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007

2007法教网司法考试课程答疑周刊(第7期)

刑法专题

1.【问题】如何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解析】以下是阮老师的观点: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非常相似,都是只有一行为;都会涉及到数罪名或数法条。区别的要领是:
  (1)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如果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某种重合,是法条竞合犯。
  (2)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数法条之中,能否有一个法条完整的评价该犯罪行为。如果不能完整评价,是想象竞合犯;如果能完整评价,是法条竞合犯。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二罪所在法条之间内容上没有重合或交叉现象;对该盗窃行为,适用所触犯的任一法条评价都有不完整之感。如果定盗窃罪,该盗窃行为破坏通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一面没有被包容进去。如果定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盗窃行为侵犯财产的一面没有被包容进去。既然对该盗窃行为适用所触犯的数法条中任一法条都不能完整评价,说明是想象竞合犯。其道理在于想象竞合犯往往造成数结果或数法益,适用哪一个条文自然总是有所遗漏。  
2.【问题】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解析】(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不实行并罚。
  (3)为保险诈骗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5)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
  (8)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9)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的。
  (10)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的,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1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  
3.【问题】共犯退出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解析】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
  教唆犯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
  作为实行犯,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须有效的阻止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  
4.【问题】伪证罪、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由上面的定义可知,区别如下:
  (1)伪证罪、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而妨害作证罪没有此限制。
  (2)三罪的主体也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也是特殊主体即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是一般主体。  
5.【问题】“刑法排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要素”这句话如何理解?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称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称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大都是明确的,如果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不明确,就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不明确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6.【问题】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理解?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能力如何?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缺一不可。精神病人在正常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而在完全丧失时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结果加重犯?
  【解析】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8.【问题】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规定有哪些?请老师总结一下。
  【解析】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9.【问题】因受贿又犯刑法399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类似这样受贿又犯其他罪,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还有哪些?
  【解析】(1)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3)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4)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问题】请总结列举一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宣告无罪和撤销案件等处理方式的适用情况。
  【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11.【问题】老师能否给出有关处罚跨新旧刑法犯罪的相关法条?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12.【问题】纯正的单位犯罪有哪些?
  【解析】(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
  (3)扰乱市场秩序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6)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7)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13.【问题】如何区分配备与配置?
  【解析】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行为即构成本罪(行为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通常指国家给司法人员、军警人员。公务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保卫人员配备的枪支。这些枪支通常是军用或者制式枪支。
  对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在非法出租、出借行为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结果犯)。其他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如体委的射击运动用枪支、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持有的枪支。这些枪支通常是非军用的非制式枪支。  
14.【问题】如何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解析】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二罪都可以采用威胁的方式,但威胁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亲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通过犯罪分子亲自口头提出。
  (2)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相要挟,而且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暴力。
  (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当场取得财物。第五,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由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  
15.【问题】甲雇乙将丙左腿打断,如何处理?
  【解析】甲乙之间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雇佣者的雇佣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利诱的基础上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意在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因此,对于雇佣者应按教唆犯论处。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就意味着对雇佣者究竟是作为主犯还是从犯处理,不能一概而定,而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分析雇佣者对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何种作用;二是分析雇佣者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三是分析雇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什么作用;四是分析雇佣者在犯罪后采取了哪些逃避刑事责任的措施。总而言之,如果雇佣者对雇佣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反之则应认定为从犯。那种不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把雇佣者视为主犯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至于受雇者,一般都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参加到犯罪中来的,在共同犯罪中往往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大多数为从犯。如果在受雇佣的同时还存在着威胁、受强迫的因素,则应认定为胁从犯。当然,如果受雇者自愿参与犯罪活动或者积极从事犯罪活动,甚至成为共同犯罪中的骨干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主要的作用,就应按主犯处理。  
16.【问题】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有哪些?
  【解析】(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17.【问题】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解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间,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18.【问题】《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解析】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19.【问题】如何区分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
  【解析】二者可以从追求某种性方面的刺激,填补空虚作为区别。对于二者的区别,可以理解: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且都有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当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时,更易使两者相混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两个罪名加以区分。
  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3)两者客观方面特征存在不同。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有时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侮辱罪客观上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暴力侮辱、言词侮辱、文字侮辱,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只表现为暴力侮辱,即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其次,侮辱罪中行为人的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者看到、听到,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无公然性的限制,即私下里强制侮辱妇女的亦可构成此罪;第三,在侮辱罪中,被害人是否在场,行为人都可实施侮辱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要求必须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
  (4)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20.【问题】一个15岁的少年甲于某夜趁人不备闯进一家三楼住户搬走一台电视机,正当他搬着电视机准备开门下楼时,遇见该户主人,二人撕打起来,甲将该主人打成轻伤,便抱着电视机逃走,甲构成何罪?
  【解析】上述甲不构成犯罪。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再看刑法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解释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未成年人(14至16),除非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自然也谈不上转化问题。16至18岁的,也要看情节,也不是一律转化成抢劫罪。  
21.【问题】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当单位组织实施盗窃怎么处罚?
  【解析】单位组织实施盗窃不能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就作出过批复:“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22.【问题】保外就医的适用范围?
  【解析】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23.【问题】间接正犯中“借刀杀人”的案件,对“借刀”者和“杀人”者应怎样定罪?
  【解析】间接正犯,有的把之形象地比喻为“借刀杀人”。
  间接正犯,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对于“借刀者”按照被教唆人实际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如教唆他人故意杀人,则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对于“杀人者”,即被教唆者,一般都是不构成犯罪的。  
24.【问题】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解析】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相同的,但在取财手段上,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与抢夺罪的“公然夺取”有本质的区别。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察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在行为的过程中不会被财物所有人发觉即成立。司法实践中,秘密窃取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乘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不在场窃取;二是在公共场所乘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备而窃取。抢夺罪的“公然夺取”要求行为人当着财物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抢走财物持有人有效控制的财物。在行为人抢夺过程中,其行为立即被被害人发现,“乘人不备”的隐蔽性是暂时的,并不要求贯穿于取得财物的全过程。  
25.【问题】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解析】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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