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2007

宪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归纳

一、 全国人大选举:

任期届满2个月以前
全国人大的推迟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 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
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
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
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宪法的修改:
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提议 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二、议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
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罢免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3个以上的代表团2、1/10以上的代表 对象: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3、国家副主席4、国务院组成人员5、中央军委组成人员6、最高院院长7、最高检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1/10以上代表联名(县级以上)4、主席团5、1/5以上代表联名(乡级)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县级以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上报)3、(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质询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1个代表团2、30名以上代表 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两院
地方人大:1、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2、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
法律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院6、最高检7、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委员长会议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7、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
1、国务院2、中央军委3、最高院4、最高检5、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中1、2、3、4、6有权在发生冲突时提出法律审查)
经济特区法规制定者为: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外,其余一般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另外,不严格执行,只要求不相等比例的是:直辖市、市、市辖区
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
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
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是:
1、 各政党2、各人民团体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直选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1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5-1/2
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讨论——选举日5日以前正式公布
直接选举中“双过半“当选,间接选举中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
人大代表的罢免:
罢免全国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个别代表
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名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举行会议期间,1、主席团2、1/10以上代表可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闭会期间1、常委会主任会议2、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提出罢免

四、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4、终审权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
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
行政长官资格:
香港:1、年满40周岁2、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3、在外国无居留权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5、中国公民 (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1、年满40周岁2、在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3、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4、中国公民
主要官员任职资格:
香港:1、在香港居住连续满15年2、在外国无居留权3、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4、中国公民
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
议员任职资格:
香港:1、在外国无居留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 (非中国籍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但不超过全体的20%)
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立法会主席任职资格:
香港:1、年满40周岁2、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3、在外国无居留权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5、中国公民
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
法院系统:
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院
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
另外,澳门设有检察院
基本法的修改:
提案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务院3、香港特别行政区
修改议案须经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2/3多数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同意后向全国人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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