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007

2007法教网司法考试课程答疑周刊(第6期)

1.【问题】《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法条如何理解?
  【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修改有三:
  (1)取消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的规定,即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
  (2)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由“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加重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法定刑。  
2.【问题】《刑法修正案(六)》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法条如何理解?
  【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修改。修改有二:
  (1)对本罪主体的修改。取消了原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修改后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
  (2)“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3)取消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规定,即把本罪由纯正不作为犯修改为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3.【问题】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解析】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4.【问题】书证与书面证人证言如何区分?
  【解析】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的,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和书证确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2)书证的内容因其载体的特定化而固定,而书面证言则有可能因主客观的原因发生变化,这也正是法院要求书证提交原件而对故意作伪证的人进行处罚的原因。
  (3)书证的内容如有不真实,其后果仅是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问题】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能转让吗?
  【解析】个体工商户的个体营业执照不能转让,只能是注销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因为个体工商户是典型的人合性组织,所谓人合是相对于资合而言,人合是指以人的信用作为经营性组织的信用担保的,个体工商户就是以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作为履行债务能力的担保的,个体经营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就是以他全部的个人财产为全体工商户经营的债务承担责任。正是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典型的人合特征,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而只能是注销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是要对新的营业者进行重新核准。  
6.【问题】判处假释的罪犯又犯新罪的,应如何处理?
  【解析】罪犯是无期徒刑假释的,而新罪被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罪犯是有期徒刑假释的,如果新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撤销假释,把原判决刑期与新罪刑期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期,实际上就是直接将考验期的时间与新罪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执行的刑期。  
7.【问题】惯犯、再犯、累犯。
  【解析】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再犯,是对第一次犯罪而言的。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8.【问题】何时叫“犯罪嫌疑人”?何时叫“被告人”?
  【解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称为“被告人”。  
9.【问题】战时缓刑与缓刑的区别?
  【解析】战时缓刑是以缓刑的制度为基础的,它适用的条件与前述缓刑的适用条件既有相同点,比如二者都要求只能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都不会再危害社会;又有不同点,比如两者在适用时间(战时与不限于战时)、适用对象(军人与不限于军人)、法律后果(罪行同时消灭与仅消灭刑罚)、不危害社会的考察(没有实现危险与具有悔罪表现)、适用方法(无缓刑考验期与有缓刑考验期)、对犯罪人的要求(立功表现与悔罪表现)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10.【问题】产权与所有权如何区分?
  【解析】产权与所有权二者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二者所反映的客观经济关系上看,既有相联系和重合的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发展上和具体运用上的差别,主要表现有:
  (l)所有权强调的多是对客体的归属关系,而产权则更多地强调在归属意义上产生的多方面的权利。
  (2)所有权强调的是稳定的、本质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而产权则强调变化的、动态的或有时效的主客观关系。
  (3)以现代市场经济为界,过去的“所有权”带有封闭的、凝固化的特点,而“产权”则反映了开放性的财产权利的分解和组合,反映了已发展了的财产关系。所有制理论要揭示的是生产关系的本质,从而揭示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阐明生产关系变革更替的革命意义。产权理论则不同,它具体研究各个具体的产权主体、产权关系、产权边界及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所有制和产权二者虽然涉及所有权概念,都是以财产关系为对象,而且有着密切联系,但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11.【问题】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
  【解析】追诉时效是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有效期限。
  联系是都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时效,都存在中断、延长的情况。
  区别是:(1)确定标准不同:追诉时效是根据各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来确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特殊的为1年。
  (2)起算标准不同: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2.【问题】刑罚制度中的日期总结。
  【解析】(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有严格的区别,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机关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与缓刑考验期计算起点一样,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与“减刑裁定之日”有区别)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意义),从徒刑执行完毕,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做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况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有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13.【问题】商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
  【解析】商品质量有问题未声明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商品质量有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14.【问题】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7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7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解析】答案是ABCD。本题考核管理人的撤销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况的,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选项A属于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选项B属于无偿转让财产;选项C属于放弃债权;选项D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且都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因此都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  
15.【问题】什么是共益债务?
  【解析】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6.【问题】请老师说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
  【解析】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很重要,学员一定要掌握。  
17.【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解析】本题答案选A。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A不正确。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B正确。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含义,故CD理解正确。  
18.【问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析】答案是D。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由于投资人林某病故,故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9.【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核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解析】答案是ACD。国际法上,对国际法在一国国内适用问题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我国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中是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而采取三种做法:(1)依据《民诉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见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在有关外交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3)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的规定,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综上所述,除有关民商事性质外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一律直接适用外,在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公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结合条约本身具体情况后才能做出结论。所以本题中A项错误,C项仅在民商事领域是正确的,在其他领域尚待进一步结合具体条约内容才能判断,D项忽视条约保留问题,所以符合题意。  
20.【问题】《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不得使用武力原则的规定。
  【解析】(1)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别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而且不得把威胁或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国家不得发动或参加侵略战争,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3)各国有义务不从事侵略战争宣传;
  (4)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的国家疆界或其他国际界际;
  (5)避免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6)不得采取剥夺受殖民主义统治或被外国奴役的民族的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为;
  (7)不得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部队,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8)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恐怖活动、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从事以犯这种行为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活动;
  (9)不得将他国领土作为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也不得承认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为合法。  
21.【问题】什么是侵略行为?
  【解析】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士;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22.【问题】适用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解析】(1)拘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前述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所谓经两次传票传唤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用法院传票对上述人员进行两次正式传唤,在其仍拒不到庭时方能适用拘传。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所谓无正当理由通常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上述人员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如洪水等自然灾害、突然患病等,即使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没有到庭,也不能采取拘传措施。  
23.【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析】本条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24.【问题】如何理解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解析】(l)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5.【问题】如何理解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解析】《刑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化。
  保密义务贯穿两个阶段,从订立到履行届满的期间,属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仍需要保密的,属后合同义务。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