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题
1.【问题】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死亡,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问题】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哪些?
【解析】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另外,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我国与外国的引渡以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3.【问题】被害人享有上诉权吗?为什么?
【解析】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他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保护其财产权利。作为诉讼参与人,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当前普遍的观点是: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被告人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同时面对两方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双方总体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不享有完全的上诉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原告。
4.【问题】法定不起诉
【解析】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
5.【问题】酌定不起诉
【解析】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而在法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没有申诉权。
6.【问题】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解析】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
a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条件是: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3)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实践中,常常先拘后捕,如果不符合逮捕的证据等条件,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经过拘留和逮捕,只要案件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都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问题】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8.【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反诉的案件有哪些?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五条、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中反诉一些规定。二审中可以提起反诉,对于附带民事部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9.【问题】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最新规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问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解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1.【问题】在刑诉一审中担任书记员,因工作调动在上诉二审中担任审判员,是否需要回避?为什么?
【解析】需要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12.【问题】刑事诉讼中特殊案件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解析】(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由抓获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普遍管辖权。
(2)中国船舶,由最初停靠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航空器,由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由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驻外使领馆,由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领域外,由离境前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的犯罪,由入境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服刑期间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由犯罪服刑地法院管辖。
13.【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有哪些权利?
【解析】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审判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4)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6)参加法庭审判;(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14.【问题】辩护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解析】相同之处: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15.【问题】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宜定该罪而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问: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法院可以直接改罪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16.【问题】可以不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吗?
【解析】是可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共规定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三种。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7.【问题】监狱、公安机关各能执行哪些刑罚?
【解析】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8.【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的包括保外就医的情形吗?
【解析】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19.【问题】如何区分书证和书面证人证言?
【解析】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的,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和书证确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2)书证的内容因其载体的特定化而固定,而书面证言则有可能因主客观的原因发生变化,这也正是法院要求书证提交原件而对故意作伪证的人进行处罚的原因。
(3)书证的内容如有不真实,其后果仅是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虽然书面证言因其表现形式的书面化而具有书证的某些证据法上的特征,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的直接后果是这两种证据在诉讼中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书证适用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对其真伪、证据力作出判断;书面证言则适用有关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
20.【问题】鉴定人可否为单位?
【解析】不可以。鉴定人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并必须是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等不能作为鉴定人。
21.【问题】如何理解“废除了检察院的免于起诉权,检察院没有定罪权”?
【解析】免于起诉权是旧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检察机关所享有一项权力,即对于一些被告人,由于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不判处刑罚,可以交付审判也可以不交付审判。对于可以不交付审判的这一种,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免诉的决定――免于起诉。免诉决定在79年的刑诉法当中是一个有罪决定,是检察机关可以对这个人定罪,定了罪但是不诉了,是这样的一个决定。
所以,免于起诉权是违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个原则的。与现在的不起诉不一样,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的情形,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2.【问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有哪些?
【解析】(1)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的理由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的理由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二审抗诉还是再审抗诉,其理由都是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3.【问题】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限是多长?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合以上的法条,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24.【问题】刑诉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次数是否是一次?
【解析】《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四、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故,刑诉部分只针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规定发回重审一次;其他情况无次数限制。
25.【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哪几种?
【解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下列几种:
(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被告人。
(2)被犯罪份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当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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