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007

2007法教网司法考试课程答疑周刊(第3期)

1.【问题】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解答】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2.【问题】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解答】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威胁或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问题】纯正的单位犯罪有哪些?
  【解答】(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
  (3)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6)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7)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问题】立法法中所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
  【解答】应注意以下法条: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问题】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何区别?
  【解答】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6.【问题】法律的价值判断与法律的事实判断有何区别?
  【解答】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1)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比如,对公平优先还是价值优先的判断;事实判断的结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2)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律的事实判断排除了主观因素的影响。
  (3)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应然层面;法律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属于实然层面。
  (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经历历史的考验;法律的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看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7.【问题】征收与征用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8.【问题】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解答】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大类。
  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就是说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
  如占有人不知情和不能知情,就是善意占有,也就是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如把遗失物当作无主物进行占有。
  比如不当得利,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恶意受益人依上述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9.【问题】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解答】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应注意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又包括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0.【问题】什么是“欺骗性交易行为”?
  【解答】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主体是一般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必须达到使消费者误认的程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1.【问题】斡旋受贿和介绍贿赂的区别有哪些?
  【解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8条是斡旋受贿,定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同:针对的对象类似于民法中的“居间人”。
  不同:
  (1)斡旋受贿需要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介绍贿赂不要求介绍贿赂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构成受贿罪而介绍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节严重);
  (2)犯罪主体,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斡旋受贿一般是上级收了好处,利用职权要求下级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则是为行贿人和受贿人牵线,一般是介绍人认识行贿受贿双方,而行贿受贿双方互不认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介绍人一方取得人证证实受贿行为。  
12.【问题】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解答】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13.【问题】《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解答】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11)暴乱和民变;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当;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14.【问题】公证业务范围是什么?
  【解答】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5.【问题】律师事务所可作哪些分类?
  【解答】律师事务所可分为3种:
  (1)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担任合伙人的资格,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2)合作律师事务所。
  (3)国资律师事务所。我国律师法第16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国资事务所特征:
  ① 由国家出资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
  ② 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不受干预。
  ③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④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16.【问题】造成犯罪未遂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哪些?
  【解答】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
  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
  (2)被当场发现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
  (4)误认来人被发现。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
  (6)认识错误。  
17.【问题】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终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
  (1)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可以做出裁决的最低级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第一次的裁决机关是市级人民政府,当事人不服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级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第一次裁决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当事人不服仍向省级政府复议,对此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不能起诉。
  (2)对省部委、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是国务院作出的裁决,这个裁决就是终局裁决。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8.【问题】哪些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解答】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9.【问题】“不可抗力”是指哪些情况?
  【解答】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自然灾害有火灾、水灾、旱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法律均予以认同。  
20.【问题】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风险如何负担?
  【解答】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是加工合同。交付后参照《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定作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前,由定作人承担相当于材料价值的那部分风险,其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是定作合同。定作合同具有买卖与承揽双重性质,因此作为定作合同成果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适用买卖合同风险承揽的规定,应当以交付作为转移的界限。  
21.【问题】著作财产权的内容有哪些?
  【解答】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几种: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在原来的著作权里面临摹也属于复制的方式。
  (2)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如出租手机不视为对出租权的侵犯。
  (3)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与表演者权不同,表演权是作者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所享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法律新规定的给予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而且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5)应当由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当作者把其权利许可给别人使用或者转让给别人使用时,凡是没有明确的权利统一留给著作权人。  
22.【问题】外国人的作品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解答】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外国人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1)任何外国人只要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都可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2)如果没有首先或者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他的著作权要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则必须是我们共同参加的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或者与中国订有一个双边协议。
  (3)如果以上都不符合,则作品必须是首先或者同时在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里面或者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里面首先或者同时出版。所谓“同时”是指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的出版,在作品国籍的标准里面,一定是在国内的出版才构成享有保护的前提。  
23.【问题】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解答】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24.【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解答】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5.【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解答】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6.【问题】“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解答】“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27.【问题】侵权诉讼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8.【问题】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无须举证?
  【解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须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无需证明。
  (7)自认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9.【问题】反诉具有哪些特点?
  【解答】反诉具有下列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可以以反诉的形式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反诉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请求通常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应当在性质与影响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否则,不能作为反诉请求提出。  
30.【问题】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哪些案件应先行调解?
  【解答】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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