10%.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最高检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增加完善了八项制度。
其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聋哑少年嫌犯可不起诉
新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更加明确化: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也可不起诉。
“花钱买刑”说法不准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介绍说,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陈国庆说,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适当从宽处理并非花钱买刑,老百姓应当转变观念。不过,犯罪手段残暴和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则不包括在此。
群体事件慎罚一般参与者
陈国庆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未成年人起诉中可见亲属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陈国庆说,“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是宽严并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
{1} 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 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
·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
·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3} 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
·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最高检表示:
“严打”是宽严相济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1日说,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从严和从宽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童建明说,“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物权法草案》简析
199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1年底,全国法工委在这两个建议稿的基础上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至今,这部草案经历了六次审议。
一审萌芽初成,物权法首次被推向立法前台。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审私产入宪,草案做第一次修改。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删除了原草案特许物权部分。
三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005年6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随后的40天里,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等方式提出11543件意见。
四审强调平等保护,但争议焦点未达成共识。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对住宅用地使用权、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及业主的诉讼资格等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五审仍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2006年8月,五审仍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且,五审稿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六审多处达成一致,草案趋向成熟。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六次审议,将基本经济制度写入“总则”;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删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取消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细化了征收补偿;对于小区的车库和车位问题,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民主法治 民主参与立法权利平等保护
四年六审,这是我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整个修改过程中民意得以体现。民主国家的外在表现就是在法律或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人民的意识参与其中。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集了社会各领域公民和法人的意见,整个进程蕴涵了巨大的宪政意义。公布后半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和谐”的“谐”,即皆言,大家对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法律都能发表意见,并影响立法决断。如此,既能减少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又维护了社会和谐,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从私产入宪,到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受平等保护,这一步步的变化折射出我国民主进程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安全地、确定地对自己的物享有权利,就有了自由地与他人进行财产交换的前提和可能,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民法的两根支柱,也是支持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物权是财产归属的静态,债权是财产交易的动态。有了与国家、与集体、与他人平等、民主对话的条件,才会有互惠互利的平等财产交易,有对权利的尊重和承认,由此带来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民主与和谐。
草案简析
明确权利边界现稿已趋成熟 物权体系明晰追求利益最大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才智和激情,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达到利益最大化。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普遍认为,草案已日趋成熟。经过第六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在明年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日渐成熟的物权法明确了公民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平等权利。下图即物权结构图,从中可看到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六审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地问题:六审草案比五审更进一步。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后,增加“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严格限制。从程序上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
征地后的补偿问题,六审草案修改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六审草案对上述问题规定的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六审草案还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
物就是我们平时所能看得到、摸得着的有形物。有形财产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普通百姓家里绝大多数都是有形财产,日常的衣食住行都要依赖这些物。物权法就是针对这些物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保护———界定谁享有物,在物上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又如何保护。物权法是一部权利保障法。物权的核心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核心又是土地,所以任何国家土地制度都是经济的一个命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草案六审稿还规定:“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六审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通风、采光、流水、通行等。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关系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六审稿第一章章名由原来的“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法的核心,又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草案坚持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并把它写入基本原则,为建设物权归属安定的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六次草案删除了五次审议稿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审草案稿最大的改动在于删除了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费规定。关于续期,六审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审草案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宅基地使用权
草案限宅基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地役权
两块土地相邻,相邻各方相互之间就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里有相邻关系还有地役权,物权法里面把相邻关系看作是自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房屋,例如流水、采光、日照、安宁等,而地役权是合同的关系,一方为了要盖房子,利用邻居的地存放一些东西,这是合同关系构成的地役关系,相邻关系是自然形成,地役权是约定形成的关系。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的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通过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
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约定。(陈云芳 实习生王兵 俞蕙)
一审萌芽初成,物权法首次被推向立法前台。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审私产入宪,草案做第一次修改。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删除了原草案特许物权部分。
三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005年6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随后的40天里,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等方式提出11543件意见。
四审强调平等保护,但争议焦点未达成共识。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对住宅用地使用权、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及业主的诉讼资格等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五审仍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2006年8月,五审仍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且,五审稿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六审多处达成一致,草案趋向成熟。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六次审议,将基本经济制度写入“总则”;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删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取消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细化了征收补偿;对于小区的车库和车位问题,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民主法治 民主参与立法权利平等保护
四年六审,这是我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整个修改过程中民意得以体现。民主国家的外在表现就是在法律或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人民的意识参与其中。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集了社会各领域公民和法人的意见,整个进程蕴涵了巨大的宪政意义。公布后半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和谐”的“谐”,即皆言,大家对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法律都能发表意见,并影响立法决断。如此,既能减少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又维护了社会和谐,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从私产入宪,到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受平等保护,这一步步的变化折射出我国民主进程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安全地、确定地对自己的物享有权利,就有了自由地与他人进行财产交换的前提和可能,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民法的两根支柱,也是支持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物权是财产归属的静态,债权是财产交易的动态。有了与国家、与集体、与他人平等、民主对话的条件,才会有互惠互利的平等财产交易,有对权利的尊重和承认,由此带来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民主与和谐。
草案简析
明确权利边界现稿已趋成熟 物权体系明晰追求利益最大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才智和激情,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达到利益最大化。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普遍认为,草案已日趋成熟。经过第六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在明年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日渐成熟的物权法明确了公民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平等权利。下图即物权结构图,从中可看到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六审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地问题:六审草案比五审更进一步。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后,增加“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严格限制。从程序上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
征地后的补偿问题,六审草案修改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六审草案对上述问题规定的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六审草案还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
物就是我们平时所能看得到、摸得着的有形物。有形财产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普通百姓家里绝大多数都是有形财产,日常的衣食住行都要依赖这些物。物权法就是针对这些物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保护———界定谁享有物,在物上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又如何保护。物权法是一部权利保障法。物权的核心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核心又是土地,所以任何国家土地制度都是经济的一个命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草案六审稿还规定:“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六审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通风、采光、流水、通行等。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关系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六审稿第一章章名由原来的“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法的核心,又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草案坚持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并把它写入基本原则,为建设物权归属安定的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六次草案删除了五次审议稿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审草案稿最大的改动在于删除了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费规定。关于续期,六审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审草案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宅基地使用权
草案限宅基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地役权
两块土地相邻,相邻各方相互之间就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里有相邻关系还有地役权,物权法里面把相邻关系看作是自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房屋,例如流水、采光、日照、安宁等,而地役权是合同的关系,一方为了要盖房子,利用邻居的地存放一些东西,这是合同关系构成的地役关系,相邻关系是自然形成,地役权是约定形成的关系。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的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通过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
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约定。(陈云芳 实习生王兵 俞蕙)
司法考试之反思:天下第一考 我忽视了它的难度
2006年的司法考试已告一段落,心中的苦闷仍然无法排解。我尝到了这种失败的滋味,不用心,不全身心投入,自尝苦果的还是自己。
我于2003年毕业于一所普通的中专学校,那时就业形势已经非常严峻了,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我选择了工作,同时继续自学考试。因为我知道自考靠的完全是平时的努力和积累,我相信凭借自己的刻苦,一定能够战胜的。就这样,从专科到本科,我一路坚持下来了。
今年我终于取得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当时真的是满怀信心,我希望对自己多年的努力有个交代,也希望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改变一点现状 。可是一出考场,我就忍不住流泪了,因为对着试题,我竟然无从下手,对题目的答案都模棱两可,无法做到心中肯定。这也许就是司法考试吧,人称“天下第一考”,我忽视了它的难度。
反思着自己的复习过程,扪心自问,我花掉了多少时间,付出了多少努力?与法律教育网的有些学员相比较,我真的是惭愧不已。三大本教材,我只是略略看了两遍,很多都是凭借自考时的记忆,没有细细去体会其中的含义。自考最多四门课,考前一两个月用心点突破有可能。可这里是14门集合在一起啊,需要多少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而且司法考试的题目都是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需要对知识点非常的清晰才能选对。要想顺利通过,不付出或不做出一些牺牲是不行的,同时,因其内容多、范围广,不保证充足的学习时间是无法理解其中内容并顺利复习完所有内容的。在复习过程中,要一门心思地对付,可是我呢?工作不用说了,经常还去应酬甚至做些很无聊的事,考前还被港剧迷惑的一塌糊涂。
写下这些感慨,我心中有的只有一个信念,我一定要坚持下去,不能有丝毫的退缩心理,也不能有丝毫的恐惧心理。失败了可以站起来,我的自考历程不也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一路走下来的。找出其中的要点,需要在哪些方面改进,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可行性实施计划,都是目前迫切思考的。
不过司法考试,我的前途将停滞不前,当然也不是说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飞黄腾达。今后的学习中,我将要彻彻底底的一步一步努力,改掉自身的致命点,不要被别人无聊的举止所改变和动摇。结合法律教育网的课程,踏踏实实地学,认认真真地做题,抓住分分秒秒的时间来看书。既然选择了,就一定得努力坚持下去。
希望和法律教育网的学员一起努力,为理想而奋斗!也希望大家都能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 (法律教育网学员:叶小珍)
我于2003年毕业于一所普通的中专学校,那时就业形势已经非常严峻了,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我选择了工作,同时继续自学考试。因为我知道自考靠的完全是平时的努力和积累,我相信凭借自己的刻苦,一定能够战胜的。就这样,从专科到本科,我一路坚持下来了。
今年我终于取得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当时真的是满怀信心,我希望对自己多年的努力有个交代,也希望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改变一点现状 。可是一出考场,我就忍不住流泪了,因为对着试题,我竟然无从下手,对题目的答案都模棱两可,无法做到心中肯定。这也许就是司法考试吧,人称“天下第一考”,我忽视了它的难度。
反思着自己的复习过程,扪心自问,我花掉了多少时间,付出了多少努力?与法律教育网的有些学员相比较,我真的是惭愧不已。三大本教材,我只是略略看了两遍,很多都是凭借自考时的记忆,没有细细去体会其中的含义。自考最多四门课,考前一两个月用心点突破有可能。可这里是14门集合在一起啊,需要多少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而且司法考试的题目都是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需要对知识点非常的清晰才能选对。要想顺利通过,不付出或不做出一些牺牲是不行的,同时,因其内容多、范围广,不保证充足的学习时间是无法理解其中内容并顺利复习完所有内容的。在复习过程中,要一门心思地对付,可是我呢?工作不用说了,经常还去应酬甚至做些很无聊的事,考前还被港剧迷惑的一塌糊涂。
写下这些感慨,我心中有的只有一个信念,我一定要坚持下去,不能有丝毫的退缩心理,也不能有丝毫的恐惧心理。失败了可以站起来,我的自考历程不也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一路走下来的。找出其中的要点,需要在哪些方面改进,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可行性实施计划,都是目前迫切思考的。
不过司法考试,我的前途将停滞不前,当然也不是说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飞黄腾达。今后的学习中,我将要彻彻底底的一步一步努力,改掉自身的致命点,不要被别人无聊的举止所改变和动摇。结合法律教育网的课程,踏踏实实地学,认认真真地做题,抓住分分秒秒的时间来看书。既然选择了,就一定得努力坚持下去。
希望和法律教育网的学员一起努力,为理想而奋斗!也希望大家都能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 (法律教育网学员:叶小珍)
走上司考之路:司法考试的真谛到底是什么?
走上司考之路,在经过一阵子的苦读之后,关注的焦点自然放在考试成绩上。11月22日下午13时,当我怀着无比期待的心情,从慢的要命的网上查到了考试成绩。四卷分数分别是:102、92、84、42分;总分320分,因第四卷成绩太低,离分数线还差40分而未过。其实,在考试结束后,我已知道就是这个结果。因为第四卷的两篇论文没写。我是按2002年参加司考的经验,将前面的案例分析题当成论述题来做了,写的非常详细,分析的面面俱到,等前面的题做完了,时间也到了,后面的论文不能写了。今年考不过关,是理所当然的。
1998年,对法律一窍不通的我,走马上任,来到县公证处当主任。当时是临危受命,公证处的情况比较混乱,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抓稳定,而不是抓业务。但是,作为主任不懂业务怎么行呢?我只好开始找些公证方面的有关规定来看。2000年,司法部举行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我作为无公证员资格的主任,当然参加了考试。考试的成绩是231分。虽然考试未获通过,却给我带来了莫大希望和信心,当时参加考试的还有刚刚分到公证处的几个法律专业的学生,但他们的考试成绩还不如我。由此,我认为法律还可以学,可以参加律考。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改为了国家司法考试,刚好我已拿到了法律专科证书,就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当时考了237分,离分数线只差3分,出乎了我的预料,我认为考不了这么高的分。在我感到惋惜的同时也感到十分的振奋。我认为司法考试并不难,再考吧,一定能考上的。可是接下来是,专科不能报考了,要本科才行。2003年,为了获得本科学历,我同时报了法律自学考试和专升本的成人高考。因“非典”,成人高考推迟到了下半年11月份才考。自考也因初次考试准备不充分,上半年无功而返。下半年好容易才过了一门。2004年2月份,也就是寒假里,参加了临沂师院的法律函授班的面授学习,正式进入法律本科文凭的学习。在参加临沂师院函授学习的同时,不断地总结自考经验,调整学习思路,改进学习方法,继续参加自考。自考一年考四次,我以每次过2-3门的速度,到2005年底完成了19门的课程,先于函授而获得了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证。
2006年就要过去了,前段时间,我有些放纵,不断地上网聊天,找点乐趣,找点灵感,改造一下僵硬的思维,来弥补前段时间复习的辛苦。虽然今年的考试未过,但我不想放弃,我还想在这条路上往下走,因为我已经为此准备了好几年了,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甚至放弃了仕途路上几次升迁的机会。我决心继续在司考路上向前走,走完这个过程,实现我的理想。今年考试失利的原因是第四卷的论文没有写。因此,下一步的重点是加强对议论文写作的练习,每周写一篇。从总的复习方法来讲,把法条与真题、理论与法条相结合,用做题来理解法条,再用法条来印证法学理论。相互结合,相互印证,加深理解。
我知道要走完这条路并不是十分容易的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最大困难是时间不多了,年龄不饶人,我今年45岁了,记忆力明显减退,反应迟钝,看书也力不从心。如果不赶快考过的话,随着年龄的增大,会越来越困难。同时我也希望我的学习活动能对我儿子产生影响。他今年上大二了,中学时不喜欢学习,写小说、玩游戏、踢足球,与老师关系紧张,曾被撵出校门,后来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开始努力了,最后考上了大学,这也许是受到了我的影响。我希望能继续影响儿子,用参加司考的活动伴他走完大学的学习之路。我曾看到一个朋友的一篇《写在司考之后》的文章,这篇文章真实地写出了司考复习的辛苦和考试前后的复杂心情,看了之后,深有同感。继续努力,苦尽甘来,司法考试的真谛不在于最后的结果,而在于参于其过程。(法律教育网学员:诸葛祥军)
1998年,对法律一窍不通的我,走马上任,来到县公证处当主任。当时是临危受命,公证处的情况比较混乱,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抓稳定,而不是抓业务。但是,作为主任不懂业务怎么行呢?我只好开始找些公证方面的有关规定来看。2000年,司法部举行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我作为无公证员资格的主任,当然参加了考试。考试的成绩是231分。虽然考试未获通过,却给我带来了莫大希望和信心,当时参加考试的还有刚刚分到公证处的几个法律专业的学生,但他们的考试成绩还不如我。由此,我认为法律还可以学,可以参加律考。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改为了国家司法考试,刚好我已拿到了法律专科证书,就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当时考了237分,离分数线只差3分,出乎了我的预料,我认为考不了这么高的分。在我感到惋惜的同时也感到十分的振奋。我认为司法考试并不难,再考吧,一定能考上的。可是接下来是,专科不能报考了,要本科才行。2003年,为了获得本科学历,我同时报了法律自学考试和专升本的成人高考。因“非典”,成人高考推迟到了下半年11月份才考。自考也因初次考试准备不充分,上半年无功而返。下半年好容易才过了一门。2004年2月份,也就是寒假里,参加了临沂师院的法律函授班的面授学习,正式进入法律本科文凭的学习。在参加临沂师院函授学习的同时,不断地总结自考经验,调整学习思路,改进学习方法,继续参加自考。自考一年考四次,我以每次过2-3门的速度,到2005年底完成了19门的课程,先于函授而获得了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证。
2006年就要过去了,前段时间,我有些放纵,不断地上网聊天,找点乐趣,找点灵感,改造一下僵硬的思维,来弥补前段时间复习的辛苦。虽然今年的考试未过,但我不想放弃,我还想在这条路上往下走,因为我已经为此准备了好几年了,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甚至放弃了仕途路上几次升迁的机会。我决心继续在司考路上向前走,走完这个过程,实现我的理想。今年考试失利的原因是第四卷的论文没有写。因此,下一步的重点是加强对议论文写作的练习,每周写一篇。从总的复习方法来讲,把法条与真题、理论与法条相结合,用做题来理解法条,再用法条来印证法学理论。相互结合,相互印证,加深理解。
我知道要走完这条路并不是十分容易的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最大困难是时间不多了,年龄不饶人,我今年45岁了,记忆力明显减退,反应迟钝,看书也力不从心。如果不赶快考过的话,随着年龄的增大,会越来越困难。同时我也希望我的学习活动能对我儿子产生影响。他今年上大二了,中学时不喜欢学习,写小说、玩游戏、踢足球,与老师关系紧张,曾被撵出校门,后来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开始努力了,最后考上了大学,这也许是受到了我的影响。我希望能继续影响儿子,用参加司考的活动伴他走完大学的学习之路。我曾看到一个朋友的一篇《写在司考之后》的文章,这篇文章真实地写出了司考复习的辛苦和考试前后的复杂心情,看了之后,深有同感。继续努力,苦尽甘来,司法考试的真谛不在于最后的结果,而在于参于其过程。(法律教育网学员:诸葛祥军)
2007年考生必看: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
1、属地原则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
“第8条” 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
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 时效“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自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第1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第2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3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4、故意犯罪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过失行为构成犯罪
必须同时具体两个条件:
(1)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2)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6、“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切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此2种皆为故意伤害罪,且不含轻伤害)、强奸(含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2种情况)、抢劫、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仅此三种方式,不含决水等其他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8种犯罪,10种情况),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因不满十六周岁(<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A、抢劫罪包括:
(1)263条的典型抢劫罪;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C、周岁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即生日的第二天起才14或16周岁。
D、满14,不满16,对一切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满14,不满18周岁,刑罚适用原则:1、应当从轻OR减轻;2、不适用死刑。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7、正当防卫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不包括轻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利益唯一)的暴力犯罪(起因条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
9、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当从宽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时空上的区别:
犯罪预备,只在预备阶段;
犯罪未遂,只在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既可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
10、犯罪中止的特征及处罚原则“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形式1)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形式2)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损害有无是决定处罚的关键)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1、主犯
“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特征)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形式之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形式之:
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特别注意:“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12、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A、不是起意犯;B、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为方法实行的犯罪,而不是教唆犯本身)
注意:
1、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没有独立的教唆罪;
3、刑事责任的确定:首先,考虑起作用(主犯OR从犯),其次,考虑从重OR从宽因素。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3、单位犯罪
“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仅此一种形式),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为多人时,可不区分主从犯,只按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双罚制)
“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4、“先民后刑”(民事与刑事责任竞合时的先后顺序)
“第36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管制15、管制犯的执行“第39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大自由是39与75、84相区别的地方)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区别于拘役)。
“第75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43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区别于管制犯)。
第五节 死刑
16、“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制度)。
死刑(此处特指“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期间,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除由本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本院核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本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17、对适用死刑的对象的限制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也包括不适用死缓2年,所以未成年人无论犯什么罪,最高刑只能是无期)和“审判的时候”(具体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诉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已过时,仅供参考)1991年3月18日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18、死缓执行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参78条)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已限定了时限)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排除过失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不需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第六节 减刑“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9、“第51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非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无期不存在起算问题)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非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节 罚金20、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a)期限内一次或者(b)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c)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d)随时追缴(这种没有时间限制,法院可以在任何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时候执行)。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减免的条件),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1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2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3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4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5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6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7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8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9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10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11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领导和一般)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8条” 第2款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0、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5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单独适用OR主刑为拘役、有期时,1-5年,为一般形态)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2年,数罪并罚时最长3年)
“第57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1、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起算“第58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即“有期”,含死缓、无期改为有期的)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非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57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补充: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样适用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2、没收财产的范围“第59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罚金无此限制)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遵循人道主义原则)。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注意分清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23、第六十条 (a)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b)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c)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7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注意时间要求)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
“第8条” 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
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 时效“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自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第1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第2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3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4、故意犯罪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过失行为构成犯罪
必须同时具体两个条件:
(1)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2)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6、“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切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此2种皆为故意伤害罪,且不含轻伤害)、强奸(含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2种情况)、抢劫、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仅此三种方式,不含决水等其他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8种犯罪,10种情况),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因不满十六周岁(<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A、抢劫罪包括:
(1)263条的典型抢劫罪;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贩卖毒品”仅贩卖,不含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C、周岁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即生日的第二天起才14或16周岁。
D、满14,不满16,对一切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满14,不满18周岁,刑罚适用原则:1、应当从轻OR减轻;2、不适用死刑。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7、正当防卫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不包括轻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利益唯一)的暴力犯罪(起因条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
9、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当从宽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时空上的区别:
犯罪预备,只在预备阶段;
犯罪未遂,只在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既可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
10、犯罪中止的特征及处罚原则“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形式1)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形式2)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损害有无是决定处罚的关键)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1、主犯
“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特征)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形式之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形式之:
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特别注意:“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12、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A、不是起意犯;B、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为方法实行的犯罪,而不是教唆犯本身)
注意:
1、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没有独立的教唆罪;
3、刑事责任的确定:首先,考虑起作用(主犯OR从犯),其次,考虑从重OR从宽因素。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3、单位犯罪
“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仅此一种形式),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为多人时,可不区分主从犯,只按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双罚制)
“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4、“先民后刑”(民事与刑事责任竞合时的先后顺序)
“第36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管制15、管制犯的执行“第39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大自由是39与75、84相区别的地方)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区别于拘役)。
“第75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43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区别于管制犯)。
第五节 死刑
16、“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制度)。
死刑(此处特指“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期间,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除由本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本院核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本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17、对适用死刑的对象的限制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也包括不适用死缓2年,所以未成年人无论犯什么罪,最高刑只能是无期)和“审判的时候”(具体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诉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已过时,仅供参考)1991年3月18日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18、死缓执行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参78条)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已限定了时限)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排除过失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不需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第六节 减刑“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9、“第51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非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无期不存在起算问题)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非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节 罚金20、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a)期限内一次或者(b)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c)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d)随时追缴(这种没有时间限制,法院可以在任何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时候执行)。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减免的条件),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1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2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3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4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5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6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7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8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9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10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11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领导和一般)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8条” 第2款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0、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5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单独适用OR主刑为拘役、有期时,1-5年,为一般形态)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2年,数罪并罚时最长3年)
“第57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1、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起算“第58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即“有期”,含死缓、无期改为有期的)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非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57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补充: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样适用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2、没收财产的范围“第59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罚金无此限制)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遵循人道主义原则)。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注意分清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23、第六十条 (a)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b)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c)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7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注意时间要求)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过来人谈三次司法考试心得:扬起风帆再前行
今天的天气糟透了,大风呼呼地刮着,树叶在地上打着滚地怪叫。今天又是查成绩的日子,我紧张得浑身发冷,忐忑不安地在电脑前点击着,“339分”,又没考过。我如坠深渊,呆呆地坐着。
中午,朋友打来电话,说自己考过了,“367分”,真为她高兴,可心里更加地惆怅。真像一个掉了队的战士,看着战友们一个个都越我而去,而我还在苦苦的挣扎。命运又一次让我重新开始,前方的路那么遥远、漫长!
最近一直在家思索自己的前途。听说我没考过的亲戚、朋友,也纷纷打来电话:有的鼓励我明年继续努力,有的劝慰我不要再考了,三十好几了,干点其他的吧!干保险的朋友力推我去跑保险;干安利的朋友竭力拉我去听课,接受新的熏陶。可我都提不起兴趣,我喜欢法律,喜欢替人排忧解难,我怎能舍去自己的理想?
明年就34岁了,想想自己至今一事无成,真是自惭形秽。记得自学完法律本科后,一位与单位有纠纷的朋友找我去帮忙打场官司。自认为自己懂点法律知识,并且准备了一晚上。第二天雄心满怀地出庭了。案情是单位告我这位朋友侵占公家的汽车不还,这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而我却以单位用工合同关系来反驳,说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车是单位让他用来跑业务的等等。结果被法官告知用工劳动关系另行劳动仲裁。事后还被对方律师嘲讽了几句:你不是学法律的吧?这基本知识都不知道!羞得满面通红的我回家翻了翻书,这才知道我国劳动用工纠纷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这件事激起了我要从事律师这一行业的愿望,我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第一年因为时间关系没怎么复习,所以分数很低;第二年充分准备,还报了培训班,可成绩下来,还差着60分呢!第三次我狠心辞了工作,提前5个月准备。唉,又差了20多分!我开始对自己怀疑:因为我不是科班出身,基础不好,可很多非法本的人都考过了,有的还是一次通过;因为年龄大了,记忆力不行了,可有很多40多岁考过的呀!看来还是要从自己的学习方法上找差距。想想2006年的复习,认为自己败在做题少上。教材看了两遍,《一本通》认真地看了两遍,尤其是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法看了两、三遍,同时法律教育网的辅导讲座听了一遍。做题只是结合《一本通》上的真题看的。到了最后阶段,系统地综合练习没做,只是做了两套真题就匆匆上场了。所以今年的败北,也没什么好悔恨的。
我要继续圆我的梦想,吸取教训,做好计划,树立信心,扬起风帆,继续前行。(法律教育网学员:岳庆)
中午,朋友打来电话,说自己考过了,“367分”,真为她高兴,可心里更加地惆怅。真像一个掉了队的战士,看着战友们一个个都越我而去,而我还在苦苦的挣扎。命运又一次让我重新开始,前方的路那么遥远、漫长!
最近一直在家思索自己的前途。听说我没考过的亲戚、朋友,也纷纷打来电话:有的鼓励我明年继续努力,有的劝慰我不要再考了,三十好几了,干点其他的吧!干保险的朋友力推我去跑保险;干安利的朋友竭力拉我去听课,接受新的熏陶。可我都提不起兴趣,我喜欢法律,喜欢替人排忧解难,我怎能舍去自己的理想?
明年就34岁了,想想自己至今一事无成,真是自惭形秽。记得自学完法律本科后,一位与单位有纠纷的朋友找我去帮忙打场官司。自认为自己懂点法律知识,并且准备了一晚上。第二天雄心满怀地出庭了。案情是单位告我这位朋友侵占公家的汽车不还,这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而我却以单位用工合同关系来反驳,说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车是单位让他用来跑业务的等等。结果被法官告知用工劳动关系另行劳动仲裁。事后还被对方律师嘲讽了几句:你不是学法律的吧?这基本知识都不知道!羞得满面通红的我回家翻了翻书,这才知道我国劳动用工纠纷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这件事激起了我要从事律师这一行业的愿望,我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第一年因为时间关系没怎么复习,所以分数很低;第二年充分准备,还报了培训班,可成绩下来,还差着60分呢!第三次我狠心辞了工作,提前5个月准备。唉,又差了20多分!我开始对自己怀疑:因为我不是科班出身,基础不好,可很多非法本的人都考过了,有的还是一次通过;因为年龄大了,记忆力不行了,可有很多40多岁考过的呀!看来还是要从自己的学习方法上找差距。想想2006年的复习,认为自己败在做题少上。教材看了两遍,《一本通》认真地看了两遍,尤其是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法看了两、三遍,同时法律教育网的辅导讲座听了一遍。做题只是结合《一本通》上的真题看的。到了最后阶段,系统地综合练习没做,只是做了两套真题就匆匆上场了。所以今年的败北,也没什么好悔恨的。
我要继续圆我的梦想,吸取教训,做好计划,树立信心,扬起风帆,继续前行。(法律教育网学员:岳庆)
过来人真情自述:司法考试之“难”与“苦”
十一月二十二日,这一天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激动的一天。当我查到司法考试分数的那一刻,我高喊着368这三个数字,兴奋不已,我的同事流着泪,激动地拥抱着我。那一刻,我为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回报而感到满足。学习不仅检验了我的意志力,而且让我开阔了视野,对法律专业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总结司法考试,我的体会二个字:“难”、“苦”。
所谓“难”,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难,当我答完第四张卷走出考场时,我的感受一个字:“难”。为什么说难,我理解为,司法考试考的是我们对法律知识精确的掌握,熟练的运用。从第一到第三张卷,每一道题都要求我们熟悉法条,要准确到每字、每句。比如含有“应当、可以”的法条就要求我们精确掌握。对于这样的法条,我首先是理解法律对适用应当或可以的情形,然后区别适用应当或可以的情形有什么不同,很显然有轻重之别。
很多人都认为司法考试在逐年增加难度,其实这个难度我理解为不是要考我们难题、怪题,更不是要考范围之外的题,而是主要考我们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这是司法考试的一大难点。因为它要求我们在准确掌握法条的前提下,还要学会运用法条来解决实际问题。今年司法考试中法制史考了七道题,有五道题是以案例的方式进行的,由此大家可想而知,一个分值不大的法制史都要考我们对法律的运用,更何况刑法、民法、诉讼法了。这种方式的考试会让很多人感到无从下笔,尤其是对相近知识点的测试很容易让我们感到模棱两可,例如今年在卷三中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就让我感到把握不准,脑海里重复了好几遍法条才算选对。所以很多考过的人都和我有同感,觉得分析问题时有难度。今年,司法考试第四张卷考了一道关于刑法法律原则和民法法律原则区别的论述题,这难倒了很多人,因为它考的是我们对不同法律部门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把握,这方面的知识我们要从法理、法的渊源方面来掌握,甚至还要追溯到罗马法的发展,因为这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很关键。
我的感受是,学习法律不能完全依靠死记硬背,但不排除靠这种方法也能通过考试。学习法律还要做到融会贯通,要把法律原理弄通,这样我们在没有精确掌握法条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原理来进行推理和判断,往往准确性也是很高的。
所谓“苦”,我觉得参加司法考试学习要能经得起“苦”的考验。司法考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通过的,网上有人说四个月搞定的事,千万不要相信。
从去年十一月十八日我决定参加司法考试开始,整整十个月的时间,学习几乎没有间断过,直到考试。每天至少要保证四到五个小时的学习时间,白天有工作,学习的时间很难确定,这让我越发觉得早晚时间的宝贵,一分一秒都不浪费。也许有人会说我神经了,参加司法考试不至于非要下这么大功夫,但我知道,我和法律本科的人比起来有很大的差距,虽然我从事法律工作,但我在政工部门工作,接触检察业务的机会又很少,所以我觉得自己底子薄,要付出多一些的努力才能赶上别人。
司法考试贵在坚持。学习本身就是一项苦差事,如果没有恒心和毅力,恐怕通过的可能性不大。要扎扎实实、有计划地学,不要追求所谓的考点,每一个法条从头到尾都要看到、看懂,更不要急功近利,投机取巧,所谓的窍门就是要认认真真地学。同时,对自己要有一个高要求。因为司法考试的分数线有两个,而且很多人都说一年考不过,至少要考上三五年,所以,我觉得当我们备战司法考试的时候,就要报着一年通过,而且拿到A证的信心,当然这份信心要靠我们的付出来争取。
参加司法考试,我觉得还要有一颗平常心,渴望公平,渴望法治,这是最根本的动力。功利性太强,不以学习法律为最基本的内在动力,总是想到考过后的成功,的确会给学习带来动力,同时也让人有点鼠目寸光,为了学习而学习,最终是不行的,试过的人都知道。
九分努力+一分幸运,我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许我的体会很肤浅,但很实际,希望能与大家共勉。(法律教育网学员:张文英)
所谓“难”,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难,当我答完第四张卷走出考场时,我的感受一个字:“难”。为什么说难,我理解为,司法考试考的是我们对法律知识精确的掌握,熟练的运用。从第一到第三张卷,每一道题都要求我们熟悉法条,要准确到每字、每句。比如含有“应当、可以”的法条就要求我们精确掌握。对于这样的法条,我首先是理解法律对适用应当或可以的情形,然后区别适用应当或可以的情形有什么不同,很显然有轻重之别。
很多人都认为司法考试在逐年增加难度,其实这个难度我理解为不是要考我们难题、怪题,更不是要考范围之外的题,而是主要考我们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这是司法考试的一大难点。因为它要求我们在准确掌握法条的前提下,还要学会运用法条来解决实际问题。今年司法考试中法制史考了七道题,有五道题是以案例的方式进行的,由此大家可想而知,一个分值不大的法制史都要考我们对法律的运用,更何况刑法、民法、诉讼法了。这种方式的考试会让很多人感到无从下笔,尤其是对相近知识点的测试很容易让我们感到模棱两可,例如今年在卷三中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就让我感到把握不准,脑海里重复了好几遍法条才算选对。所以很多考过的人都和我有同感,觉得分析问题时有难度。今年,司法考试第四张卷考了一道关于刑法法律原则和民法法律原则区别的论述题,这难倒了很多人,因为它考的是我们对不同法律部门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把握,这方面的知识我们要从法理、法的渊源方面来掌握,甚至还要追溯到罗马法的发展,因为这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很关键。
我的感受是,学习法律不能完全依靠死记硬背,但不排除靠这种方法也能通过考试。学习法律还要做到融会贯通,要把法律原理弄通,这样我们在没有精确掌握法条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原理来进行推理和判断,往往准确性也是很高的。
所谓“苦”,我觉得参加司法考试学习要能经得起“苦”的考验。司法考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通过的,网上有人说四个月搞定的事,千万不要相信。
从去年十一月十八日我决定参加司法考试开始,整整十个月的时间,学习几乎没有间断过,直到考试。每天至少要保证四到五个小时的学习时间,白天有工作,学习的时间很难确定,这让我越发觉得早晚时间的宝贵,一分一秒都不浪费。也许有人会说我神经了,参加司法考试不至于非要下这么大功夫,但我知道,我和法律本科的人比起来有很大的差距,虽然我从事法律工作,但我在政工部门工作,接触检察业务的机会又很少,所以我觉得自己底子薄,要付出多一些的努力才能赶上别人。
司法考试贵在坚持。学习本身就是一项苦差事,如果没有恒心和毅力,恐怕通过的可能性不大。要扎扎实实、有计划地学,不要追求所谓的考点,每一个法条从头到尾都要看到、看懂,更不要急功近利,投机取巧,所谓的窍门就是要认认真真地学。同时,对自己要有一个高要求。因为司法考试的分数线有两个,而且很多人都说一年考不过,至少要考上三五年,所以,我觉得当我们备战司法考试的时候,就要报着一年通过,而且拿到A证的信心,当然这份信心要靠我们的付出来争取。
参加司法考试,我觉得还要有一颗平常心,渴望公平,渴望法治,这是最根本的动力。功利性太强,不以学习法律为最基本的内在动力,总是想到考过后的成功,的确会给学习带来动力,同时也让人有点鼠目寸光,为了学习而学习,最终是不行的,试过的人都知道。
九分努力+一分幸运,我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许我的体会很肤浅,但很实际,希望能与大家共勉。(法律教育网学员:张文英)
2007年司法考试命题及考点预测
随着新年钟声的敲响,2007年司法考试的战役也打响了。我们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结合历年的考试情况,从命题和考点两方面出发,对今年的司法考试做出以下预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注重理论考查。
司法考试对理论性知识的考查逐年加强,07年将继续重视对理论知识的考查。具体来说,07年司法考试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加强对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对民法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和灵活运用的考查。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注意紧抓民法基本概念、基础理论。
2.命题"顾后而瞻前"。
司法考试命题有这样一个特点:先考查近年来考试的知识点,再以这些已考考点为出发点,定位其在民法体系中的"上位概念",然后再立足于这个"上位概念",确定包含的其他考点,最后从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考点,作为当年司法考试的命题内容。面对这种命题方式,考生要注意:(1)重视历年考试真题;(2)在对各个知识点分别了解、掌握后,将其放入民法体系的背景之下,进行再次认识;(3)训练体系化、横向联系的复习习惯。
3.重视新增考点。
司法考试历来重视新增考点,如,99年《合同法》新出台,当年在400分满分的前提下考查了60分以上的相关内容;05年司法考试大纲《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列入大纲范围,结果当年就有四道题对这内容进行了考查;05年大纲将《道路交通法》选入,结果该法的第76条毫无悬念地被考查了。因此,对于07年新出台或修正的法律法规,考生在复习时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4.综合性考查增强。
司法考试仍然会重复考查一些知识点,但是对于这些考点不再是以就题出题的方式简单考查,而是注重以多种事实和法律关系叠加的复杂方式考查,并以此增加迷惑性,提高司法考试的难度。这种综合性体现在:(1)法律事实的复合,即在案例中不再设计单一的事实,而是将多项法律事实揉杂在一起;(2)法律制度的复合,即不是考查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对多项法律制度的区别中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考生的应对方法主要是冷静分析、分离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找到相应考点,得出结论。
日期:2007-2-11 15:07:33
编辑:名师谈司考
来源:www.sanxiaomingshi.com
1.注重理论考查。
司法考试对理论性知识的考查逐年加强,07年将继续重视对理论知识的考查。具体来说,07年司法考试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加强对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对民法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和灵活运用的考查。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注意紧抓民法基本概念、基础理论。
2.命题"顾后而瞻前"。
司法考试命题有这样一个特点:先考查近年来考试的知识点,再以这些已考考点为出发点,定位其在民法体系中的"上位概念",然后再立足于这个"上位概念",确定包含的其他考点,最后从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考点,作为当年司法考试的命题内容。面对这种命题方式,考生要注意:(1)重视历年考试真题;(2)在对各个知识点分别了解、掌握后,将其放入民法体系的背景之下,进行再次认识;(3)训练体系化、横向联系的复习习惯。
3.重视新增考点。
司法考试历来重视新增考点,如,99年《合同法》新出台,当年在400分满分的前提下考查了60分以上的相关内容;05年司法考试大纲《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列入大纲范围,结果当年就有四道题对这内容进行了考查;05年大纲将《道路交通法》选入,结果该法的第76条毫无悬念地被考查了。因此,对于07年新出台或修正的法律法规,考生在复习时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4.综合性考查增强。
司法考试仍然会重复考查一些知识点,但是对于这些考点不再是以就题出题的方式简单考查,而是注重以多种事实和法律关系叠加的复杂方式考查,并以此增加迷惑性,提高司法考试的难度。这种综合性体现在:(1)法律事实的复合,即在案例中不再设计单一的事实,而是将多项法律事实揉杂在一起;(2)法律制度的复合,即不是考查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对多项法律制度的区别中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考生的应对方法主要是冷静分析、分离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找到相应考点,得出结论。
日期:2007-2-11 15: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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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入门23招及各科复习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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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以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需要在分数线公布之后一般是每年的12月去司法局申请领取,如果没有从事法律工作(律师、法官、检察官)则以后每年需要去司法局进行年审。 这意味着获得了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了。当然,至于是否要从事这些职业或者能否从事这些职业则是另外一回事。
2、报名条件:一般的地区要求具备本科毕业水平,也就是说只要报名的时候有本科毕业证书就可以报考,并且不需要是法学本科毕业。而对于一些地区(每年由司法部划定)则可以放宽到专科毕业,当然对于这些地区的考生,其合格的分数线和最后拿到资格证书都是有区别的,后面第3点会说明。因此,对于在校的大四的毕业生而言,由于报名时间上一般都安排在7月,所以,对于现在是大四的毕业生来说,只要想考,现在就可以开始复习。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分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4、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份,网报一般会提前一个月,但是同样需要本人亲自确认。考试时间一般为九月份第三个周末。
5、报名地点,从05年开始考生可以在任何一个地区报名;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是一致的。一般地说,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考点,但是有的考点由于人数太少就会被并入其他考点,具体的安排由每个省的司法厅规定。一般每年
5、6月份的时候司法部和省司法厅都会发布这方面的公告。另外那些放宽条件的地区报名情况可能会有所区别,需要大家注意司法部门发布的消息。
6、考试内容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包括宪法、法理、中外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司法文书(04年没有考)
7、考试必备用书:1)从04年开始就没有指定教材了,以前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仍然是应对司法考试的必备教材,一般在每年5月份出来,每年都会有一点变动,但是变动不大,主要是因为有新的法律法规出来,就会添加一些新的内容,所以如果要想早点复习的,可以买前一年的,或者看本科教材,然后买一本新的法条看看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了。由于今年通过了或者修改了多部法律,而且都是相对重要的,比如公司法、证券法、治安处罚法等等,这些都是06年必考的法律,因此今年的辅导用书肯定会做大修改,所以不推荐05的书籍。尤其是商法。2)法条必须要有一本,至于用什么版本,要看个人喜欢,书店有各种各样的,自己挑一本适合自己的就可以了。3)习题,推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与教材配套的一整套白皮书。4)历年试题要有一本,市面上也有不同的版本,建议使用答案在背后并且有着详细解答的版本。5)由于辅导用书在刑法分论部分写得过于简单,对于非法本的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不方便,建议再使用一本本科教材。6)大纲要有一本。7)葵花系列教材讲解详细,体例也不错,建议同学准备一套。其他的书本就大家自己看着适合吧。我没有用过,就不做评价了。
8、关于辅导班,要不要上辅导班要看个人而定,对于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我觉得没有必要参加辅导班,而对于非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由于在基础方面上的欠缺,对于法律的系统性很是缺乏,上上辅导班是很有用处的,对于把握重点,加深理解,增加自己零散知识的联系是很有好处的。当然,首先要有钱和有这样的时间。至于报什么班,可以在论坛上问,也可以问其他上过的朋友,关键是要看什么老师讲课。现在京城比较有名一点的司法考试辅导班有三校名师、、LG400。参加辅导班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很多人可能冲着什么内幕消息去参加辅导,这是不可取的。就去年而言,出题人似乎是有意识地避开辅导班的押题,如果相信所谓的押题或者什么的,最后的结果肯定会让你失望。总之,参加辅导班就应该在上课过程中真正学到一些东西才行。当然,网上也有05年的各个辅导班的录音资料,如果自己认为可行也可以下来听听。另外,葵花法律论坛的付英老师很体谅我们家境一般的同学,在论坛中免费为大家进行司法考试的全程讲解与辅导,且与当年的考试同步,请大家密切关注。
9、网络的利用,中国普法网是官方网站,司法部的公告都是授权由它发布的,包括报名条件、时间、成绩查询等等。
所以,除了看报纸以外,这也是了解考试具体信息的一个途径。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网站,如法村、法专等等,里面都有很多资料可以下载,也可以咨询很多问题。但是,资料的好坏程度可能就不是那么好区分了,所以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了,不要花过多的时间在这方面上。选好一套习题,选好一套教材应该就可以了,对于实在理解不了的问题再上网咨询才是恰当的。
10、复习概述,从04年开始,题目是比以往更灵活了,体现在就是直接出法条的题目少了,以往有人说看法条背法条就可以了,现在看来这个复习方法是要修正一下了。这两年的题目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题目出的很广,以往不被大家当作重点的内容,这两年考题都出现了。05年的第一卷第二卷多选增加为40题和不定选择改为10题,选择题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是在下降了。因此在复习上总体而言,应当以看书为主,深化理解,强化基础知识,抓住重点,全面复习。
11、法理学,总体来说,这门课程还是比较好复习的,记住一点就是凡是马克思的学说出现在选项都是对的,考试中也比较容易出这些内容。所以看书应该特别注意。法理学可以分有三个部分,法的演变与发展,法的本体论,法与外界的关系。主要考法的本体论,但是,04开始在第四卷也增加了法理学的内容,主要是论述题,一般考察法与外界的联系。比如法治、法与社会等等。04考了法与科技的关系。05年考察了司法解释和案例、判例,这是一个很成功的题目。只是,由于时间上过于紧张,所以这个题目初衷可能并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可以预见06的试题肯定还户保持这么个趋势。
12、宪法学,宪法学本身占的比分不大,但是比其他学科要容易拿分的多,所以要尽量把这个学科的分数拿下来。何况,宪法学只出现在第一卷。宪法学主要考察法条的知识多一些,因此要着重看一些重点法条。这些法条不仅仅包括宪法条文而且包括宪法性法律文件。比如选举法,立法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对于一些宪法理论方面的,我认为不用多花时间,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13、法制史,这个学科知识比较麻烦,主要是内容多,不仅包括中国法制史,而且包括外国法制史。考试又考的很细,往往会花很多时间却只有一点收获。主要还是通读辅导书,应该说这样是可以的,对于法制史的东西,有个印象就可以了。去年的题目的答案有点问题,因为很多表述不是那么准确。所以,也导致了很多考生的不满。估计今年的题目应该会严禁一些。这样对于大家还是有好处的。如果说细一点的话,就是注意一些重要的制度,如中国的结婚离婚制度。一些重要的律文,比如唐律,宋刑统等等。
(06修改,跟我去年说的一样,05的法制出题风格做了一些转变,更加灵活,不直接出书上的,而是通过一定的事例来重现法制史知识。当然试题也严禁了许多,没有争议题目。所以尽管是法制史也应该避免死记硬背)
14、经济法,这个学科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又不多。每部法律也就一两分。就去年的试题来说,几乎每部法律都考到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考的内容都是重要法条,而且有一个特点。就是考的这些知识往往是程序性的东西,而很少涉及到实体性的知识。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紧扣重点法条就可以了。另外要注意的是,今年新修改了证券法,今年肯定要考察。尤其是变动的地方是必然要体现在当年的试题里面的。
15、三国,三国一向被考生认为是司法考试中最难的。我想主要的是因为里面涉及到的东西,我们平常用不上的缘故。去年的三国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以往不太被认为是重点的知识,去年却考到了。这再次提醒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全面和细致。我对这个学科没有很深的体会,总体感觉就是应该认真看书,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理解到位。比如信用证、我国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等等。对于三门国字法来说,比较简单的应该是国际公法了。
16、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我觉得是司法考试里面最好拿分的了。涉及的法条不多,而且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只要记住一个就可以了。这两年的考试大都注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至于法条就是那些禁止性的条文比较常考。
17、刑法,这可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啊,占的分比很大,也最能看出一个人的法律基础。复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复习好前面的总论。这是学习好刑法的基础,更是学习后面分论的基础。一些总论部分的重点知识,年年都要考到,所以对于总论里面的考点,要充分注意历年的试题。对照里面涉及到的知识,认真看书,要把一些问题理解透了。比如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的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一些区分。这些都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分论部分,同样主要是考重点罪名,比如杀人罪,贪污,盗窃,抢劫,诈骗,等等这些罪名也是每年必考,在第二卷考,在第四卷同样会考到,只是考的方式不同而已。去年的题目类型还是不错的,只是最后的答案有着诸多的争议。另外一个就是要特别注意一些司法解释。
(05年的题目有了一个大的变化,主要是出题的人变了,原来都是张明楷,05年是陈兴良出题目。首先是正义性少了,而且经济犯罪考得比较多。比以外更加注重考察考生的基本刑法知识和刑法理念。)
18、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对于诉讼法的考察基本都是以法条为主,很少涉及到理论性的东西。我记得似乎只有个什么上诉不加刑还算那么点理论。其他的好象都是《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里面的内容。当然要是纯粹这样死记硬背地记忆法条估计不太可能。
我的学习体会是,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制度设置都是有着内在逻辑。我自己把它归纳成一条线索,就是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公民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不论是一些诉讼法原则,还是期间的规定等等都体现着这一个根 本性的东西。当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这么好。呵呵……有个别要注意的是它一些制度的设计有着细微的区别,这些往往是考试最常考的。因此要注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比较。比如说,对于一些不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它的处理是不同的。再比如说,律师介入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称谓以及权利,都是有着区别的。要特别注意这些知识点。同时还要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区分开来。不要在记忆过程中记混了
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但是重点相对集中,重点复习这些知识点就可以了。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法是必考的。对这些要重点复习,其他的知识基本可以不用看。其中比重最大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法。要注意法条。从去年的出题来看,有加大难度的趋向,要给予必要的重视。
20、民法,又是一个重重要的科目,也是另外一个看大家法律基础的学科。如果这个学科都没有学好,我看也没有必要考司法考试了。至于复习的方法,就是要能够形成完整的民法体系。用一个大的框架把所有的知识点串起来,这样就可以把民法看起来比较琐碎的知识整体复习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起点,基本上可以把所有的知识点都串起来。所以大家最好把这一章弄懂。简单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那么主体就要有资格,包括权利能与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这种资格的认定就包括年龄和智力的处理。那就会涉及到死亡与失踪。而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类型,有债权关系,有人身关系,有物权关系,有知识产权关系,有婚姻家庭关系,有继承关系。那么象法律行为或者事件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了。这样是很容易把知识复习全面的。
21、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分支或者说是延续,因此,如果民法复习得比较好,那么商法也是比较容易的。当然,商法的重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其他的都是分值不多的,而且也相对好把握些。比如海商法,主要注意一个赔偿偿还顺序、一个管辖问题。当然其中最为重要就是《公司法》了;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最好把一些规定做比较进行复习。比如出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都是不同的。做一个比较将有利于记忆。由于公司法的修改,06司法考试,公司法必将是重头戏,一定要好好复习。
22、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在方法上差不多的,只是我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是充分体现了私人自治。因此,很多诉讼程序包括法院的审理行为都是由当事人来启动的,法院除非法有特别规定才去行使职权。而且很多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有着充分的处分权利。
23、仲裁法,知识点比较集中,主要是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条款的认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无效的相关情形。应该结合其民事诉讼法来一起复习。
日期:2007-2-11 15:50:51
编辑:司法论文
来源:www.sanxiaomingshi.com
1、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以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需要在分数线公布之后一般是每年的12月去司法局申请领取,如果没有从事法律工作(律师、法官、检察官)则以后每年需要去司法局进行年审。 这意味着获得了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了。当然,至于是否要从事这些职业或者能否从事这些职业则是另外一回事。
2、报名条件:一般的地区要求具备本科毕业水平,也就是说只要报名的时候有本科毕业证书就可以报考,并且不需要是法学本科毕业。而对于一些地区(每年由司法部划定)则可以放宽到专科毕业,当然对于这些地区的考生,其合格的分数线和最后拿到资格证书都是有区别的,后面第3点会说明。因此,对于在校的大四的毕业生而言,由于报名时间上一般都安排在7月,所以,对于现在是大四的毕业生来说,只要想考,现在就可以开始复习。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分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4、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份,网报一般会提前一个月,但是同样需要本人亲自确认。考试时间一般为九月份第三个周末。
5、报名地点,从05年开始考生可以在任何一个地区报名;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是一致的。一般地说,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考点,但是有的考点由于人数太少就会被并入其他考点,具体的安排由每个省的司法厅规定。一般每年
5、6月份的时候司法部和省司法厅都会发布这方面的公告。另外那些放宽条件的地区报名情况可能会有所区别,需要大家注意司法部门发布的消息。
6、考试内容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包括宪法、法理、中外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司法文书(04年没有考)
7、考试必备用书:1)从04年开始就没有指定教材了,以前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仍然是应对司法考试的必备教材,一般在每年5月份出来,每年都会有一点变动,但是变动不大,主要是因为有新的法律法规出来,就会添加一些新的内容,所以如果要想早点复习的,可以买前一年的,或者看本科教材,然后买一本新的法条看看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了。由于今年通过了或者修改了多部法律,而且都是相对重要的,比如公司法、证券法、治安处罚法等等,这些都是06年必考的法律,因此今年的辅导用书肯定会做大修改,所以不推荐05的书籍。尤其是商法。2)法条必须要有一本,至于用什么版本,要看个人喜欢,书店有各种各样的,自己挑一本适合自己的就可以了。3)习题,推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与教材配套的一整套白皮书。4)历年试题要有一本,市面上也有不同的版本,建议使用答案在背后并且有着详细解答的版本。5)由于辅导用书在刑法分论部分写得过于简单,对于非法本的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不方便,建议再使用一本本科教材。6)大纲要有一本。7)葵花系列教材讲解详细,体例也不错,建议同学准备一套。其他的书本就大家自己看着适合吧。我没有用过,就不做评价了。
8、关于辅导班,要不要上辅导班要看个人而定,对于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我觉得没有必要参加辅导班,而对于非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由于在基础方面上的欠缺,对于法律的系统性很是缺乏,上上辅导班是很有用处的,对于把握重点,加深理解,增加自己零散知识的联系是很有好处的。当然,首先要有钱和有这样的时间。至于报什么班,可以在论坛上问,也可以问其他上过的朋友,关键是要看什么老师讲课。现在京城比较有名一点的司法考试辅导班有三校名师、、LG400。参加辅导班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很多人可能冲着什么内幕消息去参加辅导,这是不可取的。就去年而言,出题人似乎是有意识地避开辅导班的押题,如果相信所谓的押题或者什么的,最后的结果肯定会让你失望。总之,参加辅导班就应该在上课过程中真正学到一些东西才行。当然,网上也有05年的各个辅导班的录音资料,如果自己认为可行也可以下来听听。另外,葵花法律论坛的付英老师很体谅我们家境一般的同学,在论坛中免费为大家进行司法考试的全程讲解与辅导,且与当年的考试同步,请大家密切关注。
9、网络的利用,中国普法网是官方网站,司法部的公告都是授权由它发布的,包括报名条件、时间、成绩查询等等。
所以,除了看报纸以外,这也是了解考试具体信息的一个途径。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网站,如法村、法专等等,里面都有很多资料可以下载,也可以咨询很多问题。但是,资料的好坏程度可能就不是那么好区分了,所以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了,不要花过多的时间在这方面上。选好一套习题,选好一套教材应该就可以了,对于实在理解不了的问题再上网咨询才是恰当的。
10、复习概述,从04年开始,题目是比以往更灵活了,体现在就是直接出法条的题目少了,以往有人说看法条背法条就可以了,现在看来这个复习方法是要修正一下了。这两年的题目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题目出的很广,以往不被大家当作重点的内容,这两年考题都出现了。05年的第一卷第二卷多选增加为40题和不定选择改为10题,选择题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是在下降了。因此在复习上总体而言,应当以看书为主,深化理解,强化基础知识,抓住重点,全面复习。
11、法理学,总体来说,这门课程还是比较好复习的,记住一点就是凡是马克思的学说出现在选项都是对的,考试中也比较容易出这些内容。所以看书应该特别注意。法理学可以分有三个部分,法的演变与发展,法的本体论,法与外界的关系。主要考法的本体论,但是,04开始在第四卷也增加了法理学的内容,主要是论述题,一般考察法与外界的联系。比如法治、法与社会等等。04考了法与科技的关系。05年考察了司法解释和案例、判例,这是一个很成功的题目。只是,由于时间上过于紧张,所以这个题目初衷可能并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可以预见06的试题肯定还户保持这么个趋势。
12、宪法学,宪法学本身占的比分不大,但是比其他学科要容易拿分的多,所以要尽量把这个学科的分数拿下来。何况,宪法学只出现在第一卷。宪法学主要考察法条的知识多一些,因此要着重看一些重点法条。这些法条不仅仅包括宪法条文而且包括宪法性法律文件。比如选举法,立法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对于一些宪法理论方面的,我认为不用多花时间,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13、法制史,这个学科知识比较麻烦,主要是内容多,不仅包括中国法制史,而且包括外国法制史。考试又考的很细,往往会花很多时间却只有一点收获。主要还是通读辅导书,应该说这样是可以的,对于法制史的东西,有个印象就可以了。去年的题目的答案有点问题,因为很多表述不是那么准确。所以,也导致了很多考生的不满。估计今年的题目应该会严禁一些。这样对于大家还是有好处的。如果说细一点的话,就是注意一些重要的制度,如中国的结婚离婚制度。一些重要的律文,比如唐律,宋刑统等等。
(06修改,跟我去年说的一样,05的法制出题风格做了一些转变,更加灵活,不直接出书上的,而是通过一定的事例来重现法制史知识。当然试题也严禁了许多,没有争议题目。所以尽管是法制史也应该避免死记硬背)
14、经济法,这个学科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又不多。每部法律也就一两分。就去年的试题来说,几乎每部法律都考到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考的内容都是重要法条,而且有一个特点。就是考的这些知识往往是程序性的东西,而很少涉及到实体性的知识。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紧扣重点法条就可以了。另外要注意的是,今年新修改了证券法,今年肯定要考察。尤其是变动的地方是必然要体现在当年的试题里面的。
15、三国,三国一向被考生认为是司法考试中最难的。我想主要的是因为里面涉及到的东西,我们平常用不上的缘故。去年的三国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以往不太被认为是重点的知识,去年却考到了。这再次提醒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全面和细致。我对这个学科没有很深的体会,总体感觉就是应该认真看书,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理解到位。比如信用证、我国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等等。对于三门国字法来说,比较简单的应该是国际公法了。
16、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我觉得是司法考试里面最好拿分的了。涉及的法条不多,而且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只要记住一个就可以了。这两年的考试大都注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至于法条就是那些禁止性的条文比较常考。
17、刑法,这可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啊,占的分比很大,也最能看出一个人的法律基础。复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复习好前面的总论。这是学习好刑法的基础,更是学习后面分论的基础。一些总论部分的重点知识,年年都要考到,所以对于总论里面的考点,要充分注意历年的试题。对照里面涉及到的知识,认真看书,要把一些问题理解透了。比如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的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一些区分。这些都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分论部分,同样主要是考重点罪名,比如杀人罪,贪污,盗窃,抢劫,诈骗,等等这些罪名也是每年必考,在第二卷考,在第四卷同样会考到,只是考的方式不同而已。去年的题目类型还是不错的,只是最后的答案有着诸多的争议。另外一个就是要特别注意一些司法解释。
(05年的题目有了一个大的变化,主要是出题的人变了,原来都是张明楷,05年是陈兴良出题目。首先是正义性少了,而且经济犯罪考得比较多。比以外更加注重考察考生的基本刑法知识和刑法理念。)
18、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对于诉讼法的考察基本都是以法条为主,很少涉及到理论性的东西。我记得似乎只有个什么上诉不加刑还算那么点理论。其他的好象都是《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里面的内容。当然要是纯粹这样死记硬背地记忆法条估计不太可能。
我的学习体会是,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制度设置都是有着内在逻辑。我自己把它归纳成一条线索,就是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公民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不论是一些诉讼法原则,还是期间的规定等等都体现着这一个根 本性的东西。当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这么好。呵呵……有个别要注意的是它一些制度的设计有着细微的区别,这些往往是考试最常考的。因此要注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比较。比如说,对于一些不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它的处理是不同的。再比如说,律师介入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称谓以及权利,都是有着区别的。要特别注意这些知识点。同时还要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区分开来。不要在记忆过程中记混了
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但是重点相对集中,重点复习这些知识点就可以了。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法是必考的。对这些要重点复习,其他的知识基本可以不用看。其中比重最大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法。要注意法条。从去年的出题来看,有加大难度的趋向,要给予必要的重视。
20、民法,又是一个重重要的科目,也是另外一个看大家法律基础的学科。如果这个学科都没有学好,我看也没有必要考司法考试了。至于复习的方法,就是要能够形成完整的民法体系。用一个大的框架把所有的知识点串起来,这样就可以把民法看起来比较琐碎的知识整体复习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起点,基本上可以把所有的知识点都串起来。所以大家最好把这一章弄懂。简单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那么主体就要有资格,包括权利能与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这种资格的认定就包括年龄和智力的处理。那就会涉及到死亡与失踪。而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类型,有债权关系,有人身关系,有物权关系,有知识产权关系,有婚姻家庭关系,有继承关系。那么象法律行为或者事件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了。这样是很容易把知识复习全面的。
21、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分支或者说是延续,因此,如果民法复习得比较好,那么商法也是比较容易的。当然,商法的重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其他的都是分值不多的,而且也相对好把握些。比如海商法,主要注意一个赔偿偿还顺序、一个管辖问题。当然其中最为重要就是《公司法》了;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最好把一些规定做比较进行复习。比如出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都是不同的。做一个比较将有利于记忆。由于公司法的修改,06司法考试,公司法必将是重头戏,一定要好好复习。
22、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在方法上差不多的,只是我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是充分体现了私人自治。因此,很多诉讼程序包括法院的审理行为都是由当事人来启动的,法院除非法有特别规定才去行使职权。而且很多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有着充分的处分权利。
23、仲裁法,知识点比较集中,主要是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条款的认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无效的相关情形。应该结合其民事诉讼法来一起复习。
日期:2007-2-11 15: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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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冷辟字一览表
中国法制史》中的冷僻字读音一览中国法制史》中的冷僻字读音一览看法制史的时候,遇见不认识的字很影响情绪,索性查一查。可能这些字咱们一辈子也用不上,就当是熟悉熟悉宝贵的文化遗产。有遗漏,不完全,有兴趣的朋友请顶一下,帖子沉得太快的话看到的人就少了。(简单起见,四声用1234表示) 黥qing2、劓yi4、菹zu1、醢hai3、宄gui3、筮shi4、圜huan2、耄mao2、宥you4、 眚sheng3、桀jie2、僭jian4、遽ju4、笞chi1、褫chi3、囹圄ling2yu3、邑yi4 赧nan3、詈li4、粲can4、赀zi1、髡kun1、酤gu1、鞠ju1、酎zhou4、廨xie4 祧tiao1、榷que4、籴di2、奁lian2、弼bi4、畿ji1、媾gou4、羑you3、谳yan4 镬huo4、孥nu3、剕 fei4、衿jin1、缇ti2、疍dan4 茆mao2 锾huan2 菹zu1 酎zhou4金 磔zhe2 剕 fei4、衿jin1、缇ti2、疍dan4 羑you3(669页),缗min2(687页),缮shan4(685), 谳yan4、镬huo4、孥nu3 廨 XIE4
司法考试报考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与查询
司法部向各地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例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一般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例年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分数核查仅限于试卷四。对于由计算机评阅的试卷一、二、三,不进行分数核查,但此三卷无成绩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只限于核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核查后的成绩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考试机构及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例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一般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例年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分数核查仅限于试卷四。对于由计算机评阅的试卷一、二、三,不进行分数核查,但此三卷无成绩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只限于核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核查后的成绩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考试机构及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领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3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3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试卷结构
国家司法考试,在总体上将试卷分为共四卷,具体内容如下: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每年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每年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注:每年情况如有变化以当年信息为准!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拟放宽 有关办法正在研究
日期:2007-2-5
据北京晨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已经向司法部提出调整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并在考试条件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推动人才流动等方面达成共识,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4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网站开通,网站上详细列出国家各部委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卷”。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使司法考试通过率与补充基层检察队伍的需要相适应,也是代表关注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向司法部提出《关于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并积极与司法部进行研究、磋商,在考试条件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推动人才流动等方面达成共识,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据北京晨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已经向司法部提出调整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并在考试条件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推动人才流动等方面达成共识,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4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网站开通,网站上详细列出国家各部委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卷”。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使司法考试通过率与补充基层检察队伍的需要相适应,也是代表关注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向司法部提出《关于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并积极与司法部进行研究、磋商,在考试条件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推动人才流动等方面达成共识,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北京:司法局官员称1年进行两次司法考试在调研中
昨天,记者从市司法局的2007年工作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律师收费办法已成稿,有关部门正在对其审议。而司法部及相关部门正着手修改、制定新的公证收费标准以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市司法局将依此制定本市收费办法。
在昨天的会议中,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柴磊说,北京市律师收费办法已成稿,现已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正在进一步完善中。“新的收费标准将规范律师行业的收费,包括收费的环节,明确律师所收的费用哪些是本人收取的劳动报酬,哪些是代收的其他费用。”
市司法局法制处的李文胜和公证管理处的李娜均表示,司法部和发改委也将修改公证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市司法局将据此分别修改北京市公证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另外,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处长周佳儒还对“一年进行两次司法考试”的传言进行了澄清,明确表示今年还无法施行,但已在调研中。
在昨天的会议中,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柴磊说,北京市律师收费办法已成稿,现已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正在进一步完善中。“新的收费标准将规范律师行业的收费,包括收费的环节,明确律师所收的费用哪些是本人收取的劳动报酬,哪些是代收的其他费用。”
市司法局法制处的李文胜和公证管理处的李娜均表示,司法部和发改委也将修改公证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市司法局将据此分别修改北京市公证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另外,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处长周佳儒还对“一年进行两次司法考试”的传言进行了澄清,明确表示今年还无法施行,但已在调研中。
中国法制史(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中国法制史(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武德律--唐代第一部法典。
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至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即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2000-3000里)、死(斩/绞)
刑罚原则
(公罪与私罪--按是否为谋私利分。
自首--1与自新的区别;2一些犯罪由于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所以不适用自首;3自首可以免罪但需退还赃物;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化外人--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契约规定--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禁婚规定--五服以内禁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但定婚在前,任官在后的除外。
户绝与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四等人--元代法律特点之一为以法律来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共7篇,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为例。
大明会典--行政法典。
大清会典--行政法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充军,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审刑院--宋,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刑讯--1刑讯条件;2刑讯方法,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仗,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拷讯数满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情形;3具有特权身份的人、老幼废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
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翻异别勘--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巨的制度。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明代会审--1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2朝审--三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3大审--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
清代会审--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天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的处理为情实、缓决、可衿、养承嗣;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天至立秋前1天,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至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即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2000-3000里)、死(斩/绞)
刑罚原则
(公罪与私罪--按是否为谋私利分。
自首--1与自新的区别;2一些犯罪由于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所以不适用自首;3自首可以免罪但需退还赃物;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化外人--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契约规定--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禁婚规定--五服以内禁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但定婚在前,任官在后的除外。
户绝与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四等人--元代法律特点之一为以法律来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共7篇,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为例。
大明会典--行政法典。
大清会典--行政法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充军,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审刑院--宋,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刑讯--1刑讯条件;2刑讯方法,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仗,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拷讯数满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情形;3具有特权身份的人、老幼废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
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翻异别勘--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巨的制度。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明代会审--1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2朝审--三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3大审--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
清代会审--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天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的处理为情实、缓决、可衿、养承嗣;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天至立秋前1天,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中国法制史(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对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恤刑--强调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
《魏律》--改具律与刑名律
《晋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
《北魏律》
《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2法律形式
律
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式--公文程式。
3法典内容
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制度--其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分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鞭刑与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
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司法制度
(司寇--西周时期司法机关
狱--刑事案件,断狱
讼--民事案件,听讼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官吏们讨论、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廷尉--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御史--法律监督机关
公室告--秦律中,将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
春秋决狱--汉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秋冬行刑--汉代,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对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恤刑--强调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
《魏律》--改具律与刑名律
《晋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
《北魏律》
《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2法律形式
律
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式--公文程式。
3法典内容
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制度--其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分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鞭刑与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
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司法制度
(司寇--西周时期司法机关
狱--刑事案件,断狱
讼--民事案件,听讼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官吏们讨论、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廷尉--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御史--法律监督机关
公室告--秦律中,将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
春秋决狱--汉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秋冬行刑--汉代,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法律帝国一周法律评论总第131期
法律帝国一周法律评论总第131期(2007.2.3-2007.2.9)
转自法律帝国http://www.fl365.com/gb/news/shiping_more.asp?id=378
荒唐的“命案必破”
公安部在2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表示:中国警方将继续坚持“命案必破”的理念,保持“命案破案增多,发案减少”的强劲势头,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做到不出一起冤假错案。
“命案必破”作为公安部表示决心鼓舞士气的口号提出,本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几年以来“命案必破专项行动”的结果数据也显示,以前屡屡发生的系列恶性杀人案件大幅减少。诸多系列案件作案二三起之后,就被侦破。在老百姓为这些“辉煌”战绩喝彩的同时,公安部也继续在“命案必破”的承诺中提升自身的形象。
然而,我们在享受这“鼓舞人心”的战果的同时,是否又想到过这些实体正义背后的程序正义呢?在这一个个命案的侦破过程中,是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呢?湖北警方制造的“佘祥林冤案”,不可否认很大程度上就是办案人员“命案必破邀功心切”的结果。面对杀人沉尸的大案要案,迫于政策的关注和来自民愤的压力,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围绕佘祥林杀人来找证据,而不是搜集证据来证明凶手。如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也必然导致了佘祥林这一刑讯逼供的牺牲品。到底是民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民?面对中国现阶段不完善的司法体制和整体素质不高的司法队伍,继续强调带有浓重功利性色彩的“命案必破”的口号,虽说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命案的侦破率,但也让人担忧:会不会出现佘祥林第二、第三呢?
说到程序正义,很自然的又想起了辛普森案件。主审法官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双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经看见。”这种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价值,也许正是中国在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所缺乏的吧。很难想象,在中国,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凶手,会因为“毒树之果”的证据程序瑕疵而被无罪释放。
“命案必破”,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是一个荒唐的指导思想,体现的是警方高层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就象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在乎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一样,“命案”的侦查人员,在意的是“破”后的论功行赏,而不是侦破的过程是否严谨,合法。我们知道,命案的发生率是远远低于其他案件的,如果一味地强调“命案必破”,在“命案”中投入巨大的警力和资源,那么,那些没有出人命的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强奸之类的案件是不是就不必破了?有得必有失,公安机关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正因为“命案必破”的压力,才导致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对盗窃之类的小案件无力过问,以至于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民不聊生!
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人,大概是一位天才,很可能他本身并没有实际的侦查工作经历。一个“必”字,表面看来展示的是一种信心和决心,但是,对于每天都在和犯罪打交道的基层侦查人员来说,这是命令,It is order !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侦查工作和打仗有着重大区别,光有勇气和信心是不够的。
案件的侦查过程是一项讲究科学细致的工作,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特别是对于命案,现代化的作案手段往往对侦查手段的科学性和技术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虽然公安部一再强调公安科技的大发展,勘察现场的技术手段和认定犯罪的装备得到了大量的更新,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有确凿的证据依据。从理论上来说,每起案件的破获都是完全可能的,就如每种疾病总能找到它的克星,每件事情总是有办法解决的。
但是,在实践中,诸多的客观亦或主观的因素制约着破案。综观古今中外,遗留的无头悬案不胜其数。侦查人员无法复制和还原历史,只能是根据案件遗留的一些信息来做理性的分析。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以及错综复杂的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很多案件无法被正确的认识。“命案必破”的理念是和现代科学格格不入的,违背了事物发展规律。公安部提出的“命案必破”,是现实性的限期破案。口号的提出,虽然震慑了犯罪分子,但把它当成工作的一项硬性要求来执行,容易使执法人员迷失方向、丧失理性。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侦查人员要寻求破案的证据,首选的当然是“证据之王”----口供,刑讯逼供就必然会出现在破案过程中,程序正义将不可避免的无立足之地!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我们不禁要问,“破”又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当“命案必破”成为套在所有办案民警头上的一道紧箍咒,应对的办法也在不断的花样翻新。将凶手缉拿归案并依法处理,是一种“破”。 如果现场没有特别可疑的证据显示为他杀的话,为了避免自找麻烦,惹火上身,一些侦查人员便将其定性为“自杀”或“意外事件”,草率结案,这也算是一种“破”。笔者就亲身经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还有一种侦破,就象《武林外传》中那位号称“天下第一女捕头”的展红绫,一筹莫展的时候,就宣布犯罪分子已经死了,本案到此为止,这也是一种“破”啊!
坐在办公室里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天才,可能无法想象如此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行的过程中竟然会走样,而所谓的正义之树,居然也会结出形形色色的恶果!这一点,大概是天才们始料未及的吧。
刑讯逼供,原本就是导致冤狱不断的万恶之源,让许多无辜的人陷入水深火热之中,而“命案必破”又在推波助澜,火上浇油!“命案必破”,是让中国人心惊肉跳的一句诅咒,是妨碍中国法治进程的绊脚石,当活生生血淋淋的事实一次次地摆在我们眼前的时候,再怎样振振有辞的狡辩都是不堪一击的谎言!
作者:小丫
2007-2-10
转自法律帝国http://www.fl365.com/gb/news/shiping_more.asp?id=378
荒唐的“命案必破”
公安部在2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表示:中国警方将继续坚持“命案必破”的理念,保持“命案破案增多,发案减少”的强劲势头,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做到不出一起冤假错案。
“命案必破”作为公安部表示决心鼓舞士气的口号提出,本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几年以来“命案必破专项行动”的结果数据也显示,以前屡屡发生的系列恶性杀人案件大幅减少。诸多系列案件作案二三起之后,就被侦破。在老百姓为这些“辉煌”战绩喝彩的同时,公安部也继续在“命案必破”的承诺中提升自身的形象。
然而,我们在享受这“鼓舞人心”的战果的同时,是否又想到过这些实体正义背后的程序正义呢?在这一个个命案的侦破过程中,是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呢?湖北警方制造的“佘祥林冤案”,不可否认很大程度上就是办案人员“命案必破邀功心切”的结果。面对杀人沉尸的大案要案,迫于政策的关注和来自民愤的压力,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围绕佘祥林杀人来找证据,而不是搜集证据来证明凶手。如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也必然导致了佘祥林这一刑讯逼供的牺牲品。到底是民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民?面对中国现阶段不完善的司法体制和整体素质不高的司法队伍,继续强调带有浓重功利性色彩的“命案必破”的口号,虽说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命案的侦破率,但也让人担忧:会不会出现佘祥林第二、第三呢?
说到程序正义,很自然的又想起了辛普森案件。主审法官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双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经看见。”这种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价值,也许正是中国在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所缺乏的吧。很难想象,在中国,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凶手,会因为“毒树之果”的证据程序瑕疵而被无罪释放。
“命案必破”,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是一个荒唐的指导思想,体现的是警方高层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就象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在乎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一样,“命案”的侦查人员,在意的是“破”后的论功行赏,而不是侦破的过程是否严谨,合法。我们知道,命案的发生率是远远低于其他案件的,如果一味地强调“命案必破”,在“命案”中投入巨大的警力和资源,那么,那些没有出人命的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强奸之类的案件是不是就不必破了?有得必有失,公安机关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正因为“命案必破”的压力,才导致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对盗窃之类的小案件无力过问,以至于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民不聊生!
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人,大概是一位天才,很可能他本身并没有实际的侦查工作经历。一个“必”字,表面看来展示的是一种信心和决心,但是,对于每天都在和犯罪打交道的基层侦查人员来说,这是命令,It is order !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侦查工作和打仗有着重大区别,光有勇气和信心是不够的。
案件的侦查过程是一项讲究科学细致的工作,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特别是对于命案,现代化的作案手段往往对侦查手段的科学性和技术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虽然公安部一再强调公安科技的大发展,勘察现场的技术手段和认定犯罪的装备得到了大量的更新,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有确凿的证据依据。从理论上来说,每起案件的破获都是完全可能的,就如每种疾病总能找到它的克星,每件事情总是有办法解决的。
但是,在实践中,诸多的客观亦或主观的因素制约着破案。综观古今中外,遗留的无头悬案不胜其数。侦查人员无法复制和还原历史,只能是根据案件遗留的一些信息来做理性的分析。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以及错综复杂的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很多案件无法被正确的认识。“命案必破”的理念是和现代科学格格不入的,违背了事物发展规律。公安部提出的“命案必破”,是现实性的限期破案。口号的提出,虽然震慑了犯罪分子,但把它当成工作的一项硬性要求来执行,容易使执法人员迷失方向、丧失理性。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侦查人员要寻求破案的证据,首选的当然是“证据之王”----口供,刑讯逼供就必然会出现在破案过程中,程序正义将不可避免的无立足之地!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我们不禁要问,“破”又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当“命案必破”成为套在所有办案民警头上的一道紧箍咒,应对的办法也在不断的花样翻新。将凶手缉拿归案并依法处理,是一种“破”。 如果现场没有特别可疑的证据显示为他杀的话,为了避免自找麻烦,惹火上身,一些侦查人员便将其定性为“自杀”或“意外事件”,草率结案,这也算是一种“破”。笔者就亲身经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还有一种侦破,就象《武林外传》中那位号称“天下第一女捕头”的展红绫,一筹莫展的时候,就宣布犯罪分子已经死了,本案到此为止,这也是一种“破”啊!
坐在办公室里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天才,可能无法想象如此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行的过程中竟然会走样,而所谓的正义之树,居然也会结出形形色色的恶果!这一点,大概是天才们始料未及的吧。
刑讯逼供,原本就是导致冤狱不断的万恶之源,让许多无辜的人陷入水深火热之中,而“命案必破”又在推波助澜,火上浇油!“命案必破”,是让中国人心惊肉跳的一句诅咒,是妨碍中国法治进程的绊脚石,当活生生血淋淋的事实一次次地摆在我们眼前的时候,再怎样振振有辞的狡辩都是不堪一击的谎言!
作者:小丫
20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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