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书上说是物证,但求学问就是又学又问,不弄清楚不罢休?要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案件情况”怎样理解?多数人认为是记载了整个案件过程,如监控摄像头记载了抢劫银行过程的录像带。这是一个直接证据。但是否可以广义解释“案件情况”,只要能证明部分事实的也算是案件情况,既是间接证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本人认为,淫秽光盘是视听材料,因为,如果发现了一堆光盘,不看里面的内容,又怎样知悉里面数据是淫秽的?而仅仅依据其外部特征是无法知道整个案件性质的,里面的内容正是证明了淫秽光盘这一案件事实也才据此依刑法对其定性如: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的罪名,还是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或仅仅是民事侵权案件。这些判断均依据里面的内容来判断。如果单单看一个外部是园形的光盘,又怎样确定案件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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